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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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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辽宁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的创建和管理,充分发挥我省体育与教育系统的优势资源,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传统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成绩显著、形成传统,并至少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被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命名的公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 省级体育传统校应在加强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推动青少年健身、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四条 省级传统校应在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普遍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的同时,积极为我省培养和输送高水平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五条 省级传统校应积极参加辽宁省体育局和省教育厅组织的各种青少年体育活动和各项比赛;并认真做好校园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相关工作。

第六条 辽宁省体育局、辽宁省教育厅负责对省级传统校进行管理。辽宁省体育局负责省级传统校的业务指导;辽宁省教育厅负责省级传统校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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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级传统校的申报条件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省内相关政策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有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专业师资队伍。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应学会一至两项体育运动机能和方法,并掌握本校特色项目的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学校的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特色项目代表队的课余训练经费必须有制度上的保障,运动员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时间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八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公办中小学,可以向所在地区的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第九条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将联合组织相关人员对提出申请的中小学及其相关各项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根据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将在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辽宁省体育局、辽宁省教育厅的联合命名。

第十条 省级传统校原则上每四年组织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传统校的名额及具体命名方案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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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传统校应建立注册档案信息,并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报送年度注册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确保各项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全面。

第十二条 新获得省级传统校称号命名的学校,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省级传统校,应当为参与训练的运动员建立包括身体机能、专项素质和运动成绩等内容的运动技术档案,并遵循青少年学生生长发育规律和学校教学实践安排,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

第十四条 省级传统校应当配合省级体校、省级优秀运动队的选材工作;同时,省级传统校向省级体校、省级优秀运动队输送优秀运动员,同样享受省体育局有关运动员输送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辽宁省体育局、辽宁省教育厅将不定期的组织相关人员对省级传统校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省级传统校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辽宁省体育局、辽宁省教育厅对于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省级传统校及个人,将给予表彰;对省级传统校申报审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省级传统校命名,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一票否决:不能开齐开足体育课程;每天校园1小时体育活动落实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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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已是传统校但无故不参加省体育部门、教育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学校代表队运动员在体育竞赛中出现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学校代表队运动员被发现使用违禁药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辽宁省体育局、辽宁省教育厅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省级传统校工作经费,在用于全民健身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学校体育活动与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要求各市(县)有关部门应按照经费不低于1:1比例进行配套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各界为省级传统校的各项训练工作提供经费、捐赠或赞助。

第十九条 省级传统校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课余训练、参加比赛、购置器材及维护设施设备、相关工作人员和运动员补贴,以及开展培训和相关课题研究等。

第二十条 省级传统校专项经费,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对出现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管理部门将对其给予相应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及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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