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实验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资源和支撑条件,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和使用效益,加强仪器设备规范化管理,根据实验室管理制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实验课程的师生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 实验室所有教学仪器设备为保障教学使用,原则上不允许外借。
第四条 学院举办重大活动需要借出时,应先由申请使用教学仪器设备的部门借出前按要求填写《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系部领导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根据使用情况,确定借出与否。
第五条 申请单位如遇特殊情况要更改使用时间,应提前1天与实验室管理中心联系,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次使用。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在使用前应先会同实验室管理中心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须熟悉相关仪器设备的技术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管理、维护仪器设备;除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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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引起的)外,对责任缺失、管理不善、违规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或故障,应主动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中心反映,切勿强行操作,以免对仪器设备造成损坏。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除赔偿维修仪器设备所需一切费用外,将酌情追究责任,严重者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八条 借出仪器设备须在约定时间内交还,交还时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及借出部门进行验收、确认,填写《教学仪器设备使用交接表》,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当按有关规定负责修复、赔偿。
第九条 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均应逐台(件)建帐,并保证帐、卡、物相符对应;仪器设备应当按要求配置相应的技术说明、使用状态等标识;相关技术资料、记录、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遗失、损坏。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须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例行保养,普通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进行检修,对无法自行修复的,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联系供应商维修。
第三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第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目的是为保证科学研究活动的正常开展,对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者,应予赔偿:
(一)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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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的;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的。
第十二条 赔偿金额大小视仪器价值、使用年限及其他具体情况由实验室管理中心研究上报学院后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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