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梅河口市跃兴砂轮特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于永生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保守甲方技术业务秘密,维护甲方切身利益,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双方约定的技术业务保密内容 第一条 经营管理方面
与甲方财务信息资料、销售渠道和策略、价格成本、产品获利情况及其他与甲方经营管理、效益和信誉密切相关的信息或资料。 第二条 技术方面
(一)对甲方现有产品的技术配方、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独有的生产技术经验、小改革小创新等实用技术相关的信息资料,或乙方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技术等负有保密义务。
(二)对与甲方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工艺流程、技术设计、生产制造、销售计划等密切相关的新产品技术或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三)对甲方原辅材料、产成品理化检测检验技术和秘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行业指定及法律法规规定归属甲方的信息与资料。
第四条 甲方内部规定和其他应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技术业务的管理及归属
第五条 对秘密技术业务相关资料及信息在乙方做出或取得、丧失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以便规定密级,统一管理。 第六条 对秘密技术资料及信息在乙方参与形成时,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权属归甲方,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提出权属主张。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独立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相类似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为其他生产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相类似产品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或技术服务。
第八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为其他企业销售与甲方生产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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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在三年内乙方不得从事生产销售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经营活动,或到生产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相类似产品的企业工作。不得泄露甲方技术秘密侵害甲方利益。
第十条 乙方不得以掌握的核心技术、产品配方和销售用户要求甲方提高其不合理待遇。
四、违约责任与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泄露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一所规定的保密内容,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侵害行为,并就侵害范围、程度及产生的后果,要求乙方予以赔偿0.5-1万元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侵害行为,并就侵害范围、程度及产生的后果,要求乙方予以赔偿5-10万元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即泄露甲方新产品技术秘密,视情节轻重,应赔偿甲方10-30万元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或第六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侵害的范围及后果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至第十条之一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侵害行为,乙方应赔偿甲方5-30万元人民币,或按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其中包括可得利益。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担任重要技术或销售工作,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受过培训的应向甲方赔偿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本人3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甲方中层以上干部、财务、供应、销售、质检化验及生产技术人员均在本协议签订范围之内。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发生争议时,可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解决。
第十九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有效期5年。
甲方:梅河口市跃兴砂轮特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201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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