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绿色发展理念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张红兵 韩 霜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80)
摘 要: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优化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绿色发展理念有效落实的重要措施,对推进我国脱贫攻坚、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资金渠道狭窄等方面的问题。通过丰富生态补偿形式、完善生态补偿标准、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渠道等措施,有助于推动绿色发展理念在农业生态补偿中的有效落实,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绿色发展理念;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方式创新
基金项目:河北省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科研项目“完善京津冀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及路径研究”(A201803070);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的经济效应及模式研究”(A201400262)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37X(2019)04.0081-03
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等理念的宣传和引导下,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等发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党的十九大更是提出了乡村振兴的发展战略,这都为我国农村的未来发展描绘出了一个美好的蓝图。但是,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与绿色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相悖的各类事件还是时有发生,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还经常出现。通过构建完善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于推动我国农业绿色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绿色发展理念在生态补偿实践中的意义(一)推动农业的绿色化发展
在新时代倡导绿色、发展、共享、创新等发展理念和社会实践的背景下,推动农村和农民提升绿色和生态发展理念,对于促进农村和农业的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在一些农村还存在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的情况,通过宣传和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完善生态补偿的各项惩罚和激励措施,引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提高科技在农业生产和发展中的比重及效益,推动美丽乡村、美丽中国的建设进程。生态补偿作为一种经济调节和环境保护的激励手段,如果能在农业发展中有效落实相关措施,发挥预期效益,则对优化我国农业发展结构、促进农村和农业改革,推动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发展、提高农村和农业生态系统的质量等方面都能发挥积极作用。
(二)保护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制发展背景下,农村与城镇区域相比,在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和教育网络建设、人才建设等方面都有较大差距。特别是一些连片山区贫困带,那里的很多农村和农民至今尚未走出贫穷的困境,这也使部分人产生了或者自卑或者不满的失衡情绪,这些情况都属于我国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
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当前,在我国全面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只有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使农民切实拥护和积极发展生态农业,促进绿色发展理念的有效落实。而生态补偿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和经济调节的手段,具有调节经济结构和促进生态平衡的功能,因此,通过生态补偿,农民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将这部分补偿应用于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生产实践,不仅能弥补因发展绿色农业而额外增加的成本,也能获得发展绿色农业带来的可持续的发展收益。既能调动农民发展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心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三)促进农村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现代农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将人、自然、资源、技术和生态融合为一个系统,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的满意度是发展的目标,促进农业的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和生态发展是发展的条件。只有通过构建完善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和路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补偿的公平性,才能保证农民在农业绿色发展中具备一定的自愿性和竞争性。因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目的还是以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不能通过破坏环境为代价来发展所谓的的现代农业,因此,只有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民自觉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农业生产实践中,从而促进农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业生态补偿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不完善
农业作为我国的第一产业,国家不仅在实践层面规范和引导农业的发展,也在法律层面保护和规范农业发展。当前针对农业和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包括《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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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农业法》是农业领域的基本法,用来调整和规范农业生产和生活关系。《环境保护法》主要是针对环境保护的行为规范和具体措施,目的是促进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虽然《环境保护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生态补偿的重要性,但并没有就如何落实生态补偿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目前已知的相关法律对生态补偿的规定也相对比较模糊,且没有明晰的操作性。国家急需出台《生态补偿法》,明确生态补偿的责任主体、监管主体、补偿标准、补偿对象、补偿形式等内容,使生态补偿真正能从宣传领域落实到具体的实施层面,从而真正能在生态补偿方面依法执行相关的法律和措施,使执法成果能惠及农民本身。
(二)生态补偿的重视程度不够
农业生态补偿机制从研究、设计到发展和落实,以及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产生反向作用需要有一个过程,是一个渐进式的发展阶段。虽然当前我国在大力倡导生态农业、绿色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相对于我国传统农业的发展历史,生态农业实践的历史还比较短,广大农村和一线作业的农业管理者和农民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生态文明意识,在农业实践中对生态补偿的意识和诉求也不是很强烈。从整体的环境来看,就是对生态农业和绿色发展理念的认识不深,对生态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实践等内容关注程度不够,没有形成一个基于绿色发展理念的农业生态补偿的社会氛围,既无法发挥生态补偿对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也无法发挥民情民意对生态补偿机制和体系建设的倒逼作用。
(三)生态补偿的标准不科学
生态补偿的科学性和适用性设计也是目前困扰我国生态补偿的一个难题。当前的生态补偿设计标准还是缺少可行性,标准单一,没有考虑地域、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分布情况等方面的差异。具体来说,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只考虑了经济方面的补偿利益,对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的考虑相对不足,无法完全发挥生态补偿在引导农村和农业生态发展、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第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农业发展类型、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差距很大,对生态补偿的要求也有较大的差异,从而需要根据各地情况因地制宜分别制定合适的生态补偿标准。但从已有的生态补偿标准的实践来看,各地区对生态补偿目标地区的评估,没有完全考虑到各个相关项目的差异,评估不科学,结果就是补偿标准不合理、可操作性差,难以完全保障农民权益,难以充分发挥生态补偿在转变当地农业结构和引导生态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四)生态补偿的方式不丰富
由于生态补偿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较短,相关的实践经验尚不丰富,因此,在实践中还存在补偿方式单一的问题,不能完全满足农村和农业对绿色发展、生态发展的要求。实践中,农业生态补偿方式主要还是以经济补偿为主,具体包括直接支付补偿金、进行转移支付、减免指定项目税款等形式。当然,实2019年第4期
践中也有支持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对口捐助农业物资等形式,但后者在生态补偿中所占的比例较低,主要形式还是以经济补偿为主,缺乏政策补偿、技术补偿和教育补偿等多层次、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尽管直接进行经济补偿的方式使农民能够即时得到相应的补偿利益,但从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和可持续发展来看,却没有技术补偿和教育补偿给他们带来的“授人以渔”的效果。长远来看,生态补偿方式应该是将经济补偿、教育补偿、技术补偿和政策补偿融合为一体的综合补偿方式。
(五)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不足
在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方面,当前我国主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缺乏有企业参与的、市场化运作的生态补偿机制。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政府财政收入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生态补偿资金的投入方面,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势必存在资金投入难以承受,或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再加上现在国家对农村发展的重视,对农村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方面有较大的投入,同步也要求地方财政要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这都势必加重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够分配给生态补偿的资金就更有限了。只有通过制度设计,发挥市场作用,吸引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到农业生态补偿体系中来,才有利于解决生态补偿资金渠道狭窄的问题。同时,在生态补偿资金的利用和监督上,实践中也存在监督监管无力的情况,导致部分补偿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区域或具体的农业生产领域。导致生态补偿与预期目标脱节,无法发挥生态补偿对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的促进作用。
三、对策和建议
保护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实现乡村振兴,这是我国对未来农业和农村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针对当前农业在生态补偿领域中的问题,我们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实事求是,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农业生态补偿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充分发挥农业生态补偿在促进农民脱贫增收和调整农业经济结构方面的作用,助推绿色发展理念下的乡村振兴。
(一)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国内生态补偿相关法律的建设应在充分调查和掌握我国各地农业生态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积极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将国外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农业生态补偿目标、标准、形式、资金来源渠道等内容都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农业生态补偿标准化、法制化。另外,在制定生态补偿法律的过程中,要把生态农业、绿色发展等内容纳入到法制法规中,尤其是循环农业、有机农业等代表未来农业发展方向的产业类型要作为重点立法和规范的内容。对农业生态补偿的立法既要体现绿色发展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也要实现国家法律与地方各项法规的统一。使未来农村和农业的生态补偿相关经济活动能够根据法律依法开展。同时,在执法实践中,还要加强对生态执法的监督力度,保障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要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发挥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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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对相关企业的市场调节作用。要确保农民对生态补偿经济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农民能完全参与到生态补偿的具体实践中,提高农民参与生态补偿相关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对生态补偿的宣传和引导
在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发展过程中,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加强对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等方面的宣传和引导。首先,在思想宣传层面,农业生态补偿要紧紧围绕绿色发展的目标,指导相关的理论设计和实践活动。要以绿色发展为引领,加强生态补偿的顶层设计,促进农业生产结构向绿色发展转型,既为生态补偿的具体实践活动提供可操作的依据,也为农业经济结构向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的转型提供有力的支撑。其次,要根据当前生态补偿的具体实践加快对农村和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和规划。要将生态保护、绿色金融、生态监测和监督等多种方式融合到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中,使绿色发展理念能充分融合到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各项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最后,要加强对破坏生态和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要不断强化绿色发展理念的宣传和引导,加强对各种破坏农业生态活动的监测监督力度,完善相关惩罚措施,使绿色发展理念能真正进入到每个人的意识层面,并落实到实践环节。
(三)因地制宜地完善生态补偿标准
生态补偿标准的设计是个综合的工程,内容涉及到国家生态发展的目标、生态资源的权属、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地区的生态质量等多个方面,需要立足当地农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环境等因素,综合运用生态会计、机会成本、生态损益等多种方法进行核算,确定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为不同地区的生态补偿提供标准和依据。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各地的发展差异大,因此,生态标准的制定首先要以区域为单位进行划分,不同的区域执行不同的标准。补偿标准要以农业生态服务价值为主要依据,同一区域内也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梯度差异确定不同的补偿等级。其次,要对补偿对象进行分类,应优先补偿国家鼓励的循环农业、有机农业项目和农业产业调整及结构转换的项目,对于一些存在重大生态风险隐患的项目也应优先补偿,以尽快消除危险因素。对一些生态脆弱的区域,如西北、内蒙等地区,急需恢复生态修复的功能,这些区域除了可以优先获得生态补偿外,在补偿标准和力度上可以适度加大,以促进这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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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的尽快恢复。此外,生态补偿还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吸收农民的各种诉求和要求,使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更加灵活、科学和务实。
(四)丰富生态补偿的形式
要突破传统的单一靠经济补偿为主的形式,灵活创新多种适合不同区域和不同条件的生态补偿形式。要统筹兼顾政府、企业、农民和市场这几个主体在农业生态补偿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发挥市场的作用,让企业充分参与到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调节中来。要充分考虑技术、教育、政策等补偿方式在生态补偿中的创新和应用。比如,对于农业退耕还林来说,可以改变过去直接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让一些从事果树种植和培育的企业参与进来,将经济补偿转变为技术补偿,即将一部分耕地转变为种植水果的林地,并由这些企业培训农民进行果树的管理,最后收益根据约定由企业和农民共享,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和监督。这样不仅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而且还撬动了市场的力量,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还丰富了生态补偿的内涵和方式。
(五)拓宽生态补偿的资金渠道
筹集足额的资金是进行农业生态补偿的前提条件。当前农业生态补偿的资金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在政府财政不足的情况下,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需要在政府的引导和监督下,整合社会各种力量,开展对对农业生态补偿的投资、捐助、帮扶等行为,拓宽农业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和渠道。此外,也可以考虑通过建立生态补偿交易市场的形式,引进国际投资资金或进行生态资产证券化等操作,进一步拓展生态补偿资金的筹资渠道。另外,要进一步完善区域内和跨区域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转移支付制度在加强生态补偿中的激励作用,为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效落实和作用的有效发挥创造有利的条件。
综上所述,实践和发挥好农业生态补偿的作用,对我国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助力农业生产结构转型、实现乡村振兴、维护社会稳定等多方面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资金渠道狭窄等问题还严重影响着农业生态补偿的有效落实和作用的充分发挥,只有根据现有的问题分析,实事求是,多措并举,创新农业生态补偿的方式和路径,从而实现农业生态保护、经济结构转型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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