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O16年第19期 备案文件 格上限宣传和销售商品住房。 六、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对未取 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 价、倒卖“房号”、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市场监管、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处理。处理期间可关闭 涉事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商品房或二手房买 卖合同网上打印功能,情节严重的,同时向社 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需签订预 会公开曝光。 定协议的,应当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 统网签《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并在2个月 和舆论引导,正确分析解读房地产市场政策及 内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 运行情况,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促进房地 发企业不得以反复预定的方式囤积准售房源, 产市场健康发展。对于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 每套房屋预定次数不得超过2次。商品住房 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 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 的,由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坚 房者姓名。 决予以查处。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制定具体管理措施,认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相 真落实本实施意见规定事项。 关管理部门承担和落实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监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O月1日起实施。 管职责,确保本区域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 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对发布虚假房源消息、捂盘惜售、哄抬房 2016年9月30日 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 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6 ̄35号 各区县财政局、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保障,规范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 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 一3一 备案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19期 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我 们拟定了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5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强化安 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 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 全生产保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 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 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 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 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支持范围 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天津建设纲要 (2015—2020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53 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 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治 理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安全生产专 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 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安全生产体 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重大隐患 (二)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及提升 改造项目。 治理、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安全 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项目、重大危险源监控项目、重大隐患治理 项目。 (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项目。 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制定 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 (五)安全生产执法装备购置项目。 d——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19期 (Tk)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项目、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项目。 (七)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 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对政府承担项目,应按规定履 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资助金额以政府采购 合同确定的金额为准;对企业承担项目,按 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给予补助,最 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安全监管局于每年9月底前 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 并将项目预算建议方案送交市财政局。 第八条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安全监管局于每年8月底前,发 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 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市有关部门、中央企业直接向市安 全监管局提交项目申请及所需材料。 市属集团(控股)总公司组织本集团内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 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安全监管局。 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 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 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安 全监管局。 (三)市安全监管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 备案文件 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 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 的项目及金额。项目评审所需经费在专项资 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 。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需经市安全监管局局 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四)通过评审的项目单位应当与市安 全监管局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总 投资、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及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 照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市安全 监管局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任务书明确 的内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九条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 据专家评审结果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 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项 目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 算下达项目所在区县,相关区县财政局应及 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单 位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安全监 管局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报送验收 报告,包括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 等,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的 项目,提出明确处理意见。验收所需费用可 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安全监管局对项目资金使 一5一 备案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19期 用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 在市安全监管局门户网站(http:// 单位应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安全监管局。 WWW.tjsafety.gov.cn)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 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受 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资金 申报情况。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 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 监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 理。市安全监管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 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 自评。市安全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 (三)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 2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 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五)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O 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八章附则 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 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 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 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 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 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 法制定本区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Et起施行, 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资源税改革问题的公告 201 6年第11号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 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 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 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6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