贵州省辅警管理条例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协助人民警察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辅助工作;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交通工具;
(十二)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
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物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十四)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协助开展影相拍摄、视频制作、新媒体管理等公安宣传工作;
(十六)协助从事专业技术和特殊技能岗位的工作;
(十七)其他可由辅警协助开展或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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