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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从古朝鲜至高句丽时代的韩国古代法
张春海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北京!)\"\"#$!
摘
要:“八条禁法”不太可能是从古代中国输入的舶来品,它很可能是汉朝人根据自己的法律现实和法律观念附会
韩国上古社会的固有习惯法而作的一种歪曲记录。公元%$&年以前,中韩两国法律文化交流的速度极为缓慢,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走着独自发展的道路。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两国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差距太大。同时,中国文化对周边文化所采取的和平、自愿、渐进式的影响方式也使文化传播的速度大为减慢。另外,当时两国之间缺乏共同的文化交流手段以及当时朝鲜民族尚缺乏足够的理解和接受一种先进外来文化的深厚文化底蕴也是中国法律文化没有对半岛产生明显影响的原因之一。
关键词:韩国古代法;八条禁法;中国法律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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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古朝鲜至高句丽时代的韩国古代法及其与中国古代法的关系
在韩国最早具备了国家形态的政治实体是成立
[]!于公元前!据《汉书·地理\"\"\"年左右的古朝鲜。
鲜的卫满率领!\"\"\"多汉人移民驱逐了古朝鲜的准王,建立了卫满朝鲜国。其法律制度不见于历史记载。公元前!\"#年,西汉王朝攻灭了卫满朝鲜,在半岛的北部设立了乐浪、真番、临屯和玄菟四郡。到公元%!%年乐浪郡被高句丽消灭为止,汉四郡存在了*\"\"余年之久。汉四郡的法律制度,中韩两国史籍均无记载。
在公元前后,高句丽兴起于半岛的北部,在南部则有马韩、弁韩和辰韩三个并立的原始部族国家,以后在“三韩”的基础之上又形成了百济国和新罗国。高句丽在建国以后的近%\"\"余年间一直没有成文法。在《三国志·乌丸鲜卑东夷传》中有这样的记载:“其人性凶急,喜寇抄……无牢狱,有
[]&罪诸加评议,便杀之,没入妻子为奴婢。”这是关
志(第八下)》记载:“殷道衰,箕子去之朝鲜,教其民以礼义,田蚕织作,乐浪朝鲜民犯禁八条:相杀以当时偿杀;相伤以谷偿;相盗者男没入为其家奴,女子为婢,欲自赎者,人五十万。虽免为民,俗犹羞之,嫁取无所雠,是以其民终不相盗,无门户之闭,妇人贞信不淫辟。其田民饮食以笾豆,都邑颇放效吏及郡贾人,往往以杯器食,郡初取吏于辽东,吏见无闭臧,及贾人往者,夜则为盗,俗稍益薄。于今犯禁浸多,至六十余条。”这是对古代韩国法的最早记载。
公元前&世纪,从中国北方的燕国逃亡到古朝
于高句丽习惯法的惟一记录。公元%$!年小兽林王
收稿日期:&\"\"!U!!U\"V
作者简介:张春海(,男,河北张家口人,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U)
%期
张春海试析从古朝鲜至高句丽时代的韩国古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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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位以后,高句丽和大陆中原王朝的接触开始频繁起来。公元!\"#年前秦王符坚派遣使节以及僧侣顺道来到高句丽并赠送了经文和佛经。同年高句丽设
[]!立了太学,第#年又颁布了律令。这是韩国历史
规定。所以“八条禁法”中的所谓“相伤以谷偿”不太可能是对商周时期经济现实的反映。
第三,商朝的法律制度中还没有正式出现赎刑的规定。一般认为,赎刑作为一种制度始于西周,而西周《吕刑》中所规定的罚金是以“锾”为单位
[]’的。另外,根据我国著名刑法史学家蔡枢衡先生
上最早的成文法,但是该法已佚失,具体内容不得而知。
现在仅存三条:()杀人者即时处以死刑;()伤$#
害他人者,用谷物给予对方赔偿;()盗窃者男人!罚为奴,女人没为婢,但允许以每人%&万钱的代作为韩国最古老的法律规范———“八条禁法”研究,广泛运用货罚惩罚犯罪创始于周穆王。到了
春秋时代创始了赎赀制度,《诗经·秦风·黄鸟》中有:“如可赎兮,人百其身”的诗句。汉代初则偶
[]\"尔以爵或买爵赎罪,并建立了赎罪制度。因此,
价赎身。“八条禁法”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抛弃了报应刑主义,财产刑和人身刑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但就“八条禁法”究竟是箕子从中国输入的中国法,还是古朝鲜固有的习惯法这一问题,学者们之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几乎所有的韩国学者都认为它是韩国古代固有的习惯法,而中国学者则往往持相反的见解。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似乎更需要一种客观的、尽量少一些民族感情的、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去探讨和研究。
假如“八条禁法”是古代输入的中国法的话,那么根据箕子入朝鲜的传说,它应当是对中国商代法律文化、至少也应该是对西周初年法律文化的反映。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中国商代以及西周的法制及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话,我们就会发现这显然是不太可能的。
首先,从刑罚的种类来看,古老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在商代已经比较通行。荀子说:“刑名从商”。(《荀子·正名》)可见以刑法规范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到了商朝已略具规模。西周的刑罚制度基本上沿用商朝的“五刑制”(旧五
刑),另外还有鞭刑、朴刑、流刑、赎刑等,合称。[’]而“八条禁法”的刑罚手段却极为简单,不见任何具体的商周时代的刑罚名称,难以发现它和商周法律有什么明显的联系。
第二,出现于商代卜辞中的谷物名称为禾、黍、稷、麦等。在西周时代,《诗经》中记载的主要农作物为黍、稷、稻、粱、菽、麦等,而种植最多的为黍和稷。[%]“谷”一词在商周时代并不通用。按照《词源》的解释:“谷为粮食作物的总称。《尚书·洪范》:‘岁月日时无易,百谷因成’;《周礼·天
官》:‘一日三农生九谷’。汉郑众注:‘九谷: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麦’。”[(]九谷之间
的差异太大,作为一个单一的刑罚手段的“以谷偿”显然等于没有标准。同时,在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的法律记录中并没有“相伤以谷偿”或类似的
可以断定“八条禁法”中“相盗者,男没入为其家奴,女子为婢,欲自赎者,人五十万”的记录,反映的并非商代以及西周时期的情况。
尽管由于资料太少,我们还无法得出十分确切的结论,但通过以上的分析似乎还是可以大体认为
但是“八条禁法”却和汉代的一些法律规范有某些相像之处。首先,“八条禁法”现在仅存三条,而这三条又偏偏和汉高祖刘邦初入关中时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极为相似。它
们同样都是三条,处理的又是完全相同的犯罪行为,只是在刑罚上不太相同而已。其次,就各自的法律规定而言,所谓“伤害他人以谷物相偿”的规定尽管在先秦的法制中找不到类似的规定,可是却能在西汉的法制中找到它的影子,这就是西汉“入粟赎罪”的规定。《汉书·食货志》中记载晁错曾经建议入粟以受爵免罪。后来“上郡以西旱,复修
官以赎罪”。[)]第三,就赎刑而言,“八条禁法”中
所谓“人五十万”的赎刑数目又正好和汉武帝时
时如蔡枢衡先生所指出的那样,赎罪制度最终确立
也是在西汉。到了东汉明帝时代赎刑最为兴盛,凡
亡命殊死以下都得听其以赎刑论处。
[\"]然而这并不说明“八条禁法”来源于中国的汉代法或受到了汉代法律的影响。因为单从时间上看,“八条禁法”的出现就要比汉代法律早了近千年,在汉朝立国前后,古朝鲜已经被卫满朝鲜取代
了。又由于“八条禁法”是一种口口相传的法律形态,所以当汉朝人班固记录它时,他所接触到的早已不是“八条禁法”的原貌了,相反,无论是就其内容还是形式,在传播的过程中都已被有意无意地做了改变。比如,在古朝鲜可能确有古老的赎刑制度,但是却被汉朝人误传为“人五十万”这样一种近似汉代法制的形态。因此,从具体的细节内容上
“八条禁法”不太可能是从古代中国输入的舶来品。
《卖爵令》而裁其价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粟于县
“募死罪人赎钱五十万减死”规定的数目相同。同
“九刑”%%&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
$&&$年
看,“现存”的八条禁法很可能是汉朝人根据自己的法律现实和法律观念附会韩国上古社会的固有习惯法而作的一种歪曲甚至是错误的记录,而不是说反映的法制状况和法律精神是古朝鲜所固有的。
另外,从犯罪分子即使被免于处罚、放为平民也会为人所不齿,竟找不到结婚的对象,以及人民互不为盗,门不闭户,路不拾遗这些情况看,似乎可以认为古朝鲜是一个原始社会风俗残留较为严重的一种初级形态国家。“八条禁法”是从该社会内标志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已经达到了一个新水平。秦统一六国以后,采用法家的思想治国,实行严刑峻法,以吏为师。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提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了户律,制成了《九章律》,从而使封建法律形式更加规范完备,封建法律文化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具有高度发达的法律文化的中国在当时已经和朝鲜半岛展开了活跃而广泛的交流。姑且不说周武王分封箕子于朝鲜的说法是否可靠,至少在公元前[]’在它们之间发生了什么文化上的影响。“八条禁法”到的法规就达\"西汉萧何在《法经》六篇&多种。
部自发产生的,从原始社会的一般行为规范向法律规范过渡的中间形态。
卫满朝鲜取代古朝鲜以后,在法制上没有大的
改变,似乎在继续适用“八条禁法”。[!]其后立国的
高句丽的法律制度比古朝鲜还要落后。首先,没有专门的执法场所(“无牢狱”)。其次,没有专门的法律执行机构,而是由诸家临时共同评议。第三,刑罚也仅有一种手段,即将杀人者处以死刑并没其妻子儿女为奴隶。这显然与同时代发达的中国古代法相去甚远。
公元\"#$年,高句丽颁布了韩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其内容虽然早已失传,但该法有可能受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因为在该法颁布的前一年,前秦王符坚派使者来到了高句丽,还带来了一些书籍。同年高句丽设立了韩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国立教育机构———太学。因此,高句丽有可能通过这次交往了解甚或借鉴一些中国的法制。
二、中国古代法对这一时期韩国法未产生显著影响的原因分析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从公元前%&&&年左右传说中的古朝鲜时代到公元\"&&年左右高句丽颁成文法为止,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朝鲜半岛几乎没有产生什么直接明显的影响,在法律文化的发展上,朝鲜民族一直走着独立发展的道路。在%&&&多年的漫长时期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朝鲜半岛没有产生什么重大影响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当时中国法律文化本身不发达,还不足以影响邻近的国家和民族吗?考察一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在《左传》中已经有关于公元前$&&&年左右夏代法律———《禹刑》的记载,所谓“夏刑
之属三千”。说明夏代的刑事法规已经相当繁多。
[’]商代法律文化继续发展。西周时期制定了著名的。公元前(\")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首
次公布了成文法。到了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年,从燕国亡命进入古朝鲜的卫满率领移民推
翻古朝鲜的准王,建立了以中国人为主的统治集团的古代国家这一事实已经足以说明:至少在公元前&&年左右,大陆和朝鲜半岛之间的人际交流已经达到了相当深入的程度。因此,与人际交流相伴随的文化交流似乎也应该是不可避免的。公元前%&*年,西汉王朝攻灭卫满朝鲜,建立了汉四郡,直接
统治朝鲜半岛的北部地区长达’&&余年。在这’&&余年间,大陆先进文化的输入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的确颇让人怀疑。仅就高级形态的文化形式———法律文化而言,其对朝鲜半岛的影响似乎是微乎其微的。从《汉书·地理志(第八下)》的记述来看,在汉四郡建立之初的公元前%&&年左右,通行于朝鲜半岛北部的法律仍然是其固有的习惯法———“八条禁法”。其后由于汉人官吏和商人们的贪赎不法行为,导致“于今犯禁浸多,至六十余条”的局面,不过这)&多条法规是否也适用于当地的土著则颇令人生疑。因为从结果上来看,当大陆势力从朝鲜半岛退出以后,这)&多条的所谓“新法”马上就湮灭无闻了。总之,中国人长期的直接统治并没有使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在朝鲜半岛产生影响并扎下根来。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对朝鲜半岛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当时两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距太大,社会发展阶段完全不同。法律是一种高级的文化形态,直接反映社会的经济基础,因此它不可能立足于一种相对低级得多的经济基础之上。“徒法不足以自行”,高级的法律形态在一种低级的社会形态中没有其可以调整的对象,作为一种文化自然就不会在该社会生根发芽。
商末周初,中国社会在经过了近千年的奴隶制
时期之后,已经开始向封建制转变。[(]由于社会生
活的日益复杂,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调整日
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制定详尽而严厉的刑罚制度就
%$《吕刑》-期
张春海试析从古朝鲜至高句丽时代的韩国古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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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成为必需,因此《尚书·吕刑》中记载周代有五刑,且五刑之属三千。而此时的古朝鲜还处于国家形成的初期,社会生活相对简单,将原始的行为规范略加修改就足以调整当时所有的社会关系,商周法律文化所反映的社会经济现象在古朝鲜大都还没有出现,因而只能是无用之物。
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到秦汉,已经形成了一个统一的以农业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的大帝国。特别是在两汉王朝统治的!\"\"余年间,封建经济和文化更是有了长足的发展。“文景之治”成为中国历史上法规在当时或许也早已失去了效力,否则一个新王朝对于维护其统治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规范不会采取无动于衷的态度。
第四,在教育水平上的巨大差距也是这一期间中国法律文化没有对朝鲜半岛产生影响的原因之一。文化的传播与接收必须要有一定的文化手段与载体,作为一种主要依靠抽象的文字来表达的法律文化尤其如此。在当时,朝鲜民族是否已经开始使用汉字不得而知,但是还没有出现专门的教育机构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从民族自身的文化素少有的“盛世”之一,以《九章律》为代表的两汉法律文化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明史·
刑法志》说“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这就说明以《九章律》为代表的汉代法律文化在中国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不仅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而且标志着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制
度的最后确立。[!]而当时作为两汉王朝“殖民地”
的汉四郡,在生产力的发展阶段上,仍然没有完全脱离原始社会的形态。这种和汉朝巨大的经济差距以及完全不同的社会生活关系使反映高度发达的封建经济的《九章律》在半岛的北部地区———汉四郡难以找到到其适合的调整对象,因而其所代表的法律文化也就难以得到占当地居民主体的土著朝鲜民族的认同。
第三,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没有对当时的朝鲜半岛产生显著影响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当时中国文化的传播一直采用了一种自愿、和平、渐进式的文化传播方式。无论是在卫满朝鲜时期,还是在汉四郡时期,作为统治阶级的外来分子———中国人都没有强迫当地民族接受自己的所谓“先进”文化。比如汉四郡设立以后,除了行使统治权以外,并不见强迫土著居民接受中国的“礼仪”、“教化”等等的记载。因此可以推想,汉四郡当时采取的大致也是一种“因俗以制”的方式。因此《汉书·地理志(第
八下)》中虽然记载了汉四郡建立以后,当地法律逐渐增至了#\"多条,却没有说这#\"多条法规就是汉律或《九章律》。这些法律有可能仅是一种在当地通行的临时性的地方法规,其所适用的范围也可能只局限于中国人之间或中国人与当地人之间的纠纷。由于没有推行强制性的文化同化主义政策,这些法规在当地人中没有被普遍的认同,不具备共同的心理基础;在汉人势力退出半岛以后,就自然消失了,对当时以及后世并没有留下什么大的影响。
高句丽在公元$%$年占领了汉四郡之后,并没有宣布继承或废除这些法规,可见就连这#\"多条
质来讲,当时的朝鲜民族似乎还没有具备理解乃至吸收一种已经高度发达了的外国法律文化的能力。
了正式的教育机构———太学以后才实施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教育水平对吸收外国先进文化的重要性。
三、简短的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从古朝鲜到统一新罗成立之前,韩国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吸收走过了一个相当缓慢的过程。公元$&’年以前,中韩两国虽然已经有了较为频繁的接触,但和贸易之间的交流相比,高层次的法律文化交流的速度极为缓慢,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两国走着独自发展的道路。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当时两国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差距太大,先进的文化在落后的一方不具有适用的对象和基础,因而成为了一种无用之物。同时,中国文化对周边文化所采取的和平自愿渐进式的影响方式也使文化传播的速度大为减慢,另外,当时两国之间缺乏共同的文化交流手段以及当时朝鲜民族尚缺乏足够的理解和接受一种先进外来文化的深厚文化底蕴也是中国法律文化没有对半岛产生明显影响的原因之一。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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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寿(三国志[)](北京: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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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利)
《高句丽律》和《新罗律》的颁布都是在国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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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张春海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北京,100871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
JOURNAL OF PLA UNIVERSITY OF FOREIGN LANGUAGES2002,25(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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