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暂行规定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条件
(一)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应从教授、副教授中遴选。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一般应经过岗位培训,有担任硕士生导师指导小组成员、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熟悉学位条例,学风正派,能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已承担着重大科研项目,有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科研资料及协作人员。
(四)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有一定学术造诣,近几年曾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有相当于省、部级以上单位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或有经济效益大的科研成果。
(五)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能讲授一门反映学科当前国际主要成果的研究生课程,治学严谨,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六)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七)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副教授做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须具有硕士学位,不具备硕士学位者,必须在近五年内有经校内同行专家认定的重要成果或现在承担着重大科研项目(成果的认定由所属学院负责组织并出具证明,科研项目的认定由科研处组织并出具证明)。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审批程序 (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经所在研究方向负责人推荐,系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二级学科专业指导小组讨论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
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具体审批手续是: 1、申请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的研究方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订的学科专业目录申请相应学科、专业(二级学科)的指导教师资格。
2、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硕士生指导教师条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校学位办。 3、校学位办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提交二级学科专业指导小组讨论,二级学科专业指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教育的需要,结合各招生单位的实际,对申请者作全面审核,批准的指导教师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布。
4、申请者一般只批准在一个专业指导硕士生,导师因故改变学科专业方向应重新申请。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九)参与商定硕士生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目录;承担学院分配的硕士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参加评卷、复试、审查考生中应届本科毕业生的论文,提出有关录取名单的建议。
(十)参加制订本专业的硕士生培养方案;指导硕士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十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与决定,指导和检查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教
学实践、科学研究和论文(包括:确定研究课题,撰写学年论文,阶段性论文,拟订学位论文题目及其工作计划以及撰写学位论文等)。
(十二)在以课程学习为主的阶段,对硕士生学习的指导和检查,每两周至少一次;在以科学研究、论文工作为主的阶段,应拟订周密的指导计划,及时研究和解决硕士生培养工作中的问题。
(十三)至少担任一门硕士生课程的教学。 (十四)指导硕士生向导师指导小组作学习情况和论文选题报告,审定硕士生的学位论文,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硕士生学年思想小结、毕业鉴定和论文答辩工作。
(十五)定期向研究方向负责人报告硕士生培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每届硕士生毕业后,应向学院写出书面总结。
(十六)做好对硕士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其德智体全面发展,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硕士生,提出学籍处理的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硕士生的毕业分配工作。
(十七)积极开展硕士生教育和学位制度的研究工作,摸索和掌握硕士生培养工作的规律,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培养硕士生的质量。
四、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要求 (十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努力培养出高质量的硕士生。
(十九)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是硕士生各方面的表率,不仅要传授自己的学术专长,还要在治学、为人、精神文明方面切实成为硕士生的师表。
(二十)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硕士生的培养,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要引导硕士生切实做到: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 2、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科研、实践三结合。
3、努力学习,扎实地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注意基本功的训练,切实提高外语水平和写作能力。
4、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逐步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指导教师的待遇和奖惩
(二十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履行职责的前提下,除享有学校既定的工资、奖金、岗位津贴外还享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津贴。硕士生指导教师津贴原则上按一个硕士研究生确定基数,第二个以后按每增加一个再增加50%计算。硕士生指导教师津贴的基数根据学校的财力另作规定。
(二十二)对在硕士研究生指导、培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指导教师,要给予奖励和表扬,表扬和奖励另行规定。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指导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失职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不适宜做指导教师的,应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连续两年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作自动放弃指导教师论。 六、附 则
(二十三)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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