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规范税务执法,
切实强化办税服务厅管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考核根据各窗口和岗位职责,坚持规范统一、实事求是、全面考评、
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考核形式和机构
第三条 环翠局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办税服务厅的全面集中考核,办税服务厅主任负责对
岗位人员的日常考核。
第四条 环翠局考核办公室,依据《环翠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标准和本办法明确的考核事项标准,采取半年及年终考核与重要项目随机抽查考核相结合、质量与数量结合、扣分与奖励结合、日常与集中结合、考核结果与经济收入、评先选优、公
务员考核等相结合的形式,对办税服务厅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综合服务窗口(共80分)
一、文书受理岗
1、受理审批事项资料不全的,每少一份扣1分;
2、资料填写不规范、不清晰、漏项的,每项扣1分;
3、未按规定传递资料的,每次扣1分;
4、办理审批事项超过时限的,每户次扣1分;
5、未按规定权限越权办理审批事项,每次扣2分;
6、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数据错误的,每项扣1分;
7、未按规定保管、交接有关资料的每次扣1分;
8、未按规定完成其他工作的,每次扣1分。
二、税务登记岗
1、办理税务设立、变更登记准确率达到100%,每发现一户录入信息漏项、错误扣1
分;
2、注销税务登记必须手续齐全、程序合法,违反规定办理的,每发现一户扣1分,同
时按两制追究,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3、未按规定完成其他工作的,每次扣1分。
三、行政许可岗
1、受理审批事项资料不全的,每少一份扣1分;
2、资料填写不规范、不清晰、漏项的,每项扣1分;
3、未按规定传递资料的,每次扣1分;
4、办理审批事项超过时限的,每户次扣1分;
5、未按规定权限越权办理审批事项,每次扣2分;
6、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数据错误的,每项扣1分;
7、未按规定保管、交接有关资料的每次扣1分;
8、未按规定完成其他工作的,每次扣1分。
第六条 发票管理窗口(80分)
一、发票计划管理:按规定时间上报发票计划,每迟一天扣1分;
二、柜台库存管理:按时调拨发票,及时录入征管系统,资料保管不全的,每次扣1
分;与征管系统核对,发现未及时录入的,每次扣1分;
三、发票盘存管理:按规定的时间对库存发票进行盘存,及时录入征管系统,资料保管
不全的,每次扣1分;与征管系统核对,发现未及时录入的,每次扣1分;
四、发票结存管理:按规定的时间在征管系统进行结存操作,发现未作结存的,每次扣
3分;
五、发票核销管理:按规定销毁经批准销毁的发票,与发票 管理部门核实,发现已核
销发票资料保管不全的,每次扣1分;
六、发票挂失:及时进行挂失申请,发现资料保管不全的,每次扣1分;未及时申请挂
失的,每次扣3分;
七、发票发售管理:按规定进行发票验旧售新,打印相关帐簿,发现资料保管不全的,每次扣1分;发现未按规定发售发票行为的,每次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两制规定进
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部门;
八、发票代开管理:按规定进行发票代开,打印相关帐簿,与《发票代开申请表》、《发票代开日报表》、金税系统代开清单及相关帐簿核对,发现资料保管不全的,每次扣1分;发现有未按规定代开发票行为的,每次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两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构成违纪的移交监察部门;
九、发票缴销信息录入:按规定将发票缴销信息录入征管系统,与《发票缴销表》、《发票缴销情况分类统计表》核对,发现或资料保管不全的,每次扣1分;发现未及时录入征管
信息系统的,每次扣1分;
十、发票保管:按规定保管发票,由于保管不善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或损坏的,每次扣2
0分,按两制追究责任并移交监察部门;
十一、未按规定完成其他工作的,每次扣1分。
第七条 纳税申报窗口(80分)
一、申报征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事项,及时采集信息并核对相关数据。
严格按“一窗式”管理模式票、表、税比对,发现操作有误的,每户扣1分,造成较大
影响的,每户扣3分;未按规定采集、录入信息的,每户扣1分。
二、征收会计核算:按规定填制、传递、保管凭证,登记相关帐簿,报送有关报表。
审核有关资料,发现未按规定填制、传递、保管凭证,登记相关帐簿,报送有关报表的,
每次扣1分。
三、报税认证:按规定进行报税认证操作,传输有关数据,保管有关资料。
未按规定时间为纳税人办理报税认证工作的,每次扣1分,造成较大影响的,每次扣3分;未按时传输数据的,每次扣1分,造成较大影响的,每次扣3分;因为操作不当,致使报税认证数据错误的,每次扣10分;因岗位人员失职使报税认证工作发生问题的,每次扣
20分,并追究责任。
四、未按规定完成其他工作的,每次扣1分。
第八条 办税服务工作制度的落实(10分)
一、违反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的每次扣1分;
二、违反服务承诺规定的,每次扣2分;
三、违反其他工作要求的,每次扣1分;
第九条 办税服务公开(5分)。违反规定的每项扣1分。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制度
(5分)。违反规定的每项扣1分。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
第十一条 为综合评价办税服务厅的办税服务工作质量,把办税服务工作作为单项考核内容,实行百分制,其中业务工作80分,工作管理制度20分。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工作得
分等于办税服务岗位人员加权平均分。
第十二条 环翠局根据考核情况,对办税服务厅进行奖励、发放岗位津贴或处理。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根据每次考核情况,累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年度成绩,并按个
人总分兑现目标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翠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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