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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承诺书
篇一:建设局停产细则和承诺书(1)
公司(项目)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 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建筑工地停工 实施细则
为了保护纪念活动期间空气环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公
司(项目)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确定停工计划,具体停工计划内容如下:
一、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在纪念活动前期,停止16天的施工作
业,确保在纪念活动期间减少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二、合理安置员工。为了确保人员安定,企业决定在会议期间对
员工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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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生产设施的维护与保养。为了确保生产设施能够界时良
好运行,安排现场人员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 四、施工现场空地、土方及物料确保苫盖到位,确保不产生扬尘。
五、施工现场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及洒水。
六、在纪念活动期间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会议期间建筑项目
各项工作稳定。 公司(项目) 20XX年8月20日 自愿停工承诺书
为落实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 周年纪念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从20XX年8月20日0时至9月4日24时,自愿 停工。
二、对可能造成二次扬尘区域采取苫盖防尘措施,土堆、 空地、料场实行封闭储存。
三、停止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项目(施工工序)。 四、全面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即“七个100%” 要求)。
五、坚决做好本工程项目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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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安全。
六、保障施工现场的应急值守,现场要有主要负责人进 行值班,保证现场的安全稳定。
七、全力配合派驻监督人员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绝不弄虚作假。若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处罚。 承诺单位(公章): 法人或实际控制人(签字): 年月日 篇二:承诺书 承诺书
致xxxxxxxxxxxxxx:
为确保工程招标工作顺利进行,我公司在此承诺: (1)我公司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我公司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的状态;
(3)我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
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 (4)我公司资格审查申请书及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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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c.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6)我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我公司符合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市场“维稳诚信”的规定;
(8)我公司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9)我单位没有因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 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10)我单位确保施工现场达到江宁政办发(20XX)157号文规定标准;
(11)我单位没有因违法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承诺单位(投标单位章): 20XX年06月03日 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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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在南京市江宁区参加(工程名称)的投标,若中标承接该工程,我单位郑重承诺:
自觉遵守国家及江苏省、南京市和南京市江宁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从事建设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前向南京市江宁区建工局交纳诚信保证;否则,作自愿放弃该项中标工程;交纳诚信保证金的比例为工程造价的10%,保证金金额最高为100万元。诚信保证金的范围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守法经营,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不出现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私招乱雇、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不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拖欠分包工程师款和民工工资;依法在南京市江宁区属地纳税,并在区建工局的税收代征窗口开具税收发票。如出现违反上述承诺失信行为,我单位自愿退出南京市江宁区建设市场,接受相应处罚。若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故,南京市江宁区建工局可在我单位交纳的诚信保证金中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本承诺书一式贰份,报区建公局招标办一份,承诺单位自留一份。
承诺单位(投标单位章):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0XX年06月03日 投标报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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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报价为:10178888.88元
人民币(大写)壹仟零壹拾柒万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捌角捌分(¥10178888.88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柒仟捌佰柒拾柒元壹角伍分(¥117877.15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壹佰零叁万零玖佰壹拾贰元玖角捌分(¥1030912.98元) 投标人(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停产承诺书)人(盖章): 日期:20XX年06月03日 篇三:无储存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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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第一百零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承诺书
本单位无仓储批发经营下列危险化学品承诺遵守《条例》各项规定,不私设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其它储存设施,在经营场所内不存放任何危险化学品。若有违反《条例》的非法行为,愿按《条例》规定接受处罚,并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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