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各国政治体制——韩国》读书笔记
在韩国,政府是以三权分立的形式建立起来的,然而在现实中总统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中心,行政权力占主导地位的现象十分显著。在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的关系上,韩国政治制度突出表现为行政权力的强大;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韩国同东亚其他各国一样通常表现为国家主导型,政治与行政享有较高的权威,行政部门常处于支配地位,行政权力往往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这既是韩国的政治传统,体现了一种政治文化。
韩国的现行宪法即1987年的第六共和国宪法的通过,是韩国人民不断反抗独裁并取得胜利的标志,最能体现韩国的现代化民主。宪法规定韩国实行“三权分立”和“总统中心制”,国家权力由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国会、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政府和依法进行裁决的司法机关法院分享。实行总统直接选举的办法、任期5年且不得连任,对国会的审查权力做出了规定,并取消了总统宣布紧急状态和解散国会的权力。宪法在修宪问题上也做出了限制,修宪动议可以由总统或者国会半数以上的议员提出,宪法修正案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的支持,并且由占全体选民一半以上的多数来决定。实行违宪审查制度,以此来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不过不同于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的美国,韩国与德国、意大利一样,是由“宪法法院”来审查。以上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以根本法的形式确保民主化胜利的成果,保证朴正熙时代总统可以大权独揽、无限连任、任意解散国会的局面不再重现。
尽管在现行宪法下,总统的权力受到了有效制约,国会可以对国家政务进行监督和控制,对总统及其他行政成员提出弹劾,建立在分权原则基础上的制度上的制约与平衡依然存在,但在横向的行政与立法关系上,行政机关始终压倒后者,在纵向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上,中央政府较为强大,处于横向与纵向权力枢纽地位的总统便拥有了强大的权力。在行政体系中,总统拥有较大人事任免权,总理、国务会议成员、监查院负责人、国家安全企划部负责人均由总统任命,其中只有总理和监查院长的任命需要得到国会批准。总理有权审议重大国家政策,参加国会会议,是总统的首席行政助手;国务会议成员和集体只对总统负责,有权审议国家重要事务,代表总统行事,向国会发表意见;除了监查院和国家安全企划部
外,直属总统的机构还有总统秘书室、国家安全委员会、民主和平统一咨询会议等。韩国政府机构经历了三次成功的改革,分别是1981年的“十月机构改革”(裁撤多余官员及机构)、1989年改革(行政管理技术现代化)、1992年金泳三政府的改革(高效透明相互联系的行政体系),值得一提的是,在1992年改革中,金泳三首先公开了自己的私人财产,这是韩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举措,内阁成员、高中级官员也相继公开了自己的私人财产,其后财产公开扩大到政府公务员的最低级官员。
韩国国会是一院制,议员是通过国民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产生,选举办法为地区代表制加比例代表制,国会选举一名议长和两名副议长,任期两年,由执政党和领导人事先内定而后进行投票的结果,国会的管理以议会党团为中心进行,这种交涉团体由本党的院内总务牵头,院内总务与政党内事务总长、政策委员会议长一起是党内三要员。国会拥有立法权、财政审核权、外交和战争权、人事权、监督权、弹劾权等重要基本权力。国会在一定会期开会,会期限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时间。在国会与政府的关系中,有四项重要权限,第一是国政监查权和国政调查权;第二是质询权,即有权质问全部国政或特定案例,可要求国务总理和国务委员出席,但不能要求总统出席;第三个权限是弹劾追诉权;第四是对总统某些任命的同意权。国会与国民的关系中,国会是国民的代表机关和代议机关,国会有义务把国民的意见或希望向国家机关提出,保障是国会的请愿制度。
韩国法院系统分三级行使职能,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拥有宪法审查权的宪法法院委员是由国会、大法院和行政机关提名同样数量的人员组成,因此,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衡受到很大限制,不能像美国一样对其他两个部门进行有效的违宪审查。与美国的弹劾过程和司法审查过程分开的制度不同,韩国宪法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一个独立部门,既有弹劾权又有司法审查权。此外,韩国大法院法官是有任期的,即10年,总统可以重新任命,由总统权力产生的司法机关政治化的可能性被消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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