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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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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六公司工字„xx‟1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湘建建„xx‟354号文件),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源数量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xx)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xx]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和机关各部门。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识别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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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一)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 1、基坑(槽)开挖与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2.5m(含2.5m)的基坑、1.5m(含1.5m)的基槽(沟);或基坑开挖深度未超过2.5m、基槽开挖深度未超过1.5m,但因地质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需要对基坑(槽)进行支护和降水的基坑(槽);采用爆破方式开挖的基坑(槽)。

2、人工挖孔桩;沉井、沉箱;地下暗挖工程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机械、吊装工程物料提升设备(包括各类扒杆、卷扬机、井架等)、塔吊、施工电梯、架桥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的安装、检测、顶升、拆卸工程;各类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木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6、拆除工程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建筑幕墙(含石材)的安装工程;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隧道工程,围堰工程,架桥工程;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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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提升等特种设备安装;网架、索膜及跨度超过5m的结构安装;

2.5m(含2.5m)以上边坡的开挖、支护;较为复杂的线路、管道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施工安全有影响的工程。

(二)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1、安全网的悬挂;安全帽、安全带的使用;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作业平台和作业面周边、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物料提升设备及施工电梯进料口等部位的防护。

2、施工设备、机具的检查、维护、运行以及防护。 3、2m(含2m)以上的高处作业面架板铺设、兜网搭设。 4、在堆放与搬(吊)运等过程中可能发生高处坠落、堆放散落等情况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等。

5、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搬运、储存和使用。 6、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使用、拆除。

7、施工现场及毗邻周边存在的高压线、沟崖、高墙、边坡、建(构)筑物、地下管网。

8、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9、施工现场及周边的通道和人员密集场所。

10、经论证确认或设计单位交底中明确的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部位或作业活动;大风、高温、寒冷、汛期等其他潜在的有可能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包括外部环境等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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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在开工前识别并列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第三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2、制定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3、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4、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5、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第七条

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规定,利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改;

3、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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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第八条各项目部在正式开工前,按要求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上报公司工程科技部和公司总工审批。

1、上述内容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工程师)负责编制,项目经理审核签字。

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样式,见附件; 3、公司审核主管部门为工程科技部,最终审核人为公司总工。 第九条存在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公告制。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在现场醒目位臵设臵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工程安全警示牌,对即将要施工的重大危险源工程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危险源预控责任人等,使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人员都能及时清晰了解。

第十条生产单位必须编制重大危险源的识别、防护措施。 重大危险源工程的识别、防护措施由总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施工单位项目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内容应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紧急救护措施等,并明确各项内容的责任人。

重大危险源工程的识别、防护措施应按规定逐级报公司审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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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并经施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工程提前通报制度。

各项目经理部应在重大危险源工程实际施工前,至少提前一周(7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各有关部门(工程科技部和公司总工等),以便于公司相关部门及时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

各项目经理部在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之前,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必须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双方签字;技术负责人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作出详细说明,并有书面记录和双方签字,使作业人员掌握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第十三条加强安全检查,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各生产单位应加强检查工作,由专职安全人员进行检查,进行现场监督,并作好检查记录,纳入安全管理台帐。

第十四条要作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一旦发事故或遇到紧急情况,各项目经理部或专业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启动预案,快速有效施救,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五章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将每年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工作,各生产单位不定期自查。检查中突出对各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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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名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责成各单位及时完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将以《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及时通报,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公司工程科技部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并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建立监管台帐。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防护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台帐;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

第十七条公司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部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或者停工整改,并视情况按照公司《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科技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李毓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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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检测、评价、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危险源共分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非煤矿山、渡口、渡船可参照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相关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市、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评估、评审、挂牌公示、监管、整改督办等相关制度,研究和解决重大危险源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经贸、交通、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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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镇(街)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重大危险源评审、督办整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整改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公示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市、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立即进行安全评估。 第九条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安全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措施;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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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

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须将安全评估报告直接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各镇(街)生产经营单位须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评估的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在生产流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承担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初步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重大危险源评审小组进行审核鉴定。

重大危险源评审小组由安全评估专家组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审查和核定工作。具体工作是:

(一)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和安排,对生产经营单位递交的安全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二)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报告时,认为有必要的,可赴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和情况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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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核定被审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等级;

(四)出具《重大危险源鉴定意见书》;

评审小组的鉴定意见必须有审查人员签名,并对其科学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评审小组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本办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生产经营单位挂上《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实行社会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危险源挂牌公示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示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单位; (二)重大危险源的名称; (三)重大危险源的主要危险因素; (四)重大危险源的等级;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六)负责隐患整改督办的单位名称;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备案

第十五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消除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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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重大危险源报表》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级、位置以及基本特征和周边环境基本状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重大危险源应做好备案工作,并及时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跟踪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治理。

第四章管理与监控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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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若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估;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能力与应急资源配置; (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 (八)事故后的恢复; (九)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第五章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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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市、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挂上《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第二十九条市、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实行“挂牌督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的制度,采取一盯一的措施,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设立一个监管小组,定人跟踪,定期检查,限期整改,把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防护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条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应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填写《重大危险源监控报告》,报负责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填报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报告》后,应组织审查小组进行审查验收。经审查认为该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能够落实的,应摘除公示牌。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重大危险源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对群众举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应派出人员前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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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实,依法进行监管。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对于积极举报重大危险源防止事故发生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隐瞒不报或不采取措施,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或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本地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人,依据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危险物品。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征,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通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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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

第三十九条国家或省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新的规定或者新的标准,按其新规定或者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10月31日。

第三篇: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附件1东莞市(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辩识、评价、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主管职能范围内的危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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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并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登记、建档、备案、核销与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燃气的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储存、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部分)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我市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消防部门负责我市重大危险源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协调各有关机构做好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的建设及各相关部门组织重大危险源评审、督办整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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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重大危险源资金的使用情况。重大危险源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行为的发生。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价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本单位的危险设备、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依照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第八条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三)重大危险源等级、可能发生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四)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 (五)结论与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或评价: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三)外部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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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和风险程度的;

(四)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与核销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二)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

(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情况; (五)应急救援预案;

(六)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成功办理了相关许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其相关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资料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类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细则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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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应急预案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相关资料后,认为有必要的,可赴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现场核实情况。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报送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单位名称及地址; (二)重大危险源的名称; (三)重大危险源的主要危险因素; (四)相应的应急措施; (五)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责任人; (六)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

重大危险源公示牌的样式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资料及现场进行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并摘除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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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自查方案,定期对单位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确定隐患整改的跟踪负责人,做好隐患整改跟踪落实情况的记录,并每月将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情况向其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第二十四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依法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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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将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落实监控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登记、公示、备案、核销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每一个重大危险源确定人员跟踪负责,把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防护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一次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主管职能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另有具体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管辖的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情况及监管情况书面报送至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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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第六章举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设立重大危险源的举报制度及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均有权向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十四条举报受理应按属地管理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要不推不拖,认真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要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及检举控告的内容等有关情况应严格保密。在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对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好辨识、评价、登记、备案及安全管理等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重大危险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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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等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或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本地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6月30日。

第四篇: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物质的品名及临界量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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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xx]56号)确定。

第三条全市行政范围内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各级、各部门对本辖区及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企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在本辖区和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报告等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评估和变更

第五条企业应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xx]56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六条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及其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本办法将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

(一)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范围的危险物质,以达到及超过gb18218所列临界值及临界值的

10、15倍为准,进行重大危险源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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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界值15倍及以上为一级重大危险源;

临界值10至15倍(含10倍,不含15倍。下同)为二级重大危险源;临界值5至10倍为三级重大危险源;临界值1至5倍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二)属于《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xx]56号)范围的危险物质(场所和设施),以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进行分级:

可能造成死亡30人及以上的重大危险源为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险源为二级重大危险源;

1可能造成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源为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2人的重大危险源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第七条企业应统一使用《南通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备案。第八条企业应至少每3年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方法科学、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准确。其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危害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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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危险源单元划分与等级评估;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七)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八)应急救援预案和其他安全对策措施的评价;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十)与安全评价有关的其他内容。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提供。

第十条企业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第七条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在安全评估后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第七条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备案:

(一)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发生变化的; (二)周边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危险源变化的。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更新填报《南通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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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实行重大危险源(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现场挂牌制度,现场挂牌应涵盖以下内容:

相关危险物品的理化特性,危险、危害特性;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

2出现异常情况处置方法、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监管责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五条实行单位重大危险源领导干部责任负责制;责任人应每月至少到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等。

第十六条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投入和安全监控管理等所需费用的足额和及时到位。

第十七条应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一)按照sh3063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现场设置声光报警;同时,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二)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三)按照sh3097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四)按照gb50057安装防雷设施; (五)按照gb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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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六)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七)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八)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 16、gb50160要求;

(九)在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漏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十)在涉及剧毒化学品的部位设置防盗报警装置和实时监视系统。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第十九条应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第二十条应制订重大危险源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重大危险源检维修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检维修前: 1、编制检维修方案;

2、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 3、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4、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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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 6、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二)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三)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

第二十一条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设施拆除作业或报废处置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作业计划或方案。

凡需拆除或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或报废处置。

第二十二条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符合gbz158规定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应载明开车、运行、停车、可能发生紧急情况处置和紧急停车的程序、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应定期开展针对重大危险源的专业检查。其中。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专业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三级重大危险源专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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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四级重大危险源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专业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进行整改。第二十七条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xx)要求,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演练一次。演练结束后,企业应当对演练过程进行总结,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估、修编,不断完善。

第四章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台帐;督促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和备案。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采用《南通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应督促企业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宣传教育、日常监督检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三十二条在重大危险源周边安全间距内,严禁建设任何生活设施,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生产经营装置、设施。

4企业现已构成的重大危险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部门应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搬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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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建立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应定期实施重大危险源的专项监督检查;需要时,专项监督检查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其中:一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对被检查企业作出责令改正、采取强制措施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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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记录、采取处理措施的文书和复查记录等应整理、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举报制度。相关单位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切实规范落实整改工作。

第三十五条建立安全监管奖励制度。对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事故隐患举报、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将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

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地铁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监控,杜绝较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深圳市建设局有关规定,结合地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地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可能导致较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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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发生的设备、设施、场所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主要包括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大型起重吊装工程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工程开工前,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辩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应依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 辨识》(gb18218-xx)、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xx]21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xx〕56号),并结合地铁建设工程实际。可参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目录》(附件1)。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估宜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领导和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制;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测检验制度; 四、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制度; 六、登记建档工作制度; 七、隐患整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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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和保养制度; 九、信息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见附件2),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和地铁公司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在施工工地设置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出现的时段、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公示牌悬挂于施工现场入口处显著位置和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点附近。重大危险源公示牌范本见附件3。

第七条具有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设备、设施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编制,经单位施工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加盖单位印章;再报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审查同意,加盖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专用章后,方可实施。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依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专家组的论证审查意见书应作为方案的附件。专家的选取应符合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专家对其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修改后应按原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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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批。第八条施工单位应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所有作业人员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与装备,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情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告知工人,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护、检测和监控所必要的设备、设施资金投入,做好检测、监控和安全设备、设施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和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的检查,施工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施工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一次;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每个月底应将重大危险源的检查结果汇总后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检查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落实的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实施旁站监理。施工作业前,要现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对于没有落实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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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下达开工令。

对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或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施工单位从危险源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并以《监理快报》的形式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地铁公司总工程师室/安全质量部。监理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作为《监理月报》的必报内容上报。

第十三条各建设分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监控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公司总工程师室/安全质量部应建立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将重大危险源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检查结果作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季度安全生产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列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内容,予以公布或通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室/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地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目录 2.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3.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附件1: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地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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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附件1: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地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目录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轨行区施工作业和运输 八、高架车站钢结构建筑工程 九、隧道工程施工;

十、人工挖孔桩(井)工程;十 一、桩基托换工程;

十二、地下输电、供水和供气等管线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施工作业;十

三、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一)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二)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三)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四)特种设备施工; (五)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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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6m以上的边坡施工; (七)截流施工;

(八)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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