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期激励实施情况总结
总 则
为推动公司战略落地,积极推进公司建立与中长期发展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吸引人才并挖掘人才潜能,强化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并长期保持积极性与创造性,发挥“主人翁”精神与意识,使之利益与公司利益长期捆绑,一致向战略目标努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收入分配及中长期激励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激励模式
本工作指引中长期激励包含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附件1)、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附件2)、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附件3)、超额利润分享机制(附件4)、项目跟投五类激励模式,其中主要分为股权模式和现金模式。
(一)股权模式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主要有以下三种: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或者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股票增值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转让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享有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但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员工持股计划相比上市公司的三种股权激励方式,是一种兼具投资性和激励性的股权计划,持股对象与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强调同股同权,持股对象可能面临本金亏损风险。目前以试点企业开展,需具备的条件有:充分竞争的商业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要由国有股东(控股地位)、非公有资本和员工股东构成;治理结构和管理基础较好;有较强的独立性,利润、营业收入 90% 以上来自公司外部。
3.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具体包括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三种方式。股权出售,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以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通过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股权奖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以奖励的方式无偿给激励对象,但工作年限和奖励上限有条件要求。股权期权,主要针对小、微型企业,大、中型企业不允许实施股权期权。
(二)现金模式
1.科技型企业项目收益分红。项目收益分红主要针对 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进行激励,激励对象为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重要技术人员。企业可根据与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 进行激励,或采取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提取净收入比例、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提取营业利润比例三种标准方式进行激励。项目分红的实施须有配套项目财务管理,即针对科技项目能够形成相对独立并边界清晰的收益计算。
2.科技型企业岗位分红。该激励方式主要与科技型企业的整体增量利润相关,激励对象不仅限于技术人员,也包括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3.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主要是超额奖金池的概念,三年为一周期,受到企业工资总额的限制。若所在企业推动落实与企业效率、效益相挂钩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将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并发挥作用。
4.项目跟投。项目跟投是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捆绑在一起,实施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利用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和思路,激活和调动国有创投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力与凝聚力,在项目全过程实现由被动执行向主动管理,充分体现激励与约束机制共存原则的方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战略导向。中长期激励计划应符合公司公司的战略导向,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激发企业达成中长期战略目标。
(二)坚持成果共享,风险共担。中长期激励应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企业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成长与利益共赢。激励水平应与企业效益、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和业绩贡献相匹配,做到激励对象与企业共享发展成果,共担经营风险,实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坚持分类管理,循序渐进。各企业应结合所在行业特点、所处发展阶段等实际
情况科学选择激励方式,“一企一策”制定激励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先行先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公司公司统一领导,各企业分类指导,逐步完善推广。
(四)坚持依法合规,强化监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保中长期激励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维护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领导责任,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
三、管理要求
(一)分类推进实施
1.各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发展需要分类实施中长期激励,同一时期内对同一对象不同时开展岗位分红、项目分红、超额利润分享等现金类中长期激励机制。各企业可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等因素,制定本单位中长期激励相关制度,报公司公司备案后实施。
2.项目跟投按照《公司项目跟投管理办法》、《公司项目跟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跟投管理的通知》执行,原则上所有的投资项目必须实施跟投,严格履行上决策会前的沟通程序。
(二)项目申报
各下属企业探索实施各类中长期激励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工作的相关要求,视具体情况逐级上报审批。详见各分类工作指引及其附件。
(三)财务、税收及薪酬处理
1.实施中长期激励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及税收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2.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3.实施超额利润分享、岗位分红和项目收益分红激励所需支出均应纳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其中岗位分红和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可实行单列管理。
(四)定期报告
实施中长期激励的企业,应严格执行激励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二级企业应组织实施激励的下属企业对中长期激励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逐级向公司报告中长期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详见《中长期激励工作总结报告提纲》(附件5)。
四、职责分工
(一)设立中长期激励工作机构
成立公司公司中长期激励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包括人力资源部、战略规划部、财务运营部、法律合规部、督察审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
(二)具体分工
1.工作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完成中长期激励相关规章制度的编制并统筹、指导相关工作落实;负责做好中长期激励政策宣传和员工持股意愿调查;负责相关中长期激励计划及方案的审核、申请报批、监督考核工作;其他与中长期激励管理相关的事项。
2.公司各二级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工作指引,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并甄别遴选适合开展中长期激励的下属企业,做好指导下属企业制定中长期激励实施方案计划、跟进实施进度、材料审核报送等相关工作。
3.公司各三级及以下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工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实际拟定本企业中长期激励计划,建立健全业绩考核体系、考核办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科技成果评估、收益分红等财务管理体系,并做好方案审批后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专项监督
中长期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以业绩真实为前提,各分类实施企业应接受上级单位纪检、巡视巡察、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公司公司将中长期激励工资纳入收入分配监督检查事项范围,采取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监督评估,动态跟踪中长期激励实施效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公司将责令实施企业中止方案实施,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经营指标、财务会计信息虚假的,公司公司将追回激励对象因虚假数据获得的激励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其他说明
1.本工作指引由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工作小组补充。
2.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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