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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1

2024-07-18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辖区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丰富辖区旅游资源,根据《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古树名木分布和保护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古树名木定义: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2、辖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制度。

3、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委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4、辖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

5、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小地区发现并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3)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6、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进行挂牌保护,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7、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一年不少于2次喷药。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报告

管护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

8、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经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9、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1)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

(2)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3)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

(4)未经管护责任单位(人)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

(5)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

(6)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10、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都不得买卖或转让。

11、用于古树名木病虫害防治和复壮的养护管理费用,列入管委会绿化养护费用年度计划。

12、对管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管委会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13、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直接责任者赔偿损失,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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