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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17修正)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1 / 4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 2 / 4

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

(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专业的档案工作以及所属档案馆(室)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3 / 4

(一)综合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专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四)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第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各级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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