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应如何计算保证期间?这个问题是很多债权⼈关⼼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就这个问题进⾏解答。⼩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理解保证期间计算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所帮助。
连带责任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应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根据《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本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有权⾃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的六个⽉内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什么是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后,保证⼈能够容许债权⼈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应当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般保证中)或向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经过构成债权⼈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1、根据保证合同成⽴时,主债务履⾏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若届满,则从保证合同⽣效时计算。
若未届满,则从主债务履⾏期届满的次⽇起计算。2、保证合同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约定不明、约定的期限过短,从主债务履⾏届满的次⽇起计算;除上述情形外,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的开始⽇期确定起算点。3、特殊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若没有约定履⾏期限或者约定不明时,⾃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若属于分期履⾏的债务,应当⾃最后⼀笔债务履⾏期届满之⽇起计算。债务⼈预期违约,从债权⼈要求债务⼈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之⽇起计算。相关法律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和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情形时,债权⼈可以请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般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各位读者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店铺进⾏,你会得到满意的咨询结果。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