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之镜原理下的刑事错案再分析 ◆段雨东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11) 【摘要】刑事案件具有不可追溯性,司法机关只能根据证据作为定 案依据。那么,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刑事错案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 证据这面镜子本身出现了问题以及清洁镜子的工具即司法制度和 统一的鉴定标准和程序规则、多头鉴定、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 自鉴甚至暗箱操作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科学 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观念出现了问题。本文以证据为切入点浅析刑事错案的生成与预 防。 (四)物证也会说谎 物证是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痕迹,是以物质的存在形式证明案 【关键词】证据之镜;刑事错案 一件实施的,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不可替代性。正是顶着“科学 证据”的桂冠,所以物证的“谎言”往往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和危害 性。因为,物证不能自己直向法庭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明 、刑事错案的概念界定 关于何为刑事错案,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归 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为客观说,即判断刑事错案的标准 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是否存在错误。第二种 为主观说,认为判断刑事错案的标准是司法人员在主观上是否存 手段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同时物证的证明价值往往要借 助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才能实现。“虽然物证自己不会说谎,但物 证的证明离不开有关人员的行为,而采集、提供、检验、使用物证的 人都有可能说谎” 在过错。第三种为主客观统一说,即将主观错误和客观结果综合 起来判断。 其次,为确保证据的真实、合法、有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制度 来确保这面镜子的清洁,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得这 些清洁工具时有“失灵”。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 相关规定,但内容过于笼统,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如程序的启 动、控方的证明、控辩双方质证等均未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 司法界通常将冤案、假案、错案区别对待。冤案是指司法机关 将事实上无罪的人错误的认定为有罪;假案是指司法人员故意陷 害所制造的案件;错案则是将证据不足以认定有罪之人错误认定 为有罪。而在实践中媒体所报道的刑事错案,遵从广大民众的使 用习惯,系冤案、假案、错案的统称。本文所称错案仅指狭义上的 错案,即将证据不足以认定有罪之人错误认定为有罪。 二、证据之镜原理下的错案成因分析 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 2.刑事诉讼的“侦查中心”构造削弱了违法或虚假证据的排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 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而在实 际操作中,我国的诉讼模式还是以侦查为中心,侦查机关获取的证 据往往对案件能否被起诉和定案起着决定性作用,甚至有些个别 由于刑事案件具有不可回溯性,因此办案人员只能根据证据 这面镜子确定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错案在很大程度上 是因为在证据这方面出现了问题。这些问题不仅表现在证据这面 镜子本身出现了一些问题还表现在保证这面镜子清洁的工具也出 现了些许问题。首先,证据本身存在以下问题: (一)“口供之王”理念下的刑讯逼供 检察机关和法院不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必要而又仔细的检 查就予以采信,最终使得原本违法或虚假的证据能畅通无阻的走 到审判程序,甚至经过几次审理都没有被拦截下来。 三、证据之镜原理下的刑事错案预防机制 首先,转变陈旧司法理念,提高法律职业道德素养。转变重人 证轻物证的理念,消除口供是证据之王的理念,提高对科学证据、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但受“口供是证据 之王”传统理念的影响,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的“口供情节”仍然根 深蒂固,没有口供不结案,没有口供不起诉,没有口供不定案的做法 大量存在。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一些侦查人员形成了“抓人—— 逼供——认罪——结案”的办案模式。当口供内容与其他证据存在 矛盾时,一些法官、检察官出于对口供的偏爱,往往会倾向于采信口 供,忽视案件中的疑点或无罪证据,由此导致错案的发生。 (二)不当组织辨认和错误采信辨认结论 鉴定结论的正确运用能力;转变公检法共同打击犯罪的理念;转变 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理念,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此外 不断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和职业能力,提高其 取证、认证的能力 其次,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 辨认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时经常使用的一种证据 调查措施,尤其是受害人的辨认,通过组织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辨 发,充分考虑规则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在现有基础上明确 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的程序,增强其实际操作性,并确立切 实的保障措施和激励机制。 最后,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增强法院的独立性,消 除庭审“虚化”的怪象。法官积极发挥认证职能,排除非法证据, 把好证明标准观。 参考文献: [1]龚佳期禾.“刑事错案认定标准”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5) [2]何家弘.物证也会说谎.证据学论坛,2002(2) 作者简介: 段雨东(1990.4一),女。山西临汾市人。四川大学。研究方向:诉讼。 认,得出的辨认结论可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方向。而事实上,受 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辨认结论很容易出现错误。但在实践中,办案 人员受“眼见为实”观念的影响,过分相信辨认结论,尤其当被指 认者与预先怀疑的对象一致时,甚至会出与对辨认结论的深信不 疑而粗暴的排除、忽视能够证明被指认者无罪的证据。最终为错 案的形成埋下祸根 (三)鉴定错误和错误采信鉴定结论 实践中,许多办案人员存在盲目相信鉴定结论的倾向,认为鉴 定结论是专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得出的结论,与其它种类证据相 比,其真实性更强,证明价值更大。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对鉴定结 论不加深入审查便予以采信。但是,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存 在严重缺陷,鉴定机构多重设置、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缺少 203 嘲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