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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密工作工作制度

2020-05-12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学校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维护学校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秘密属于工作秘密范畴,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领域中,含有不为外界所知的信息。学校秘密是学校的重要资产,全体师生员工均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突出重点、全面设防、确保安全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保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应急处置。

第五条 学校设立保密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保密工作。保密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校长指派专人担任保密办公室主任,负责学校保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密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保密工作责任人、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 第七条 学校保密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政策措施等;

(二)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成果、项目、技术秘密等; (三)学校内部管理文件、资料、统计数据等; (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保密事项; (五)师生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 (六)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保密意识,明确保密责任。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九条 学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项目、成果、技术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和申报,办理保密手续。对涉及学校秘密的信息,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条 学校实行保密工作考核制度,将保密工作纳入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对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学校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档案,对保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记录。保密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保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学校其他规章制度涉及保密工作的,应当与本制度相衔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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