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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SM01)

2021-04-12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SINOMA-BEC-SMS-SM-01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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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材国际环境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治理的各项规定,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排查与整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名词解释

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共分两类:

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所属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两级: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 3

职责

4.1 公司安全管理部是本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2 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本公司的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3 各部门、外协单位必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及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它相关行业部门

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检查,对上述机构、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整改要求进行治理。

3.4 公司各部门、外协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公司安全管理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公

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进行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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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它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案。 内容

5.1 安全生产检查

5.1.1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抽查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等。

a)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各项专项工作任务在开始进行之前(如卸货、安装设备等),首先

检查是否对此项工作任务进行了危险源分析,如果已经进行了危险源分析,则根据危险源分析及“安全工作分析”或者许可证程序进行检查,并在作业过程中检查是否遵循“安全工作分析”或者许可证程序。各车间班组长每天填写《安全日志》并建档; b) 针对本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内容(焊接、高空作业、交叉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吊装

作业等),每天在作业前应例行检查,填写检查表,并执行签字手续。

c) 班组长应对各岗位操作人员在上岗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应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对本

岗位作业范围内的安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d) 班组长应在作业前对本班组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本班组作业过程

中随时进行检查,本班组作业后(尤其是有隐患的作业,如电气焊等作业)再次对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交接班时将事故隐患和处理情况交给下一班;

e) 公司安全管理部专职和兼职安全人员应对安全生产全过程情况进行巡查,详细掌握各车

间工作部位、交叉作业区域等工作情况,做到重点部位重点监控; 5.1.3 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

a) 各车间作业班组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

b) 公司安全管理部专职安全人员每天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巡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

产周期性检查。

c) 公司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安全检查。

5.1.4公司安全管理部应根据车间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不定期地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如:重大危险源检查、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等。

5.1.5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在冬季和雨季前对季节性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5.1.6公司在情况需要时应对各类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

5.1.7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整体部署,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其他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

5.1.8公司安全管理部应积极组织生产车间及其他部门进行安全自检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司总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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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SINOMA-BEC-SMS-SM-01 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5.1.9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部门负责人、班组长等均应参加安全检查,并参加公司及上级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部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负责人每个月至少参加一次生产一线的安全联合检查。

5.1.10安全检查应严肃认真,不走过场。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部门负责人、班组长的定期安全检查应有安全生产工程师、生产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参加。

5.1.11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向生产车间或班组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整改期限、达到的目的、采取防范措施等整改要求,并监督受检部门的执行情况直至完成治理。安全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检查记录应包括检查名称、内容、总体情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等。 5.1 事故隐患治理

5.2.1公司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个员工的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5.2.2公司财务部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5.2.3事故隐患治理

事故隐患应根据一般事故隐患立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治理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治理:

a) 班组或个人在自行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治理,直至隐患消除后方可恢

复作业。个人、班组不能整改在自检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由公司安全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治理;

b) 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公司总部以及上级单位发现的一般事故

隐患,由公司主管安全负责人组织立即治理;

c) 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管安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治理的目标与任务; 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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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司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需要环境公司或第三方提供帮助的,应立即将治理方案、

要求提供的帮助等信息及时上报,涉及政府部门或其它单位而无力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在立即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向环境公司报告。 e) 公司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

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f) 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应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恢复

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治理情况等。

5.2.4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人员)按下列规定对事故隐患分级进行登记、建档和实施监控:

a) 公司各部门应对本级自检、上级检查、国家、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它相关机构督

查中发现的,或社会公众向本级举报的所有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和实施监控; b)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所有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和实施监控; c) 公司应对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和实施监控;

d) 一般事故隐患登记及档案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单位、所在地、部位、危害程度、隐

患发现人、治理措施、治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治理效果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及档案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治理方案及其论证与批准、治理资金落实、治理情况及评价报告等;

e) 应从登记开始到治理完成全程对事故隐患实施监控,并落实监控责任与监控措施,其中

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书面监控方案或措施,并严格执行。

5.2.5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与报告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每年应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应于下一季度5日前和下一年1月2日前向公司报送统计分析报表;重大事故隐患除按规定报送统计分析报表外,还应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a) 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b) 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c) 隐患治理方案。

5.2.6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应定期计划、布置、检查与总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2.7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发现与排除二级重大事故隐患,避免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员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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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SINOMA-BEC-SMS-SM-01 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公司应制定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发现与排除事故隐患,应当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5.2.8公司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5.3责任追究

5.3.1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人依据公司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追究责任,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 未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自检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b) 抗拒或阻挠国家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上级公司(部门)安全检

查者;

c) 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或上报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损失加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d)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施工或作业的。 6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编制和解释,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 8 本文件修订情况记录

文件编制与修订一览表

实施日期

文件编号 SINOMA-BEC-SMS-SM-01 版号 V01 编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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