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公证活动。 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法律规定的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向债权人住所地或债权文书成立地的公证处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四、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受理条件和要求是: (一)填写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申请表 1、主体资格证明:
①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金融机构应提交金融业务许可证;
②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核准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③申请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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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受托人身份证;
④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⑤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2、债权文书文本;
3、债权文书有担保的还应提交:
①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同意对该债权文书、担保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②债务人、担保人同意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证明。 5、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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