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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文档 第7条 产品市场测试 经批量试制后的样品,其在市场上的测试工作由市场部负责,需要审查反馈的内容主要包括新产品品牌、标识、包装和类别设计。 第3章 产品试制工作程序 第8条 产品试制进度控制 研发部应根据产品《研发项目计划书》来确定产品试制的时间和周期,并严格按照计划来执行产品试制工作。 第9条 新产品简单工艺流程设计 产品试制初期,技术部要对新产品进行概略工艺设计,根据研发部编制的《产品设计说明书》、利用厂房、面积、设备、测试条件等状况,进行简单的工艺流程设计。 第10条 工艺分析 在工艺流程设计完结之后,技术部应根据产品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作出材料改制、元件改装、选配复杂自制件加工等工艺分析。 第11条 工艺性审查 技术部应对产品工作图进行工艺性审查。 第12条 编制试制用工艺卡片 1.工艺过程卡片,即路线卡。 2.关键工序卡片,即工序卡。 3.装配工艺过程卡,即装配卡。 4.特殊工艺、专业工艺守则。 第13条 设计模具 由技术部根据产品试制的需要设计模具。设计过程中应当本着经济可靠的原则,在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模具、通用模具、组合模具、简易模具、过渡模具等。 第14条 制定工时定额 技术部制定试制用材料消耗工艺定额和加工工时定额。 第15条 试制质量管理 在产品试制过程中,应当按照质量保证计划加强质量管理和信息反馈,并作好试制记录,编制产品质量要求文件。 第16条 编写试制总结 在产品试制结束之后,编写试制总结。试制总结应当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1.总结图样和设计文件的验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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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文档 2.在装配和调试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产品结构、工艺和产品性能方面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 3.各种反映技术内容的原始记录。 第17条 样品内部测试 新产品试制成型之后,应将样品或者小批量试制的产品投入内部测试和修正阶段。 样品内部测试阶段应由涉及研发项目的部门一同协作进行,对新产品从技术上、经济上作全面的评价,以确定是否可进入下阶段试制或正式投产。 第18条 样品的技术鉴定 对样品或者小批试制产品组织技术鉴定,履行技术鉴定书签字手续,其技术鉴定的结论内容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样品鉴定结论内容 (1)审查样品试制结果、设计结构和图样的合理性、工艺性,以及特种材料解决的可能性等,确定能否投入小批试制。 (2)明确样品应改进的事项。 2.小批试制鉴定结论内容 (1)审查产品的可靠性,审查生产工艺、工具与产品测试设备,审查各种技术资料的完备与可靠程度,以及资源供应、外购外协件定点定型情况等,确定产品能否投入批量生产。 (2)明确产品制造中应改进的事项,作好产品生产工程评价。 第19条 顾客测试 1.应将通过技术鉴定的样品投入顾客测试中,在使用测试过程中,将试制出的新产品交给选定目标市场的消费者,让他们免费使用并提出修改意见。一般情况下,可选择企业内部员工来完成测试。 2.在产品使用测试过程中应注意提取消费者对新产品的反应和评价等有效信息,以达到以下5个方面的目的。 发现该产品的评价该产品设计缺点 的商业前景 评价其他产发现新产品对为制订新产品品的配方 各个细分市场的市场营销计的吸引力 划提供资料 产品测试目的图 第20条 样品的修正 . 3
1520文档 按照顾客的建议和偏好,对测试产品进行微小的调整和改进、修正,形成改进方案。 第21条 编制《新产品测试报告》 产品测试阶段进行完毕之后,由研发部人员负责编制《新产品测试报告》,报告中的试验程序、步骤和记录表格等均应按照鉴定大纲的规定来填写和编制。 第22条 编写《型式试验报告》 在试制产品经过全面性能试验后,由质检部编写《型式试验报告》。该报告应对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方法、产品的技术条件、试验程序、步骤以及记录表格等进行总结。 第23条 编写运行报告 每一项新产品都必须经过样品试制和小批量试制后方可成批生产,样品和小批量试制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具有完整的试制和检验报告,部分新产品还必须具有运行报告。 第24条 新产品移交 1.在研发决策委员会或总经办对新产品从技术、经济上作出评价,确认设计合理、工艺规程及工艺装备没有问题后,研发部方可提出是否可以正式移交生产线及移交时间的意见。 2.对于批准移交生产线的新产品,必须有产品技术标准、工艺规程、产品装配图、零件图、工具图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4章 产品试制经费管理 第25条 新产品试制经费划拨管理 1.属于国家下达的新产品或科研项目的,由上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划拨经费。 2.属于公司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由公司自筹资金按规定划拨经费。 3.经总经办审批后,公司对外技术转让费用可划拨用于新产品研发工作。 第26条 新产品试制经费使用管理 1.按单项预算划拨新产品试制经费,单列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2.新产品试制经费经总经办批准后,由研发部支配使用、财务部监督,不准挪作他用。 第7章 附则 第27条 本制度的制、修、止 本制度由研发部制定,经总经办批准。其解释、修订权归研发部所有。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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