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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要求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新版GSP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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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第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

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电子监管的实施条

件。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相关规定,在系统中设置各经营流程的质量控制功能,与采购、销售以及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

库复核、运输等系统功能形成内嵌式结构,对各项经营活动

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行

为进行识别及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第三条药品批发企业系统的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

(二)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销

售等岗位配备专用的终端设备;

(三)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

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

(四)有实现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孚的

局域网;

(五)有符合《规范》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

数据库。

职责:

(一)负责系统硬件和软件的安装、测试及网络维护;

(二)负责系统数据库管理和数据备份;

(三)负责培训、指导相关岗位人员使用系统;

(四)负责系统程序的运行及维护管理;

(五)负责系统网络以及数据的安全管理;

(六)保证系统日志的完整性;

(七)负责建立系统硬件和软件管理档案。

第五条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设定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检查核,并定期跟踪审限的权操作统系负责(二)

(三)监督各岗位人员严格按规定流程及要求操作系统;

(四)负责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审核、确认生效及锁定; (五)负责经营业务数据修改申请的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

可按程序修改;

(六)负责处理系统中涉及药品质量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药品批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进行系统数据的录入、修改和保存,以保证各类记录的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一)各操作岗位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

系统,并在权限范围内录入或查询数据,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数据信息

(二)修改各类业务经营数据时,操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提出

申请,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予以记录。

(三)系统对各岗位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根据专有用户名及

密码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或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四)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

录入。等方式编辑、菜单选择得采用手工.

第七条药品批发企业应当根据计算机管理制度对系统各

类记录和数据进行安全管理

(—)米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备份。

(二)按日备份数据。

(三)备份记录和数据的介质存放于安全场所,防止与服务器同时遭遇灾害造成损坏或丢失。

(四)记录和数据的保存时限符合《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第八条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将审核合格的供货单位、购货单

位及经营品种等信息录入系统,建立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并

有效运用。

(一)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包括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经营品

种、

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购货单位采购人员资质及提货人员

资质等相关内容。

(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与对应的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以及

销药品的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供货单位或购货单位的

经营范围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

(三)系统对接近失效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进行提示、预警,质料;任何时索取、更新相关资及员位人岗及门提醒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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