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签订
1、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确立合同文本,并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2、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内容由当事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合作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4)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6)风险责任的承担;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支付方式; (9)管理及授权
(10)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1)合作项目清算。
3、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经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印章后生效。代表我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的人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4、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审查管理
5、在合同签订之前,需由我方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共同协商,拟定合同书,经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由总经理审核签字,方可盖章。
6、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若遇病休等特殊情况而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人选负责继续履行合同,并写出书面授权报告经双方确认后方可。
7、合同履行中,合作人不得私自将权益转让给未经另一方同意的第三方。
8、我方与合作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履行内容、方式、进度、指标、经费、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管理
1、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合同,由办公室保管。
2、对外合作项目合同书正本我方应执三份:施工单位、办公室(存档)、财务处各一份。 三、合同的执行
1、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项目合同的立项和审查工作、风险责任、违约条款等方面予以评估。
2、取得授权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关对方各项费用、验收时间和验收标准以及违约赔偿的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3、对外合作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切实维护我公司正当权益和声誉。与项目有关的重大变更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报送该合作项目的股东。
5、项目负责人除负技术责任外,还应当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当合
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该合作项目的股东,再与合同方协商,协商经过要以书面形式记录备案;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提请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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