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DGJ32/J—2010
(报批稿)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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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 105 3 基本规定 .................................................................................. 106 4 装修设计 ...................................................................................112 5 墙面工程 .................................................................................. 127 6 天棚工程 .................................................................................. 133 7 楼地面工程 .............................................................................. 135 8 内门窗工程 .............................................................................. 138 9 细部工程 .................................................................................. 140 10 防水工程 ................................................................................ 143 11 厨卫设备及管道安装 ............................................................. 144 12 电气工程 ................................................................................ 148 13 采暖、空调及通风工程 ........................................................ 151 14 智能化工程 ............................................................................ 153 15 验收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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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1994年6月16日颁布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必须成品交付,不允许初装修。这个规定是考虑到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方便了验收,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取消毛坯房(又称“初装修房”)已成共识,商品房二次装修带来资源浪费、安全隐患、噪声扰民、污染环境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品住房是住房建设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随着居民对成品住房需求的不断增加,节能减排基本国策的推行,发展成品住房已势在必行。为加快我省节约型城乡建设的发展步伐,结合江苏地区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本标准。
由于“办法”仅是对毛坯房套内部分初装修提出的要求,在“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公共部位均按装修完成进行验收,所以本标准未考虑公共部分装修内容。
本标准的制定考虑了套内土建、安装、装修各界面之间的相互衔接。有利于促进江苏成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成品住房装修质量,对推进我省住宅产业现代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0.2 本标准中的成品住房包括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既有住房的装修,可参照执行。廉租住房、商品住房的定义已成为社会共识。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还没有形成共识,各地为解决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探索和实践的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中低价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虽然在产权、使用年限、适用群体等方面有差异,但建设标准是一样的,而且目前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中,没有相应的名称和定义,其建设均参照本标准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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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1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的消费意识和消费方式也在发生重大变化。成品住房装修工业化、产业化的发展趋势日渐成熟,传统的住房生产方式已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社会化大生产是以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为基础,通过协作服务社会化,采购一体化的经营方式,使生产要素科学合理地组合起来,减少中间环节,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模数化、标准化建立装修的工业化标准体系,通过工厂化生产提高住宅部品、部件的质量和生产能力,通过机械化、规范化的施工和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简化现场操作,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住房质量和性能,提高生产效率和产业发展水平。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担业务。
3.1.3 工程总承包是国家推行的管理模式,成品住房装修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土建、安装和装修的施工等实行一体化管理,能够及时协调处理交叉作业及管理带来的问题,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有效降低成本。装修宜由工程原土建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主要考虑原土建监理单位对建筑结构、隐蔽工程及工程情况熟悉,有利于装修工程的监理,保证工程质量。 3.1.4 《建筑装饰装修过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 3.3.5 为强制性条文,本规范原文引用,故确定为强条。
3.1.5 本条款明确了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屋面、厨房及卫生间地面、地下室、外窗及管道渗漏情况、室内装修基层及空间尺寸等的交接验收,明确了土建与装修的界面。
3.1.6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批量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套,并展示地板、吊顶等主要工序的施工断面。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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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各责任主体进行工程验收,并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批量施工。样板套作为相关部品、材料、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成品住房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宜与样板套装修施工单位一致。 3.1.7 本条款明确了成品住房成品保护的时间点和成品保护的方法。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3.2.3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住房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第3.2.2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第3.1.2条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第3.2.1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醇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第4.3.1规定:I类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第4.3.10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本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5.1.2规定: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5.2.1规定: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5.2.5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醇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5.2.6规定: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6.0.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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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上述规范的条款均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的规定与上述标准条文基本一致,也是影响成品住房装修质量的关键因素,故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强制执行。
3.2.3 成品住房装修所用材料进场后应进行见证取样复试,进口产品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材料、力学等物理性能、环保指标等内容的检验报告。附录A列出了对涉及人身健康、环保等必须进行复试的项目及质量指标。
3.2.5 成品住房装修竣工时,装修施工单位要向开发企业提供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开发企业在交房时也要向业主提供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
3.3.1 《住房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的 4.1.1为强制性条文,成品住房的装修施工过程防火安全非常重要,所以原文引用,确定为强条。
3.3.4成品住房装修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会产生安全隐患,所以强调不允许移动,如确需移动,须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实施。 3.4.1 本条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5.1.4条编写。
3.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第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与该条文基本一致,故确定为强条,必须强制执行。
3.4.3 本条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5.3.5条编写。
3.4.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第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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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氡(Bq/m3) 游离甲醛(mg/ m3) 苯(mg/ m3) 氨(mg/ m3) TVOC(mg/ m3)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200 ≤0.08 ≤0.09 ≤0.2 ≤0.5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400 ≤0.12 ≤0.09 ≤0.5 ≤0.6 住房工程为Ⅰ类民用建筑工程,本标准引用了本条的规定,故确定为强条,必须强制执行。
3.5 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中对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划分,但全国各省气候条件、区域因素都不尽相同,住房装修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标准,所以为了统一和规范住房装修设计、施工等过程的分部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在国标GB 50300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编制内容为:土建是基层完成后,分户门以内,电及智能化是分户控制箱后,水、空调、采暖等是进户以后的内容,是从GB 50300的相关内容中分离出来,即形成了本节,方便成品住房的质量验收。 3.6.1 监理是国家建设工程管理法律制度,工程监理依据的法律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目前装修监理重视不够,所以强调成品住房装修必须进行监理。成品住房装修的监理,应进行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3.6.2 目前装修专业的监理人员缺少,人员配备往往不能满足装修的需要,所以强调应配备与工程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成品住房装修工程监理的重点是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 3.6.3 监理实施细则是成品住房装修监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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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强调。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3.6.4 工程监理一般分为准备、施工、验收、保修四个阶段,成品住房装修监理关键是部品材料、工序、检验批等的验收,所以进行强调。
3.7.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首次确立了建设单位为住房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房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成品住房也具有商品的属性,购房者和建设单位签了购房合同,就构成了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所以建设单位理应为住房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3.7.2 199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在《商品住宅实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中明确,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房售后业务管理,促进住房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江苏省2008年10月正式启用了《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新版本。
为了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交房时还需提供装修所用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附录B)及装修水、电等管线示意图。一是让消费者知道装修房用了那些部品、材料及设备;二是出现了问题知道找谁维修;三是消费者可以通过建设单位的承诺维护自身权益。
3.7.3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第80号令)规定,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保修期从竣工之日计算。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88号令),建设单位向住户或业主的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若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修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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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住房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标准强调了最低保修期的规定。除了本条的规定外,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还规定了其它项目的最低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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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装修设计
4.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第3.1.1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原文引用,故确定为强条。
4.1.2 毛坯房和二次装修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二个阶段,住房建设设计、施工也是按这二个阶段分开进行的,带来了浪费、污染及质量等问题。成品住房装修一体化设计指土建、装修同步完成施工图设计,能够及时协调处理土建及装修设计中出现的问题。这对开发商的管理水平,对设计和施工单位的综合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的经济发展、社会氛围及社会认知已具备了实行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条件,实现成品住房装修是中国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开发企业要勇于承担起社会所赋于的重任,通过装修一体化来加快成品房建设的进程,达到提升居住综合质量和品质的目的。
4.1.3 住房装修要做到精细化设计,要求设计人员不光要有精湛的设计功底,还要对部品、材料的规格、性能、安装方式等有充分的了解,对选用的部品、材料首先在图纸上进行集成或组合,然后再进行深化设计和施工,推广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做到装修部品、材料工厂批量生产,成套供应,现场组装,以适应住房装修工业化生产的要求。
4.1.4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是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而制定的。厨房、卫生间由于其特殊的功能性,被称为住房的“心脏“。它是功能多、使用频繁的空间,厨房、卫生间设计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质量,是体现住房卫生、安全、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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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的重要因素,也是体现居住文明程度的生活空间。所以在设计阶段就要予以定型定位。避免造成设计和施工相互脱节,尺寸不统一,安装位置各异的情况发生。
4.1.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在装修过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3.1.5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做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为强条;3.3.4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也为强条。本条与以上内容基本一致,故将本条确定强制性条文,必须强制执行。
4.1.8 根据《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装修设计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方案设计主要包含以下文件:设计说明书(设计依据及要求、技术准则、设计构思等);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图、天棚面图、地面图及剖立面图等);主要装修材料表;工程投资估算(概算)书。
施工图设计阶段,在既定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深入设计,完成装修工程施工需要的全部图纸。本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做法(包括节点大样),制定技术措施,选定装饰材料、装饰配置、饰品以及技术措施,解决技术问题,协调与其它相关专业之间的关系,提供申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必要文件,并以此作为工程的现场施工以及设备、装饰配置、饰品安装的依据性文件,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施工招标之用,能据以在工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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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时作为竣工图的基础性文件之用。
施工图设计主要包含以下文件:施工图总说明;设计图纸(平面图、天棚面图、地面图及剖立面图等;施工做法及节点详图;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图);主要装修材料表;工程预算书。 4.1.9 设计人员在设计图纸完成后,应向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底,说明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技术要求。指导施工单位做出样板套。设计人员要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材料和部品进行把关,现场解决在安装集成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装修按图纸施工。
4.2.2 室内净高对居住的舒适有很大关系,故作出本条规定。
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第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及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原文引用,故确定此款为强条,必须强制执行。
2 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3.6.4条的规定,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功能管线及设备日益增多,需要吊顶和地面铺装,所以明确装修后的净高不得低于2.1m。
4.2.4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在套型设计要求上没有单独提出餐厅这一功能空间,但是根据经济的发展,餐厅已逐渐成为也居民生活需要的主要空间之一。套型没有安排独立的餐厅,装修设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起居室中选择较少有交通干扰,相对稳定的角落布置就餐区。
4.2.5 厨房宜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这是出于安全上的考虑。
4.2.7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里各式各样的物品也越来越丰富。因此,人们对住房储藏空间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满足各种各样的储藏需要。住房设计应该设置面积合适的储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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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家具代替或变化局部隔断,增加储藏空间等。
为了增加储藏量,储藏室一般设计成\"U\"型或\"L\"型柜,根据面积大小可设计成可进人和不进人的式样。设计储藏室应根据主人的实际需要而定,储藏的物品将是决定储藏室内分隔的关键,如储藏衣物应按衣物尺寸而设计。无自然或机械通风的贮藏室应设置通风百叶,是针对江苏地区潮湿易霉变的气候条件提出的。 4.2.8 错层式住房、复式住房的出现,使踏步的设计成为了室内交通组织的一部分,设计得当能丰富、活跃室内气氛,但是同时也会带来一些安全隐患,尤其在夜间使用时,容易发生事故。本条款规定应配夜间照明设施,目的就是要加强居住的安全性。 4.2.9 目前复式、别墅、错层住房比较盛行,拥有此类房型的产品不断增加。而作为连接上下居室的重要工具——室内楼梯,也越来越引起业主及装修设计师们的关注与重视,楼梯的设计不仅要美观,还要考虑其舒适性、耐久性与安全性。
1 楼梯的舒适度。 要考虑坡度和材质二个问题: 楼梯的坡度不仅要考虑到家中的老人和小孩,对成年人来说太陡的楼梯也是一个问题。套内楼梯一般不应超过45°,介于36°—42°之间为最好,楼梯踏步宽控制在0.21m—0.23m之间高度控制在0.175m—0.20之间。扶手面的材质尽量不要采用金属面,因为金属面扶手给人一种太冷且不舒适的感觉,宜采用木质扶手面或高分子扶手面。
2 楼梯的耐久性。对楼梯的高磨损部位应采用一些较为牢固的材料。
3 楼梯的安全性。楼梯栏杆的高度一般应为0.90m—1.00m,栏杆的间隙应以小孩的头不能穿过为标准。踏步应做圆角处理,以避免对脚部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4.3.1 不管是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还是商品房,要达到成品住房的要求,就有一个基本配置的问题,即按照相应基本配置内容进行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本条根据江苏省住房建设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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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考虑到未来发展的需求,并在调查了解开发企业成品住房的基础上,参照了《住宅设计标准》GB50096等综合编制了附录C《成品住房装修配置内容》,其内容是装修的最基本要求。开发企业在装修时应参照配置,购房者可参照验收房。
4.3.2~4.3.3 目前几乎每个家庭都感到插座不够,要用临时线加接插座板作补充,一块插座板上接三四个用电设备是常见现象,如果这些用电设备都是小容量,例如家用电脑要用到四五个插座,这是允许的。如果插座板同时接电水壶、电热取暖器等大容量电器是不允许的,因为导线会过载发热。发达国家不允许临时线长期使用,同时规定要有足够的插座数量。因为临时线在使用中易受损,会导致人身电击和电气火灾事故;对插座数量,美国国家电气法规规定:两插座点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2英尺(约3.66m),即一个家用电器如不能自左侧接插座,定能自右侧接插座。香港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插座分别为4、7、4个。表4.3.2、表4.3.3中的数值为最低要求,是按设计要求对应确定。
4.4.1 人们越来越重视居住环境的舒适度,不仅要注重套型的内部平面空间关系的组合,硬件设施的改善,更要注重住房的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的综合条件及其设备的配置,这些已越来越成为成品住房装修设计的重点。
4.4.2 声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工作和休息。隔声问题在当前住房装修中还没引起足够的重视,是一个薄弱环节。隔声技术包括空气隔声和固体隔声两方面。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A声级)为50dB;夜间允许噪声级(A声级)为40dB。住房中人可容忍的噪音约为40~45 dB。为达到这一指标,必须加强对门窗密闭性要求和墙体构造措施,特别是住房中的楼地板。长期以来,不重视对楼地面的固体传声采取措施,致使隔声效果差。噪声和隔声在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基础上,本条款提出了改善声环境的几种参考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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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日照及自然光,对人的生理心理状态会产生强烈的影响。住房装修中如最大限度地利用并合理利用自然光资源,会带来极高的价值。光环境涉及到墙面及天棚的颜色,宜采用白色或浅色。为了达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室内照明应以节能灯为主,并要合理地利用各种灯光效果,给居室营造丰富多彩的氛围。 4.4.4 热环境是直接关系人的舒适感的重要因素,但就我省大部分地区处在夏热冬冷地区来说,分体式空调仍是大多数人们的选择,随着人们对舒适的追求,各种采暖方式的探讨和系统的开发均各具特色,可满足不同层次人们的需求。本条款要求设置供暖设施时,宜采用先进的采暖技术,供暖设备的安装设计要与装修设计同步。
4.4.5 住房室内的污气及有害气体的排除,是住房中深为广大住户关心的问题。但是迄今为止,有效排除厨房、卫生间污气、有害气体的措施仍然不尽人意。高层住房竖向烟风道实际上等同虚设,串烟、串气、串声的现象十分严重。居住套内排气排污装置实际上是一个大系统,尽管装置是好的,但是由于排风管道或烟道不畅,设备设施同样达不到功效。住房穿堂风,通风排气烟道和通风设施是保持空气净化、防止空气污染的有效措施,装修时应充分利用,不应破坏。本条款还要求设置燃气热水器时应采用专用排气道或采用平衡式燃气热水器,设有中央空调或采暖设备时,宜采用补充新风的设备,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4.5.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第3.7.3“低层、多层住房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房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为强制性条文,本条强调装修完成后的装修面算起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第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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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考虑使用安全,所以确定为4.5.1.1及4.5.1.2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强制执行。
近几年来阳台、露台频频出现安全事故,而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地区住房的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二是防止风沙及冷风从阳台灌入室内;三是封闭阳台已被人们接受并成为普遍做法。
4.5.2 我国《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明确规定:“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m”。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第3.9.1 为强制性条文,本条原文引用,考虑使用安全,所以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强制执行。
4.5.3 据统计,2008年江苏省残疾人总数已达479.3万人,占全省人口的6.4%,每六个家庭中就有一名残疾人。我省老年人口近30年来增加了690多万人,现已超过1176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5.7%,远超10%的国际标准,在全国率先进入老龄化。无障碍设施建设是整个社会的事,是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体现。住房装修对于特殊人群的无障碍设计,要根据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状况,有针对性的开展设计工作。
4.6.2 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指材料遇到火源时抵御燃烧的特征及保持其原有特征的能力,燃烧性能分为耐燃性和耐火性。
根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06)材料的耐燃性是根据材料的燃烧特征分级,料燃烧性能级别为A1、A2、B、C、D、E、F或A1f1、A2f1、Bf1、Cf1、Df1、Ef1、Ff1七个级别(下标为fl的是指铺地材料)。材料的耐火性以耐火极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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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是指材料在受到火的作用直到材料失去强度被完全破坏的时间,以h或min计。例如金属材料、玻璃等材料虽然属于不燃材料,但是在一定时间内受高温作用,会产生变形或融化,因此属于不耐火材料。
4.6.4 根据近几年的火灾统计,电气火灾年均发生次数占火灾年均总发生次数的27%,居各火灾原因之首位,且损失占火灾总损失的53%,而发达国家例如英国每年电气火灾发生次数仅为总火灾发生次数的17%,美国仅为10%,日本仅为13%,差距之大令人深思。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电气火灾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每年约占火灾总起数的25%左右。所以本条款要求住房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电气的防火安全,特别是装修管线回路与导线有效负荷应严格按规范设计,以减少和避免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4.7.1 目前,成品住房墙面装修设计中材料的燃烧和环境性能、粘结强度、耐久性等指标无明确规定,所以设计文件应明确材料的质量指标;门窗洞口边,阴阳角等节点位置是墙面装饰工程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设计应有施工节点详图;面层的最终结果是要达到美观,如果图案拼接不好,将严重影响装饰的效果,所以设计文件应明确图案或拼接要求。
涂饰所用基层及面层材料品种、颜色及附着力、环境指标是涂饰材料的主要质量控制指标,附着力影响涂饰的使用及美观;附着力不符合要求,则易起皮或脱层。是否使用绿色环保的涂饰材料,直接影响到人们身体健康,在设计文件中必须加以强调。涂饰颜色是最后反映设计效果,营造舒适温馨的生活氛围的关键,如果设计不明确,仅由操作人员自由发挥,不仅不能全面反映设计效果或者艺术效果,也影响使用者的舒适温馨感,所以强调设计文件必须明确涂饰的颜色。
砖或石饰面层与基层的固定方法是保证安全使用的关键,从使用安全上考虑设计必须明确固定方法。目前常规砖或石饰面层与基层的粘结有水泥砂浆粘贴、专用胶粘剂粘贴、设置钢骨架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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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等,设计可以根据所用的材料及安全性能选择具体的固定和粘贴方法。
三防(防火、防腐、防虫)是木结构工程的基本要求,木装饰墙板三防更显得重要,设计文件必须明确其处理方法,处理结果。防火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要求。
目前木装饰板的施工基本上由操作工人自己根据经验来完成,装修设计图纸无具体的施工方法,所以加以强调。常规的龙骨固定采用木针加铁钉固定,间距不大于600mm,面板与龙骨采用木射钉固定。
骨架与轻质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固定方法,因涉及安全问题,故强调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有墙基要求的隔墙,应先按设计要求进行墙基施工。
材料的品种、性能、规格直接影响隔墙的质量,所以设计文件应明确相应的指标。因不同材质的物理膨胀系数不同,为避免出现膨胀裂缝,故骨架、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有防裂缝处理。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装修也多元化发展,大量的住房装修使用玻璃来体现装修效果,但由于玻璃是脆性材料,在应用过程中节点不采用柔性处理,使用安全隐患很大,所以强调了设计必须明确构造和固定方法。
4.7.2 吊顶设计的主要内容是吊杆和龙骨受力性能,因为吊顶的荷载通过龙骨传至吊杆,再传至主体结构,所以需要对吊筋及龙骨(特别是大空间的吊顶)进行承载力计算。而吊杆及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连接方式直接影响安全使用,所以应有节点详图;防腐、防火、防虫处理到位可以确保使用寿命,所以设计文件必须明确;在保证美观的前提下要保证使用舒适,吊顶的底标高过低,影响使用的舒适度,所以设计尽可能将底标高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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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杆及龙骨的材质、规格及性能是保证吊顶使用安全的前提,也是质量控制的重点。设计明确吊杆和龙骨安装的间距、固定的方法是施工人员操作、监理人员过程监理验收的依据,现有的设计文件这方面比较欠缺。一般主吊筋及主龙骨间距不大于1200mm,次龙骨根据吊顶材料确定间距,对于大型吊顶应进行计算,确保安全。
4.7.3 地砖或石材的粘贴是确保地面质量的关键,设计必须明确地砖的规格、性能,明确地砖或石材的粘结方式,避免采购过程和施工过程的随意性。
目前常规的粘结方式采用干硬性1:3的水泥砂浆,表面刷一道水泥浆或干铺水泥1~2mm洒水,或者用专用粘结剂进行粘贴。粘结材料有强度等指标的要求。
目前地板设计文件仅仅说明是实木地板,究竟使用什么规格、品种的地板,使用什么材质的地板,地板楞或龙骨的材质、毛地板等,装修设计都不强调,所以成品住房的装修设计应明确地板的品种、规格及材质,明确地板面层下衬垫的材质和厚度。
常规的住房装修设计文件对地板主龙骨与次龙骨的间距,龙骨与基层、毛地板与地楞、地板与毛地板等节点的固定方法和龙骨稳固方法都不做要求,这些都由操作工人根据经验确定,一般是地板楞采用木针加地板钉固定,间距不大于600mm,错1~2cm梅花布置。毛地板与地板楞采用铁钉固定。为了规范施工,本条要求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
地毯往往是住户自己根据喜好铺设,或者设计明确是地毯,但要求不详细,所以本条加以强调。地毯的关键是收口收边的处理,常规是采用收口铜条或压条。设计文件应明确,或有详图。 4.7.4 此条是仅对套内的门窗作出要求,因为外门窗在建筑设计中已考虑了。实木门应明确所用材料的含水率指标,如果有人造板的,应明确人造板的环境质量指标,设计文件应明确成品门的质量要求。门套、门框的固定是影响到正常使用的关键,所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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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文件应有节点详图。五金配件质量对门窗的正常使用有非常大的影响,在设计文件中宜明确五金配件的型号、规格及质量要求。门窗玻璃对住房的保温、隔声、安全均非常重要,在设计中应予明确;玻璃厚度的选择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的规定;落地窗、门和玻璃隔断等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的玻璃,应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护栏,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部位,必须设置可靠的护栏。
4.7.5 本条是指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包括卫生间、厨房、外露阳台等部位的防水设计,这些部位有些土建工程已进行防水处理,装修过程中不应破坏原有的防水构造。有些是装修过程中进行施工,对于已施工的防水层在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应破损,确需改动原有防水层构造的,或需要进行防水处理的,设计文件应明确其处理方法、构造及蓄水检验要求。
4.7.6 目前,随着成品住房装修逐步被市场认可,专业化分工、工厂化生产极大地提高了住房装修的工程质量,也改善了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在市场上可以看到种类繁多,款式新颖,颜色丰富, 美观实用的住房所用的橱柜、吊柜、台面、花饰、护栏、扶手、窗帘盒、石材窗台板、顶角线等用品。这些用品大量使用工厂加工的定型产品,设计、安装、固定均由生产企业或专业加工企业来完成,设计文件要明确这些用品所用材料的规格、燃烧等级、含水率、环境指标等。吊柜等涉及到安全使用问题,设计应进行相应的承载力计算。
4.8.1 卫生洁具主要满足功能使用要求,本条强调了设计文件应明确其功能和质量指标。卫生洁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的产品,座便器应选用二档且一次冲洗水量不大于6L,小便器的一次冲洗水量不大于3L,水嘴应采用陶瓷密封芯片。卫生洁具的安装固定涉及到节点的渗漏水和使用安全问题,设计文件应有安装的节点详图。
管道一般在土建施工阶段已经预埋好,如需更改管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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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引起渗水等质量隐患,影响正常使用,所以强调了设计要明确管道的走向、安装方法及质量要求。建筑太阳能一体化、空气源热泵等新技术应用中户内管线部分还应满足保温等性能要求,以提高新技术的使用效果。
4.8.2 电气照明包括电路布线、开关插座及照明灯具的设置。
电路布线一般在土建施工阶段已经预埋好,如需更改布线位置,有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故强调设计文件应明确不同回路布线的走向和连接、接地、绝缘等方面的质量要求。本条款要求分回路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某个插座回路中电气设备出故障时,影响照明灯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正常工作。一般家庭住房至少应有照明、空调、厨房、卫生间及其他普通插座等6个回路,或者也可增设1~2个回路,如照明可设两个回路,当其中一个回路故障时,不会造成宅内全部黑暗,能给检修带来方便。在天气较炎热的地区,有的家庭使用两台空调器,一台制冷量较大的柜式空调器放在客厅,一台壁挂式空调器放在卧室,若同时使用,负荷可超过4kW,所以也可用两回路供电。
插座回路上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因为插座连接的主要是移动和手持式家用电器,从防故障接地保护及保障人身安全是必要的。卫生间、非封闭阳台插座应采用防溅型,洗衣机、电热水器、空调及厨房用插座应带开关。开关插座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可参照本标准表4.3.2的建议高度设计。
照明灯具一般作为软装饰,由住户自行选用,设计文件应明确相应的质量指标及照度要求。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设在便器或浴缸上面及背后,开关宜设于门外。 在卫生间内应选用密封或防溅型并带保护地线的保护型插座,设置位置应在洗浴区外,高度不应低于1.2m。居住建筑的照度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已明确,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8.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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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8.2 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 参考平面及其照度标准房间或场所 高度 值(1x) 一般活动 100 起居室 书写、阅0.75m水平面 300﹡ 读 一般活动 75 卧室 床头、阅0.75m水平面 150﹡ 读 餐厅 0.75m餐桌面 150 一般活动 0.75m水平面 100 厨房 操作台 台面 150﹡ 卫生间 0.75m水平面 100 注:*宜用混合照明。 Ra 80 80 80 80 80 超过3kg的大型灯设计应进行承载力的计算,并提出2倍过载试验的要求。卫生间、浴室等潮湿且易污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开关和灯具。
4.8.3 燃气管道及计量表基本设在厨房,为防止燃气泄漏,燃气设备与燃气管道的连接长度不易过长,以减少接头数量,燃气设备不应安装在室内的其它功能空间。原有燃气管道在装修前已由专业施工单位安装完成并经过验收,为确保安全,不应更改,如确需更改,应重新组织验收。
燃气设备使用时会消耗氧气,同时排出对人体有害的废气,所以燃气设备的安装位置要通风良好,废气直接排至室外,并采用专用排气道。装修过程应避免形成通风死角,可采用新型户式通风系统。提倡增加新风设备,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新风机噪声指标不大于40dB。
4.8.4 采暖、空调与通风设计包括集中式采暖、地暖、中央空调与通风等内容。
江苏不属于强制采暖地区,但大部分属于夏热冬冷地区,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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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冬天的居住舒适度有了要求,尤其是有老人和小孩的家庭。采暖方式按末端的形式可分为:热风采暖、电暖器采暖、电热水锅炉加散热器组成的热水系统采暖、低温发热电缆辐射采暖、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方式。
采暖设计应详细说明供暖室内外计算温度、热源及热媒参数或配电方案及电力负荷、加热管或发热电缆技术数据及规格;标明使用的具体条件,如工作温度、工作压力或工作电压以及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规格及厚度等。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温度不应低于18℃、厨房不应低于15℃,考虑到居住者夜间衣着较少,卫生间宜适当提高标准,但从节能的角度,室内温度不宜高于22℃。
采用辐射采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加热管或发热电缆平面布置图、温控装置布置图及分水器、集水器、辐射面构造示意图等内容。安装应有相应的安装大样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辐射采暖所用设备和材料的相应质量指标及性能要求,明确安装完成后的质量检测要求。采用天棚辐射采暖的,设计必须明确天棚设备的固定措施,以防止脱落。
户式中央空调宜采用直接膨胀式空调方式。空调机的室内、外机安装位置宜考虑空调最佳效果。室外机的安装应考虑对室内的震动、噪声的影响。室内机的形式及安装位置需与装饰效果相协调。空调室内机噪声指标不大于40dB。设计文件中温度、湿度等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要求,冬季室内温度不宜高于22℃,夏季室内温度不宜低于25℃。
4.8.5 对讲和防盗报警等系统是小区智能化系统的子系统,为保证入户终端设备的质量,从成品住房一体化设计的角度,本标准对此加以强调。考虑到智能化的发展,要为住房智能化布线安装预留线路。可以隐藏在可拆卸的压顶线、挂镜线、踢脚线中,也可以适当增大弱电线管的规格,便于更换。结合装修平面设计,在各功能空间内预留数字视频、信息网络接口,且位置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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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为满足人们对住房大面积的生活需求,从建设节地型住房考虑,设计户内独立电梯,以解决垂直交通问题,对提高生活品质具有积极意义,本条着重从成品住房装修角度提出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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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墙面工程
5.1.1 由于抹灰工程在土建初装修中已有明确要求,这里不作强调,将成品住房装修的墙面工程划分在面层比较恰当。 5.1.2 面层的质量与基层的质量有很大关系,所以在进行面层施工前对基层的平整度、空鼓、裂缝等检查验收,是控制好墙面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
5.1.3 墙面的软包,外贴面板等工程,必须依附于原有的结构。与原有结构固定是否牢固涉及到使用安全和使用耐久性的关键,板缝位置容易出现收缩裂缝,所以对这些关键节点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满足使用安全。
5.2.1 施工方法基本与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的内容相同。裱糊使用的胶粘剂应按壁纸或墙布的品种选配,应具备防霉、耐久、环保等性能。如有防火要求则应有耐高温、不起层性能。
5.2.2 因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有尚未挥发的碱性物质,故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底漆;厨房、卫生间为潮湿部位,墙面应使用耐水型内墙腻子。
基层直接影响到涂料的附着力、平整度、色调的谐调和使用寿命,因此,对基层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理,否则会影响涂层的质量。
在刮腻子前涂刷一遍底漆,有三个目的:第一是保证木材含水率的稳定性;第二是以免腻子中的油漆被基层过多的吸收,影响腻子的附着力;第三是因材质所处原木的不同部位,其密度也有差异,密度大者渗透性小,反之,渗透性强。因此上色前刷一遍底漆,控制渗透的均匀性,从而避免颜色不至于因密度大者上色后浅,密度小者上色后深的弊端。先刷清油的目的:一是保证木材含水率的稳定性;二是增加调和漆与基层的附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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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住房装修工程采用浮雕涂饰的比较少,但作为涂刷工艺,本标准保留了该工艺的施工。
凡未完全干透的涂膜均不能打磨,涂料、油漆也不例外。打磨的技巧应用力均匀,整个膜面都要磨到,不能磨透露底。
各类涂料在使用前均应充分搅拌均匀,才能保障其技术指标的稳定一致。为避免产生色差,应根据涂饰使用量一次调配完成,并在规定时间内用完,否则会降低其技术指标,影响其施涂质量。
涂饰工程对施工环境要求较高,适宜的温度有利于涂料的干燥、成膜。温度过低或过高,均会降低其技术指标。良好的通风,既能加快结膜过程,又对操作人员的健康有益。
5.2.3 墙面铺装应在隐蔽工程、墙面抹灰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当墙体有防水要求时,应对防水工程进行验收。
采用传统的湿作业法安装天然石材时,由于水泥砂浆在水化时析出大量的氢氧化钙,泛到石材表面,产生不规则的花斑,俗称泛碱现象,严重影响建筑物室内外石材饰面的装饰效果。因此,在天然石材安装前,应对石材饰面采用“防碱背涂剂”进行背涂处理。
因憎水性防水材料使用防水材料与粘结材料不相容,故防水层上粘结饰面砖不应采用憎水性防水材料。
为防止砂浆受冻,影响粘结力,故现场湿作业施工环境温度应保持在5℃以上。
5.2.4 木装修重点是基层的垂直度和平整度,所以重点强调。防火涂料涂刷木材时应保证其渗入木材内部直至阻燃剂不再被吸收为止。两遍涂布的要求就是为了保证达到此效果。每平方米涂布500g的要求是有关标准规定的。木材表面如有水和油渍,会影响防火涂料的粘结性和耐燃性。
为了避免对接线花纹不顺,颜色不一致,施工时要注意:要认真选择饰面板,使其对接花纹及颜色一致;在同一房间内要选用颜色一致的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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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木线条粗细不一致,颜色不一致,接头不严密,钉裂等现象发生,施工时要注意:要选用树种及颜色一致的木材,加工成粗细一致的线条;接头试拼严密后才能装钉;装钉时,遇较硬材质的线条时,应用电钻先钻孔,然后再用钉子装钉,以免开裂。
5.2.5 适用于板材、骨架及玻璃等隔墙的施工。板材隔墙多是加气混凝土条板和增强石膏空心条板。骨架隔墙多是轻钢龙骨。饰面板材品种比较多,如纸面石膏板、GRC板、PC板、埃特板等。玻璃砖有空心和实心两种,本章专指空心玻璃砖。
板材隔墙是指不需设置隔墙龙骨,由隔墙板材自承重,将预制或现制的隔墙板材直接固定于建筑主体结构上的隔墙工程。目前这类轻质隔墙的应用范围很广,使用的隔墙板材通常分为复合板材、单一材料板材、空心板材等类型。常见的隔板材如金属夹芯板、预制或现制的钢丝网水泥板、石膏夹芯板、石膏水泥板、石膏空心板、泰柏板(舒乐舍板)、增强水泥聚苯板(GRC板)、加气混凝土条板、水泥陶粒板等等。随着建材行业的技术进步,这类轻质隔墙板材的性能会不断提高,板材的品种也会不断变化。
骨架隔墙是指在隔墙龙骨两侧安装墙面板以形成墙体的轻质隔墙。这一类隔墙主要是由龙骨作为受力骨架固定于建筑主体结构上。目前大量应用的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就是典型的骨架隔墙。龙骨骨架中根据隔声或保温设计要求可以设置填充材料,根据设备安装要求安装一些设备管线等等。龙骨常见的有轻钢龙骨系列、其他金属龙骨以及木龙骨。墙面板常见的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防火板、金属板、水泥纤维板以及塑料板等。
为保证隔墙垂直、平整,故要求沿地、顶、墙弹出隔墙的中心线和宽度线,宽度线应与龙骨的边线吻合,弹出标高线。
依墙面形状铺设饰面板,平面墙宜竖向铺设,曲面墙宜横向铺设。为避免应力集中,由于物理膨胀系数不一而引起的不安全隐患,龙骨两侧的饰面板及龙骨一侧的内外两层饰面板应错缝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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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接缝不得落在同一根龙骨上。所有饰面板接缝处的固定点必须连接在龙骨上。为解决石膏板开裂、板接缝不平、墙面不平等通病,安装饰面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钉头略埋人板内,钉眼应用腻子抹平。
玻璃砖自重较大,且砌筑的接触面较小,故要求以1.5m高度为单位分段施工,待固定后再进行上部分施工。
5.2.6 软包工程安装龙骨时,必须边安装边用不小于2m的靠尺进行调平,龙骨与墙面的间隙,用经防腐处理过的木楔塞实。
墙面为抹灰基层或临近房间较潮湿时,做完木砖后必须对墙面进行防潮处理,然后再进行下道工序。墙面防潮处理应均匀涂刷一层清油或满铺油纸。不得用沥青油毡做防潮层。
木龙骨必须先做防腐处理,然后再将表面做防火处理。 内衬材料的材质、厚度按设计要求选用,设计无要求时,材质必须是阻燃环保型,硬边拼缝的内衬材料要按照衬板上所钉木条内侧的实际净尺寸剪裁下料,四周与木条之间必须吻合、无缝隙,用环保型胶粘剂平整地粘贴在衬板上。软边拼缝的内衬材料按衬板尺寸剪裁下料,四周剪裁、粘贴必须整齐,与衬板边平齐,最后用环保型胶粘剂平整地粘贴在衬板上。
用于蒙面的织物、人造革的花色、纹理、质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同一场所必须使用同一匹面料。面料在蒙铺之前必须确定正反面、纹理及纹理方向,在正放的情况下,织物面料的经纬线应垂直和水平。用于同一场所的所有面料,纹理方向必须一致,尤其是起绒面料,更应注意。织物面料要先进行拉伸熨烫,再进行蒙面上墙。
为保证软包工程美观效果,交接处应顺滑,在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理边、修整处理,应该清理接缝、边沿露出的面料纤维,调整接缝不顺直处;开设、修整各设备安装孔,安装镶边条,安装贴脸或装饰物,修补各压条上的钉眼,修刷压条、镶边条油漆,最后擦拭、清扫浮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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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花纹图案的面料铺贴后,门窗两边或室内与柱子对称的两块面料的花纹图案不对称,是因为面料下料宽狭不一或纹路方向不对,造成花纹图案不对称。遇到这类问题,可以通过做样板套,尽量多采用试拼的措施,找出花纹图案不对称问题的原因,进行解决。
压条、贴脸及镶边条宽窄不一、接槎不平、扒缝等是由于选料不精、木条含水率过大或变形、制作不细、切割不认真、安装时钉子过稀等造成。为了避免这类问题,必须坚决杜绝不是主料就不重视的错误观念,重视压条、贴脸及镶边条的材质以及制作、安装过程。
5.3.1 基层的质量与裱糊工程的质量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抹灰基层如不涂刷抗碱封闭底漆,基层泛碱会导致裱糊后的壁纸变色。基层含水率过大时,水蒸气会导致壁纸表面起鼓。抹灰工程的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等质量均对裱糊质量影响很大,如其质量达不到高级抹灰的质量要求,将会造成裱糊时对花困难,并出现离缝和搭接现象,影响整体装饰效果,故抹灰质量应达到高级抹灰的要求。腻子与基层粘结不牢固,或出现粉化、起皮和裂缝,均会导致壁纸接缝处开裂,甚至脱落,影响裱糊质量。底胶能防止腻子粉化,并防止基层吸水,为粘贴壁纸提供一个适宜的表面,还可使壁纸在对花、校正位置时易于滑动。基层颜色不一致,裱糊后会导致壁纸表面发花,出现色差,特别是对遮蔽性较差的壁纸,这种现象将更严重。
裱糊时,胶液极易从拼缝中挤出,如不及时擦去,胶液干后壁纸表面会产生亮带,影响装饰效果。
裱糊时,阴阳角均不能有对接缝,如有对接缝极易开胶、破裂,且接缝明显,影响装饰效果。阳角处应包角压实,阴角处应顺光搭接,这样可使拼缝看起来不明显。
5.3.2 不同类型的涂料对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的要求不同,涂刷溶剂涂料时,参照国际上的一般规定为不大于8%;涂刷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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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控制在10%以下时装饰质量较好。同时,国内外建筑涂料产品标准对基层含水率的要求均在10%左右,故规定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不大于10%。含水率的控制要求是保证涂料与基层的粘接力以及涂层不出现起皮、空鼓等现象。内墙腻子的粘结强度、耐老化性及腻子对基层的附着力会直接影响到整个涂层的质量,故予以强调。
水性涂料是指乳液型涂料、无机涂料、水溶性涂料等。 溶剂型涂料是指丙烯酸酯涂料、聚氨酯丙烯酸涂料、有机硅丙烯酸涂料等。
美术涂饰是指套色涂饰、滚花涂饰、仿花纹涂饰等室内外美术涂饰。
5.3.3 不论采用什么固定方法,面层与基层之间要有足够的强度,这是保证使用安全的关键。
5.3.4 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横向间距宜为300mm,竖向间距宜为400mm,龙骨与木砖或木楔连接应牢固。龙骨、木质基层板应进行防火处理。
5.3.5 轻质隔墙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是这一分项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规定了轻质隔墙工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内容,其中设备管线安装的隐蔽工程验收属于设备专业施工配合的项目,要求在骨架隔墙封面板前,对骨架中设备管线的安装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封面板。
轻质隔墙施工要求对所使用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进场复验,目的是避免对室内空气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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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棚工程
6.1.1 住房装修中一般为不上人吊顶,本章适用于龙骨加饰面板的吊顶工程施工,包括罩面板吊顶、轻钢龙骨罩面板吊顶及格栅木吊顶。罩面板主要指纸面石膏板、埃特板、胶合板、矿棉吸音板、PVC扣板、铝扣板等。
6.1.2 重型灯具及电风扇、排风扇等有动荷载的物件,均应由独立吊杆固定。龙骨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固定饰面材料,一些轻型设备如小型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也可以固定在饰面材料上。但如果把电扇和大型吊灯固定在龙骨上,可能会造成脱落伤人事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6.1.12规定:“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该条款属于强制性条文。本条为原文引用,作为强制性条文。 6.1.3 为保证正常使用,对已完成的空间尺寸要进行交接验收。 6.1.4 安装饰面板前吊顶内管道要进行水压试验、电线电缆要进行绝缘电阻试验。
6.1.5 天棚工程中的裱糊工程、涂饰工程的要求与墙面工程是相同的。
6.2.1 吊杆的位置因关系到吊顶应力分配是否均衡,板面是否平整,故吊杆的位置及垂直度应符合设计和安全的要求。主、次龙骨的间距,可按饰面板的尺寸模数确定。
吊杆、龙骨的连接必须牢固。由于吊杆与龙骨之间松动造成应力集中,会产生较大的挠度变形,出现大面积罩面板不平整。在吊杆和龙骨的间距与水平度、连接位置等全面校正后,再将龙骨的所有吊挂件、连接件拧紧、夹牢。
为避免暗藏灯具与吊顶主龙骨、吊杆位置相撞,可在吊顶前在房间地面上弹线、排序,确定各物件的位置后吊线施工。吊顶板内的管线、设备在封顶板之前应作为隐蔽项目,调试验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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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作记录。对螺钉与板边距离、钉距、钉头嵌人石膏板内尺寸做出量化要求。钉头埋入板过深将破坏板的承载力。
6.3.1 为了既保证吊顶工程的使用安全,又做到竣工验收时不破坏饰面,吊顶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非常重要,本条所列各款均应是监理工程师签名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由于发生火灾时,火焰和热空气迅速向上蔓延,防火问题对吊顶工程是至关重要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规定顶棚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达到A级或B1级。
6.3.2 卡槽安装固定决定了装配式吊顶的安全使用,所以必须按设计要求固定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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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地面工程
7.1.2 楼地面工程通常为装修工程的最后分项工程,在吊顶、墙面工程完成后施工有利于保证楼地面质量和成品保护,当有特殊要求需要先施工楼地面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7.1.3 厨房、卫生间、露天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进行防水处理是GB50209的强制性条文,这里进行强调,也是保证正常使用功能的关键。
7.2.1 地面铺装形式是指地砖、石材、地板的摆放形式,即与四周墙面的夹角大小,一般是90(180)度。小于1/4板块边长的边角,影响观感效果。
天然石材用水泥砂浆铺贴时易出现泛碱现象,所以应采取背涂。
水泥基铺装基层一方面要保证基层的强度,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2Mpa,另一方面应加强养护,在养护期内不应在上行走或堆放重物。
7.2.2 木搁栅固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基层和基层中的预埋管线。为防止实木地板面层整体产生线膨胀效应,木搁栅与墙之间留出30mm的缝隙,地板与墙之间留出8 mm~12mm的缝隙。
卫生间、厨房及有防水、防潮要求的建筑地面与木、竹地面应有建筑标高差,其标高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与其相邻的木、竹地面层应有防水、防潮处理,防水、防潮的构造处理及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地板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的技术质量标准应符合规范中整体面层的铺设要求,水泥类基层通过质量验收后方可铺设木、竹面层施工。
采暖地板施工前,应按设计与规范要求进行隔热保温层和反射膜的铺设。由于采暖地板工作环境的特殊性,要求地板应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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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耐湿热稳定性和较好的导热性能。
7.2.3 基层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地毯铺设的质量,要求基层必须干燥。
地毯铺贴的质量应达到表面平服、拼缝处粘贴牢固、严密平整、图案吻合。
地采暖用地毯宜选用相对较薄的透气性良好、导热系数大的混纺背麻地毯,如使用羊毛地毯,应选用经处理过的全脱脂羊毛地毯。
7.2.4 踢脚线选材应尽可能与地板材料一致并可靠固定,接缝与拼缝应自然顺直。
7.3.1 面层与基层的粘结质量是地砖、石材地面内在施工质量的反应,本条规定了面层与基层粘结必须牢固,不能有空鼓。单块砖边有局部空鼓,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超过总数的5%可不计。
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以检查泼水不积水为主要标准。与地漏、管道结合处严密牢固、无渗漏,以检查蓄水不漏水为主要标准。
7.3.2 选用的材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搁栅、垫木和毛地板必须进行防腐、防蛀处理,木材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铺设必须牢固、无松动,脚踩检验时不应有明显的声响。
当采用地板采暖时,选用的木质地板质量有特别要求,其表面耐湿热性能、表面耐龟裂性能、耐冷热循环性能和 甲醛释放量等应符合LY/T1700的要求。
地板面层的施工允许偏差的确定是在原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95和原《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的基础上制定的,同时增加了实木复合地板,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竹地板等面层的内容,与原检验项目相对应统一。
7.3.3 地毯一般直接铺贴在水泥地面上,水泥地面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地毯的铺贴质量,所以对水泥地面应进行验收,必须保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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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坚硬、平整、光洁、干燥,无凹坑、麻面、裂缝等,同时对表面的油污、钉头和其它突出物要清除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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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内门窗工程
8.1.4 为保证门窗安装质量,在门窗安装之前,应根据设计和厂方提供的门窗节点图和构造图进行检查,核对类型、规格、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零部件、组合件是否齐全。门窗安装前应核对洞口位置、尺寸及方正,有问题的应提早进行剔凿、找平等处理。
8.2.1 门框安装是否牢固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其重要性尤其以外门更为显著。门框的固定方法应根据不同材质的墙体确定不同的方法。如砼墙洞口可采用射钉或膨胀螺钉固定,砖墙洞口可采用膨胀螺钉或水泥钢钉固定,也可设预埋固定。因为砖受冲击后易碎,因此在砖砌体上安装门时严禁用射钉固定。门套的基层板采用木针固定,面板采用胶接或其他方式。
密封条对成品门的保护、隔声、密闭起到很好的效果,宜安装密封条。
8.2.2 门窗制作对其质量有重要影响,制作时应正确下料,控制焊接温度和时间。衬钢的数量、规格与壁厚是影响门窗刚度的关键因素,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设置。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固定片与门窗框连接时,应固定于衬钢材料上。为了使塑料门窗框安装牢固,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故对塑料门窗框的固定片和固定点数量、位置、固定方法作了具体要求。
为达到密封目的,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填充材料分层填塞充实。塑料门窗的线性膨胀系数较大,由于温度升降容易引起门窗变形或在门窗框与墙体间出现裂缝,为了防止上述现象,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伸缩性能较好的闭孔弹性材料填嵌,并用密封胶密封。采用闭孔材料是为了防止材料吸水导致连接件锈蚀,影响安装强度。配件采用锤击钉入的方法,对于配件由于安装位置不当需重新安装或日后拆除配件非常困难,因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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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
8.2.3 不得将门窗外框直接埋入墙体,防止碱对门窗框的腐蚀。
由于密封条在拉伸变形状态下安装,可能出现密封条脱落、拉断、裂缝等现象。因此,橡胶密封条不能拉得过紧,下料长度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mm~30mm的余量,使受力均匀。
为达到密封目的,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弹性填充材料分层填塞充实。水泥为刚性材料,易产生缝隙,也会泛碱腐蚀框体,因此,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外表面应留5~8mm深槽口以填嵌密封胶。
8.3.2 塑料门窗拼料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型钢应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必须一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密封条在门窗中起到了水密、气密及节能的重要作用,故玻璃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卷边。
合理的设置排水孔的数量和位置可以提高金属门窗的密封性,排水不畅容易引起渗漏,故排水孔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3.3 金属门框应安装牢固,金属门窗安装所需的预埋件的位置、数量、埋设方式及连接方式因涉及安全问题,故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明确。
金属门窗固定好后应及时处理门窗框与墙体缝隙。如设计未规定填充材料品种时,应采用矿棉或玻璃棉毡条分层填塞缝隙,外表面留5mm~8mm深槽口填嵌嵌缝膏,严禁用水泥砂浆填塞。在门窗框两侧进行防腐处理后,可填嵌设计指定的保温材料和密封材料,待金属窗和窗台板安装后,将窗框四周的缝隙同时填嵌,填嵌时用力不应过大,防止窗框受力后变形。
密封条在门窗中起到了水密、气密及节能的重要作用,故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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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细部工程
9.1.2 预埋件的安装位置、数量对细部工程施工质量有很大的关系,预埋件与护栏的栏杆节点对栏杆安装是否牢固有很大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楼梯的使用安全,故在进行细部工程施工前应对预埋件、预埋件与护栏的栏杆节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细部工程施工,如发现问题,应进行必要的处理。 9.1.3 细部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以木质材料与化学胶为主,大量采用工厂化生产的定型产品,为保证室内环境质量和防火安全,应选用符合环保和防火要求的材料,并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复试。
9.2.1 橱柜的安装固定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橱柜制作完成后应认真校正垂直度和水平度,然后进行封边、顶板、面板等的制作安装,安装过程应进行验收。
9.2.2 厨房灶台、洗涤盆台、卫生间的盥洗台的台面目前有天然石材、人造石、防水板等形式。在安装台面时下面应设垫板,以支撑台面,垫板用三条宽100毫米,厚15毫米以上的刨花板或密度板即可,用玻璃胶前中后固定在台面背面。台盆和灶口加竖形垫板。全铺垫板要用防潮板材,以免垫板受潮变形影响台面,也可以保证台面的标高、位置。
人造石台面要经过精细的打磨和抛光,特别是台面的阳角边、接缝等处更应精细打磨和抛光,打磨时要注意的问题是:每更换一次砂纸后,都必须把前次砂纸打磨的痕迹全部磨光,然后再更换更高目数的砂纸,直到把人造石的光泽度全打磨出来。 9.2.3 现在大量的室内栏杆扶手采用工厂化生产的定型产品,在现场安装时应按栏板或栏杆的斜度,配好起步弯头,一般木扶手,可用扶手料割配弯头。采用割角对缝粘接,在断块割配区段内最少要考虑用三个螺钉与支撑固定件连接固定。大于70 mm断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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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接头配置时,除粘贴外,还应在下面作暗榫或用铁件结合。
扶手与栏杆(栏板)上固定件,用木螺丝拧紧固定,固定间距控制在400mm以内,操作时,应在固定点处先将扶手料钻孔,再将木螺丝拧入。
预制木扶手必须预装,预装木扶手由上往下进行,先预装起步弯头及连接第一跑扶手的折弯弯头,再配上折弯的直线扶手料,进行分段预装粘结,粘结时操作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扶手折弯处如有不平顺,应用细木锉锉平,找顺磨光,使其折角线清晰,坡角合适,弯曲自然,断面一致,最后用木砂纸打磨。
9.2.4 安装窗帘盒(杆)时应检查固定窗帘盒(杆)的预埋固定件的位置、规格、预埋方式是否能满足安装固定的要求,标高、中心位置、出墙距离有误差的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木窗帘盒安装的重点是:盒宽、龙骨、盒底板、窗帘轨道等几个部分,应强调安装的牢固性。
9.2.6顶角线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要求,木顶角线、塑料顶角线一般采用钉设方法固定于墙面上。先在墙面钻孔,孔内塞木榫,将顶角线用圆钉钉牢于木榫上(塑料顶角线应预先钻钉孔)。木顶角线不可用胶粘剂将其粘贴在墙面上,采用此法,墙面必须清理干净(指粘贴部分);胶粘剂必须与木材及墙体材料相容。
顶角线应钉牢墙角,表面平直,安装牢固。为保证美观,接缝应顺直,顶角线接长应平头相接。顶角线垂直相接,应将其端头锯成45°斜面,曲线面要对齐。
9.3.5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与使用安全有很大的关系,故应符合设计要求。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5m,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m。
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参照GB50210-2001的规定。 9.3.6 由于找位、划尺寸线不认真,预埋件安装不准,调整处理不当,会引起窗帘盒安装不正、不平。本条规定了窗帘盒安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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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的偏差,在安装前应做到划线正确,安装时必须使标高一致、中心线准确,尽量减少安装误差。
窗帘盒(杆)安装允许偏差参照GB50210-2001的规定。 9.3.7 石材窗台板在施工中由于找位、划尺寸线不认真,预埋件安装不准,调整处理不当会引起安装误差,本条规定了允许误差值,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误差在允许值之内。
石材窗台板安装允许偏差参照GB50210-2001的规定。 9.3.9 木制品表面刨光,面板铺贴平整,割角准确平齐,接头和对缝应严密整齐,线条棱角要清晰分明,接头试拼严密后才能装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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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防水工程
10.1.5 卫生间等空间狭小,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多有挥发性物质,易引起燃爆,为预防对施工人员的健康造成损害,在无自然光照采用人工光照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10.1.7 防水工程完毕后,面层未施工前应做蓄水试验,蓄水高度不低于20mm,时间不得少于24h,经检查无渗漏,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0.2.1 基层表面如有凹凸不平、松动、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将直接影响防水工程质量,因此对上述缺陷应做预先处理。基层含水率过高会引起空鼓,故含水率应小于9%。
10.2.2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是渗漏的多发部位,因此在做大面积防水工程之前应先做好局部防水附加层。
10.2.3 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将直接决定该砂浆的强度、防水性能。做防水层时,基层必须平整牢固、干净、无明水、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10.2.4 涂膜防水层是将防水涂料按相应的施工工艺一遍遍地涂刷在防水基层上,累积成一定厚度的达到防水效果的涂层,如涂膜太薄就达不到所要求的防水作用和耐用年限的要求,涂层厚度是影响涂膜防水质量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在涂膜防水施工前,必须根据设计要求的每平方米的用量、涂膜厚度及涂料性能,事先经过试验,确定每个涂层所需要涂刷的次数,然后再大面积施工。 10.3.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第4.10.10 规定为强条。本条第1款原文引用,故确定为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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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厨卫设备及管道安装
11.1.2 成品住房装修必须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不足的国家,节约用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164对节水型生活器具定义如下:
1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满足相同的饮用、厨用、洁厕、洗浴、洗衣用水功能,较同类常规产品能减少用水量的器件、用具。
2 节水型水嘴(水龙头):具有手动或自动启闭和控制出水口水流量功能,使用中能实现节水效果的阀类产品。
3 节水型便器:在保证卫生要求、使用功能和排水管道输送能力的条件下,不泄漏,一次冲洗水量不大于6升水的便器。
4 节水型便器系统:由便器和与其配套使用的水箱及配件、管材、管件、接口和安装施工技术组成,每次冲洗周期的用水量水不大于6升,即能将污物冲离便器存水弯,排入重力排放系统的产品体系。
5 节水型便器冲洗阀:有延时冲洗、自动关闭和流量控制功能的便器用阀类产品。
6 节水型淋浴器:采用接触或非接触控制方式启闭,并有水温调节和流量限制功能的淋浴产品。
11.1.5 管道的相关施工规范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给水铜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71:2004)、《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范》(GB/T50349—2005)《建筑给水铝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05:2000)、《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32/T474—2001 )等。按照规范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以防止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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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各种卫生器具都是盛水性器具,使用时与建筑面层连接部位可能渗水、溅水,从而影响环境。因此对这些连接部位要做密封处理。密封材料要求既要有可靠的防渗性,又不能牢固粘死,以免给更换、维修器具带来麻烦,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11.2.2 浴缸安装选用的管道、管件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全部选用厚壁水管,管道的安装必须横平竖直,排水管道畅通,安装应布局合理,尽可能贴近地面,阀门的位置设置精确。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都不能有渗水、漏水现象。
11.2.3 便器可以用拉爆螺栓固定法:将便器放在安装位置,在地面画出座便器底脚轮廓线,便器上的安装孔画出螺栓孔位置。打好孔后,插入螺栓,在便器排出口与地面排污口接合处涂粘合剂,将便器平稳放好,坚固螺栓,最后用水泥砂浆(玻璃胶)密封座便器底脚。
11.2.4 淋浴房要严格按照组装工艺安装,淋浴房必须与建筑结构牢固连接,不能晃动。敞开形淋浴房必须用膨胀螺栓与非空心墙固定。要求外观整洁明亮,挡门和移门相互平行或垂直,左右对称,移门要开闭流畅,无缝隙,不渗水。
底盘是整个淋浴房的承重部分,它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洗浴安全,如果底盘只是由玻璃钢制成的模子,下面没有填充物,很有可能在老化时踩裂伤人。
11.2.5 装修阶段管道工程量比较小,主要是厨卫设备与主管道的连接,管材与配件的选择对管道工程的质量有重要影响。本条所强调的大多是在实际工程装修中容易忽视的内容,装修时应严格控制。
1 给水管道施工时,应复核冷、热水管道的压力等级和类别;不同品种的塑料管道不得混装,安装时,管道标记应朝向易观察的方向。
2 管道暗敷设时应固定牢固,楼地面应有防裂措施,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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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保护层宜采用不小于墙体强度的材料填补密实,管道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15mm,在墙表面或地表面上应标明暗管的位置和走向,管道经过处严禁局部重压或尖锐物体冲击。
3 当给排水及其它管道穿过楼板(墙)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部位时,其防水套管的材质、形式及所用填充材料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顶部必须高出装饰地面20mm,卫生间或潮湿场所的套管顶部必须高出装饰地面50mm,套管与管道间环缝间隙宜控制在10~15mm之间,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采用阻燃和防水柔性材料封堵密实。
4 塑料管材采用热熔连接时,所用的塑料管材熔接工具应与水管材质相符,热熔前应去除附在管材(件)上的杂物。
5 热水设备与给水管道(或热水循环管道)的软连接保温对热水系统的工作效率有影响,该部分管道也应注意有保温措施。
6 塑料管材做热水管时要做膨胀补偿,严禁将冷水管用作热水管。
11.3.1 在平时清洗保养水龙头时,不可用具有酸、碱性的清洁剂和具有研磨作用的抹布,以防腐蚀和擦伤表面电镀层,只可用软棉布沾清水或温水和清洁剂轻轻拭擦。
11.3.2 为了保证浴缸的成品质量以及表面美观,无论选择何种材质的浴缸,浴缸表面应细密,整体无凹陷缺斑,釉面光泽鲜亮饱满,无爆瓷裂纹。合格的浴缸,还应有耐酸碱、耐冲击、耐磨和抗负载等性能。
为安装牢固,使用安全,浴缸底座必须整体牢固无松动(如果选用的是亚克力之类材料的浴缸,安装时其背面附层应加垫、加固材料,以防在使用中受到外力冲击而破损)。
浴缸安装时,浴缸安装平面必须用水平尺校验平整,不得侧斜。浴盆上口侧边与墙面结合处应用密封膏填嵌密实。 11.3.5 装修管道工程质量控制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
1 给水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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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水管道采用螺纹连接时,其连接处应有2~3扣外露螺
纹,安装完毕及时用管卡固定,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无渗漏现象。水管与燃气管之间平行距离≥150mm,交叉距离≥50mm。
2)管道应横平竖直,管外保温层不得破损且与管道四周应
密贴,表面应平整光洁。
3)给水管道必须进行通水加压试验,应无渗漏。试验压力
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少于0.6MPa。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系统加压至试验压力下观察10min,水压降不应大于0.02MPa;塑料管给水管道系统加压至试验压力下观察1h,水压降不应大于0.05MPa。
4)各用水点处用水压力应检查,压力应在0.11~0.36MPa
之间。
5)给水龙头、阀门等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应灵活,
关闭应严密,出水畅通,无滴漏现象。
6)给水管道穿越楼板、墙、梁处应设置钢套管或塑料套管。 2 排水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排水管道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松动,排水横管应有一定
能够坡度。铸铁排水横管最小坡度为25‰,塑料排水横管最小坡度为12‰。
2)排水管道应畅通,无渗漏。
3)排水管道检查口的数量应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暗
装立管的检查口处应安装检修门。
4)排水管道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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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电气工程
12.1.1 配电箱在土建施工过程中已完成,并按土建设计的负载设置了回路,配电箱内电源总断路器、过载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已配置,成品住房的电气仅从室内配电箱内往外引线,所以本标准不考虑配电箱及其以外部分的配管配线工程,仅限于套内部分的线路改造铺设,开关插座、照明等用电设施的安装施工。电气的总体验收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要求。
12.1.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3.1.7为强制性条文,考虑使用安全,本标准原文引用,也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强制执行。
成品住房中干线与支线一般是指一条干线上有多个插座,插座为支线。
干线是在施工设计时,依据整个单位工程使用寿命和功能来布置选择的,它的连接通常具有不可拆卸性,如熔焊连接,只有在整个供电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时,干线包括分支干线才有可能更改敷设位置和相互连接处的位置,所以说干线本身始终处于良好的电气导通状态。而支线是指由干线引向某个电气设备、器具(如电动机、单相三孔插座等)以及其他需接地或接零单独个体的接地线,通常用可拆卸的螺栓连接;这些设备、器具及其他需接地或接零的单独个体,在使用中往往由于维修、更换等种种原因需临时或永久的拆除,若他们的接地支线彼此间是相互串联连接,只要拆除中间一件,则与干线相连方向相反的另一侧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及其他需接地或接零的单独个体全部失去电击保护,这显然不允许,要严禁发生的,所以支线不能串联连接。
12.1.5 为了保证电器使用时的人身及设备安全,明确了配线的基本规定: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保护地线的绝缘外皮应是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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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双色。
12.2.1 严格按相关规范的规定剔槽,严禁在砌体上剔水平槽,严禁在混凝土结构及小于190mm的砌块上剔槽。
12.2.2 本条是为防止相互干扰,避免发生故障时扩大影响面而作出的规定。同一交流回路要穿在同一金属管内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产生涡流效应。
12.2.3 开关安装不宜在门后,距门边宜为0.2m,距地高度宜为1.3m,主要是为了房屋使用者方便,为舒适的居住环境创造便利。
为了统一接线位置,确保用电安全,零线和保护地线不能混同,在插座的接线位置要严格区分,否则,有可能导致线路工作不正常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出现。
照明开关是人们日常接触最频繁的电气器具,为方便实用,要求通断位置一致,也可给维修人员提供安全操作保障,如位置紊乱、不切断相线,易给维修人员造成认知上的错觉,检修时容易发生触电的现象。
12.2.4 当吊灯自重较大时应考虑其安装的牢固性与安全性。照明工程的通电是带电后就有负荷,因而事先的检查要认真仔细,严格按工序要求执行。
据统计,人站立时平均伸臂范围最高处约可达2.4m高度,也即是可能碰到可接近的裸露导体的高限,因此当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小于2.4m时,其可接近的裸露导体应接地或接零,以确保人身安全。
固定灯具的吊钩与灯具一致,是等强度概念。若直径小于6mm,吊钩易受意外拉力而变直、发生灯具坠落现象,故规定此下限。大型灯具的固定及悬吊装置由施工设计经计算后出图预埋安装,为检验其牢固程度是否符合图纸要求,故应做过载试验。 12.2.5 用电设备指的是成品住房常规配套的空调、油烟机、热水器等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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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本条主要明确了线路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
12.3.2 插座的安装高度应以方便使用为原则,但为了防止婴幼儿用导电异物去触及插座导电部分,所以应加以限制。本条强调了漏电保护的检测,主要是为了保证电气设备、使用者的安全确定,检测应通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旁站,检测试验的记录应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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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采暖、空调及通风工程
13.1.1 本条采暖、空调及通风工程均主要指套内部分内容的安装。套内部分采暖工程按散热形式主要有散热器安装与地面辐射采暖安装;套内空调与通风工程安装主要为连接管线与终端设备的安装;其它系统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规范执行。 13.1.2 采暖、空调与通风工程安装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为保证安装质量,应由专业队伍施工。
13.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需强制执行。引自下列规范: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34 第11.2.1规定,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1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2 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第8.6.1规定: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的1.15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第6.5.1规定: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13.2.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8.5.2及《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第3.10.6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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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本条第3、4款原文引用,故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地面辐射采暖系统中绝热层施工时应严格按设计要求选择绝热材料,铺设绝热层的地面应平整、干燥、无杂物,墙面根部应平、直且无积灰现象。绝热层的铺设应平整,绝热层相互间的接缝应严密。直接与土壤接触的或有潮气侵入的地面,在铺放绝热层之前应先铺一层防潮层。
加热管施工时,不宜与其它工种进行交叉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严禁进人踩踏加热管。管件连接应严密不渗漏。
电采暖系统的加热元件质量关系到系统使用效果与使用安全,应选择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13.2.3 室内机的安装必须牢固,冷凝水管的排水方向的坡度应大于1%,支架或吊架应符合设计要求,穿越墙体或楼板时应设套管。运行时不应有异常噪声和振动。
13.2.4 通风设备及管道、配件的安装必须牢固,运行时不应有异常噪声和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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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智能化工程
14.1.1 住房建筑智能化系统包括:智能化集成系统、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物业信息运营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本标准以套内为界面,适用于套内从多媒体信息箱开始的有线电视、网络通信等线路的布设和控制插座的安装。
14.1.2 多媒体信息箱、对讲门禁及报警等装置都是专业队伍进行系统安装和调试,如果在装修过程中任意改装,将影响使用效果,甚至影响整个智能系统,所以本条强调不应改装。 14.2 主要对套内从多媒体信息箱开始的有线电视、网络通信等线路的布设和控制插座的安装方法提出了规定。在具体安装过程中应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14.3 主要对套内从多媒体信息箱开始的有线电视、网络通信等线路的布设和控制插座的安装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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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验收
15.1.1 成品住房是住户不用进行二次装修直接居住的,所以交给住户必须确保质量,强调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分户验收,以确保交给住户的工程质量水平,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
15.1.2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是建筑工程的一部分,仅仅是验收的范围有所区别,重点有所差异。建筑工程重点关注的是地基基础及结构的安全,使用功能;成品住房重点关注的使用功能,观感效果,使用安全。所以成品住房工程的相关内容验收除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还必须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3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等标准的规定。
15.1.3 样板套是装修单位所完成装修质量的实物标准,也是住户所购房屋的实物质量标准,其所用的材料、施工工艺、装修效果等应是开发商对住户的承诺,所以强调成品住房工程的装修质量不应低于样板套的质量标准。
15.1.4 为配合单位工程的验收,对住宅装修应提供的资料作出了规定。
15.2.1 不论是一体化设计与施工,还是分阶段施工,土建施工与装修在施工工艺上是两个不同的环节,存在互相交接验收的过程,本条重点强调土建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后,才基本具备装修条件,否则装修质量难以保证,质量责任难以明确。
15.2.2 本条是成品住房工程质量的基本条件,内装修基层(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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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地面、天棚)、外门窗(含分户门)质量检验;阳台栏杆,屋面、地面渗水,室内空间尺寸;已完成建筑电气工程、排水管道渗水等方面的质量有保证,且在装修过程中不被破坏,这样就能保证成品住房工程的基本使用功能,所以强调必须进行交接验收。 15.2.3 本条强调主体验收前进行交接验收方案的制定,目的是强调交接验收对成品住房的质量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强调建设单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同时也强调了其他各方的责任。
15.3.1 本条是分户验收的前提条件。
15.3.2 本条确定了验收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工程和当地的实际适当进行调整。
15.3.3 本条是强调了分户验收记录作为住房工程的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是保证住户合法权利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目的是强调分户验收及分户验收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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