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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标注版)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七月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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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址不同)设立,并取得设立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注】《质检总局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办法》 “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在工地设置的试验室。

本办法所称母体检测单位,是指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工地试验室的依法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或经我省认定的培训合格证书,具备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盲样检测,指的是为保证检测过程公平公正,在检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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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不知道样品来源或样品指标信息,具体样品信息只有委托方或样品管理人员掌握。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

收的重要依据,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注】《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条 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具体承担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行业管理工作,实施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注】《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浙编〔2007〕39号文件,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承担全省各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行业监督。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县级质监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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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市、区)质监机构以下统称为质监机构。

第五条 在本省实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检测单位与检测人员管理

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我省《关于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特殊的质量检测业务,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专业检测机构应经省级质监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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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七条 检测单位应具备开展检测活动所需检测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及接入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的相关软、硬件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进行期间核查或检定。

【注】《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5.2.1“质检机构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5.4.1“质检机构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的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3.15“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3.13“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委派具有相应从业资格或者经行业协会培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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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检测人员实施检测。检测人员在从业资格专业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九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业,如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按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15个工作日内在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变更相关信息。

【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第十条 按行业自律管理的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通过考核的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范围的检测从业资格。

由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个人参加继续教育(续注或有效期备案)每三年一次。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是指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资格认证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注册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允许执业时间不足3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

第十四条 “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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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具体内容由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检测单位需在本省开展检测业务的,除满足第六条至第九条要求外,应通过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交以下信息,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本省开展检测业务。

(一)除现场试验外,室内试验在其计量认证试验室所在地开展的: 1.《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登记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4.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5.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6.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7.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二)除现场试验外,室内试验需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应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具体要求见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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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三章 分支机构与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浙江省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应向质监机构申请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审核由省级质监机构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登记审核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母体检测单位,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分支机构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分支机构授权负责人、授权技术负责人、授权分支机构的公章、授权期限等。

分支机构得到授权后,可沿用母体检测单位的水利资质证书,但应在设立地进行计量认证,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专业与设立地计量认证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注】《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相对固定,人员专业与数量应满足所开展的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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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登记登记申请表》; 2、母体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及授权书;

3、分支机构办公及检测、试验场地的证明文件; 4、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5、与分支机构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6、分支机构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7、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8、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9、检测单位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以上资料均应以扫描件的形式在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传登记。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中检测单位审批材料及我省对本省检测机构的审批要求。

第十六条 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方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等要求。

第十七条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必须获得本省或国家计量认证资格,并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实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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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设立工地试验室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地试验室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相关试验检测要求的环境条件、设施设备和检测人员。

(二)工地试验室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具备检定资质的检定单位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开展检测工作。

(三)母体检测单位应制定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规范工地试验室管理,并定期开展针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评审、质量体系内审,定期开展与工地试验室之间的比对试验。

第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申请登记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备查: 1、《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地试验室设立登记申请表》; 2、母体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本省计量认证证书及授权书; 3、母体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与工程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检测协议; 4、工地试验室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配备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工地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

6、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7、委托方对工地实验室的质量控制措施及工地试验室验收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应以扫描件的形式在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登记。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中检测单位审批材料及我省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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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开展委托合同项目的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揽检测业务。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和工地试验室应使用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章 检测活动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二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在检测标准选用时,优先选用水利行业标准,其次是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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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经设计审批单位认可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若无可参照的国家、行业等标准,可以由检测单位提出检测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2016)条文说明1.0.3“在质量检测和评价中,当有多个技术标准可选用时,优先选用水利行业标准,其次是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经设计审批单位认可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当设计指标与技术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选用设计标准。”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检测的检测项目及检测频次应当符合水利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

省级监督机构对本级监督工程应按监督工程数量的100%比例进行监督检测。市、县级监督机构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测。监督检测的费用应列入监督机构年度预算。

【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监督检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另行收取。”

第二十六条 除施工自检外,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施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承担施工自检的检测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同一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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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平行检测或项目法人委托检测。

【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与检测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十八条 同一检测项目应当由不少于两名的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

【注】《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13)5.1.2 “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每个检测项目/参数应有两名及以上检测人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水利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施工自检应实行见证取样。取样员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抽取或者制作检测试样,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封志。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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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员应由工程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派员担任,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取样员和见证员应具备相应检测取样知识和能力、并经过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登记记录,如需送样至检测单位的,必须由经过登记的取样员和见证员进行送样,取样员和见证员应对所送的样品负责。检测现场取样、送样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

【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的见证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固定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唯一性识别标识由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记录管理,任何人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

检测单位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通过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比对信息不一致的,检测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检测试样。唯一性标识损坏的试样检测结果无效。

第三十一条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及工地试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通过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保证其中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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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单位公

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及CMA标志章。

检测报告应当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报告应当注明见证单位和取样单位的名称,以及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注】《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5.8.1“质检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其中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20“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将涉及形成质量隐患、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正常运行的重要部位、关键工程的不合格报告及时报告委托方,同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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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须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在提交检测报告后,应将原始记录、计算过程与检测报告进行归档。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凡在检测中发现结果不合格时,有样品的应保存样品,并及时登记检测不合格台账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委托方。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三十五条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委托双方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仲裁检测;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法人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测单位。

【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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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检测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省统一采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全省水利工程检测单位、人员及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本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含分支机构、工地试验室等)应在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登记。

第三十八条 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工地实验室等检测机构应在开展检测活动之前,完成软、硬件和仪器设备等的改造工作,以便在平台上进行数据录入、过程计算、成果判别和检测报告生成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检测报告应当按照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设定的方法进行计算与生成,不得人为干预。

第四十条 省级质监机构通过检测信息化管理平台记载检测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信息,并定期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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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日常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抽查监管。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超出计量认证的项目参数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和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及有关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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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查处,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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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单位已不符合资质证书条件的,及时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改合格前,检测单位不得开展检测业务。

【注】《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受其委托实施计量认证的设区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浙江省水行政管理“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在现场抽查过程中,发现抽查对象存在问题或有违法违规行为时,能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提出整改意见的,经集体研究并报部门领导同意后提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工作中存在超越资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省级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建议资质审批单位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或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或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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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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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专业: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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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制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

二、本表第一至第九部分由申请单位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可自行添加A4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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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填报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全部属实。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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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测单位基本情况

检测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等级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检测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地址 分支机构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号 邮政编码 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 职称 职称 职称 高级职称 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数 其中 中级职称 分支机构仪器设备 总台(套)数 办公面积(m2) 分支机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试验场地面积(m2) 邮政编码 有效时间 职称 分支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号 分支机构负责人 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 分支机构质量负责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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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支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出生年月 学历 相 片 何时/何校/ 何专业毕业 检测工作 从业年限 工作经历: 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申报材料属实。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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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出生年月 学历 相 片 何时/何校/ 何专业毕业 检测工作 从业年限 工作经历: 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申报材料属实。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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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支机构质量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出生年月 学历 像 片 何时/何校/ 何专业毕业 检测工作 从业年限 工作经历: 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申报材料属实。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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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测单位分支机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检测员资格证书号 职称 专业 学历 检测年限 社会保险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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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支机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设备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编号 生产厂家 购置 单价 检定/校准量程或规格 准确度 日期 (元) 周期 检定/校准单位 最近检定/保管人 校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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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支机构检测能力一览表

序号 类别 1 2 3 4 5 6 … … … 岩土工程类 岩石(体)指标 土工指标 检测能力 检测项目 检测参数 密度 颗粒级配 … 抗剪强度 弹性模量 … … … 对应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位置 页码 第3页 第3页 … 序号 12 14 … 对应表七中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编号及名称 3、天平 6、环刀 7、… … (表内所填为举例内容,请申请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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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登记备案审查情况

分支机构拟开展检测业务的资质类别、等级: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案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有 效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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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专业: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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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制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

二、本表第一至第五部分由工地实验室申请设立单位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可自行添加A4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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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工地实验室设立授权书

编号:

因 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设立 工地试验室,授权启用试验室公章: , 授权 同志为试验室负责人(资格证书编号: ),负责工地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授权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为: 。

授权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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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 (章) 授权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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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地实验室综合情况

工地实验室名称 项目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 工地实验室设立单位 母体检测机构及法人机构名称 母体检测机构情况 法人代表 行政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工程投资 等级及编号 计量认证 编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电话 工地实验室 详细地址 工地实验室情况 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 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人数 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人数 试验检测用房 总面积(m2) 传真 邮编 E-mail 电话 电话 委托方同意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37

二、工地实验室授权负责人简历

姓名 学历 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性别 职称 出生日期 从事试验检测工作年限 照 片 本 人 主 要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经 历 和 业 绩 本人签名: 38

三、工地实验室试验检测业务范围表

第 页 共 页 序号 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 采用的试验检测方法和标准(名称/编号) 所用主要仪器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主要操作人员 备注 注: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及检测机构授权范围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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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地实验室在岗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和专业 职称 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编号 从事试验检测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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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编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家 购置 日期 单价 (元) 量程或规格 准确度 检定/校准 周期 检定/校准单位 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第 页 共 页

保管人 备注 最近检定/ 校准日期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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