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新政,小心潜在的负面影响
———————————————————————————————— 作者:
———————————————————————————————— 日期:
2
网约车新政,小心潜在的负面影响-法律
网约车新政,小心潜在的负面影响
文/蔡乐渭
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等七部门正式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有了较大的进步,除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赋予网约车以合法地位之外,还包括:网约车经营平台不需要逐个县市登记;通过一定的程序,私家车可以成为网约车;司机不再必须与网约车经营平台签订劳动合同,而可兼职从事网约车经营;一辆汽车不再限定接入一个网络服务平台,而是可同时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不再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等等。
然而,对《暂行办法》给网约车行业带来的影响并不能太过乐观,其潜在的负面影响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网约车定位问题。《暂行办法》明确将近年来出现的网约车定位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将传统的出租汽车界定为巡游车。既然网约车被界定为出租汽车,那么,它必须遵守现行有关出租汽车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定位实际上等于将基于互联网的网约车拉人原无互联网血统的出租汽车这一行列。这种定位对现有网约车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是极其严重的,其创新性在很大程度上可能被扼杀。
2.从事网约车行业的车辆须“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问题。按照《暂行办法》第十j条的规定,目前拥有非营运车辆(私家车)的公民欲从事网约车行业,必须将车辆的
3
使用性质由非营运车辆变更为营运车辆。在这一规定之下,还有多少司机愿意变更自家车辆的使用性质,继续参与网约车运营活动?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对于目前的兼职网约车司机而言,大部分不会为此改变自家的车辆使用性质,也就是会退出网约车行业。
3.是市场定价还是政府指导价问题。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是将实行市场价格还是政府指导价格的决定权授予了城市人民政府,只要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即可对网约车实行政府指导价。如此一来,就单一车辆而言,网约车与巡游车除叫车方式有所不同外,其在经营模式上还有多少实质性的区别?
4.数量管控问题。《暂行办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数量管控问题,但其在第十三条中规定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外,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该条规定,结合网约车行业与巡游车行业之间的现实关系,城市人民政府基于各种考虑,完全可以并可能对网约车设定数量管控。
5.其他方面的问题。除了上述问题之外,《暂行办法》还存在其他可能给网约车行业带来负面影响的问题。如《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其必要性到底何在?是不是反映了相关监管机构的传统管理思维?
综上所述,尽管《暂行办法》第一条就提出来,要“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但细渎全文,其规定仍然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因此,《暂行办法》对新兴的网约车行业发展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有鉴于此,我们在肯定暂行办法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必须对其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予以高度警惕。(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4
5
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