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朱振尧高级工程师 2014.10.2
1、剧毒化学品的范围;
(1)氰化物(氰化钠、氰化钾、氰化亚铜等)、砷化物(三氧化二砷、砷酸钠等);
(2)化工生产原料类,如液氯、丙稀腈、红矾钠等; (3)其他类(包括化学试剂、医药类)。
2、 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
(2)、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责任制;
(5)、有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对安全管理的要求:
(1)对剧毒化学品实施封闭式管理,保障剧毒化学品在各个环节中使用专门容器存放、专门仓库储存、专用车辆运输、限于专门人员接触,一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实行“双门双锁、双人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押运”等“五双”管理制度。相关活动均应在有关责任人的监督之下进行;
(2)按规定,建立严格的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明确流向登记责任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及包装编号。已使用的购买凭证、准购证与流向登记台帐等记录、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流向登记内容应详实、可靠,可随时提供检查核实。
(3)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对应急措施。
(4)负责回收本单位销售的废弃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并落实有关单位进行无毒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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