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证各类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主办或承办方使用、借(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学校场馆、场地,面向校内师生或社会公众举办的(组织校内人员参加活动人数达500人以上、组织校外人员参加活动人数达100以上)学术讲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报告会、招聘会,各类大型会议、考试及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外人员来我校参观、访问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方或承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及内容负责。保卫部对学校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学校保卫部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好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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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四)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部及公安机关报告;
(五) 接受公安机关、保卫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大型活动承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按照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机读验票设施、设备和安保工作人员。
大型活动由主办方直接承办的,主办方履行上述职责。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地提供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并向主办方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以及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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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志; (四)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 保卫部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学校举办或承办全校性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安全事项的落实,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二)审核学校内部单位大型活动申请和安全工作方案;
(三)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它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四)由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大型活动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对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必须申报的活动,督促或协助相关单位按规定向属地公安机关申报。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审查许可
第十条 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本规定第二条范围以内活动的(参加人数1000以下),由校内接洽单位向学校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主(承)办单位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七个工作日前填写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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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审批表,交保卫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学生团体组织在校内举办本规定第二条范围以内大型活动(1000人以下),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后,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主(承)办单位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七个工作日前填写相关安全审批表,交保卫部安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对在学校内举办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范围以内的大型活动,依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申报,由主(承)办方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保卫部门申请,保卫部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学生团体组织在校内举办本规定第二条范围以外的群众性活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在举办活动的三个工作日前向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在向保卫部申请安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大型活动申报表》(附后); (二)大型活动应提供安全工作方案;
(三)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应提供参加活动校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进校车辆情况;
(四)使用证件、门票或进校凭证的大型活动应提交证件、门票或进校凭证的样本;
(五)有承办单位的,提交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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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活动的,校内接洽单位还应提供校外单位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与其签订的合同书及安全协议书;
(七)其他与举办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五)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六)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等应急处置预案;
(七)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 (一)危害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淫秽或渲染暴恐,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秩序、严重妨碍治安或影响交通秩序的;
(六)举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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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卫部有权令其停止活动: (一)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二)超出场地核定容量发售入场券的或者参加活动人员超过核准人数的;
(三)现场秩序混乱,对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五)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秩序的; (六)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八条 为保障公共利益,做出审批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批准机关有权变更或者撤回大型活动审批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方。变更、取消已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承)办方应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主(承)办方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确需变更或取消的,承办方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报告学校保卫部, 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保卫部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或取消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或取消的,承办者应及时办理变更可取消手续。
第二十条 已公布的大型活动发生变更或取消的,主(承)办者应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承)办者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应当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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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方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主(承)办方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告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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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大型活动主办、承办、或场地提供方违反本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治安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予以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审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
附:《大型活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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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申报表
主(承)办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活动名称 活动开始时间 活动的有关情况 校内参与人数 姓名 9
活动结束时间 校外参与人数 单位/部门/院系 活动地点 有无外籍人员 职务 使用场馆/教室 外籍人员人数 联系方式 活动负责人 安全责任人 具 体 安 排 活动主(承)办方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校领导签字 使用场馆(教室)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保卫部负责人签字: (公章) 车辆信息(几辆车、车牌号、驾驶人联系方式、汽车类型等) 校外人员信息(人数,来源等) 保卫部 审批意见 备 注 外籍人员信息(人数,国籍, 来源等) 其他信息 10
表说明:1、主管单位须是学校二级部门;
2、申报材料中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本申请表中具体安排无需太详细,尽量一张纸正反面打印。
3、如有车辆进入、校外人员或外籍人员参与活动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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