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工作方针:保健与临床相结合
发展思路:目标上移、重心下移、工作前移
目的:保障母婴安全
孕产期保健服务的目的
+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
+保障妊娠过程的正常进展
+早发现、早干预妊娠风险
+帮助产妇安全分娩,危急时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治
+产后母亲顺利康复、婴儿健康成长
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指——妊娠至产后42天
孕前 孕期 分娩期 产褥期
妊娠风险预警分类
+绿色(正常孕妇)+黄色+橙色+红色+紫色
红色预警
1.严重心脏病变心功能III-IV级、中度以上肺动脉高压(≥50mmHg),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 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各类心肌病等
2.胸廓或脊柱严重畸形
3.呼吸系统疾病:如哮喘反复发作、肺纤维化等伴严重肺功能不全
4.急性、亚急性肝衰竭,慢加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肝硬化失代偿、妊娠期急性
脂肪肝
5.急、慢性肾脏疾病伴严重高血压、蛋白尿、肾功能不全(肌酐>177umol/L)
6.糖尿病并发肾病V级、严重心血管病、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出血,甲亢危象等内分泌疾病
7.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如再障、重度血小板减少(<5×10/L)或进行性下降、极重度贫血(≤Hb30g/L)、白血病等
8.严重的免疫系统疾病:如SLE(活动期)、重症IgA肾病等
9.精神病急性期
10.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11.其他严重内、外科疾病
橙色预警
1.心脏病变较严重:心功能I-II级,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需药物治疗
2.胸廓畸形、哮喘等伴轻度肺功能不全
3.慢性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肌酐133-177umol/L)
4.需用药物治疗控制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5.血小板减少(PLT50-100×109/L)并伴有出血倾向,重度贫血(31-60g/L)
6.原因不明的肝功能异常
7.癫痫
8.病情稳定自身免疫性疾病,如SLE静止期、干燥综合征等
9.智力障碍
10.妊娠期并发症:三胎妊娠,Rh血型不合可能,疤痕子宫伴中央性前臵胎盘、
可疑胎盘植入,重度子痫前期等
11.其他
黄色预警
1.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等心脏病变,目前无症状、无需药物治疗,心功能正常
2.哮喘等呼吸系统疾病,肺功能正常,孕期未发病
3.肾脏疾病,目前病情稳定,肾功能正常
4.肝炎病毒携带(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
5.病情稳定、无需药物治疗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6.血小板减少(PLT50-100×109/L)但无出血倾向,中度贫血(61-90g/L)
7.精神病缓解期
8.尖锐湿疣、淋病等性传播疾病
9.基本情况:年龄≥35岁或≤16岁,BMI≥24或≤18.5,生殖道畸形,骨盆狭小,不良孕产史,疤痕子宫 ,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5cm
10.妊娠并发症:双胎妊娠、先兆早产,胎儿宫内生长受限,ABO血型不合可能,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 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胎膜早破,羊水过少,羊水过多,≥36周胎位不正,前臵胎盘(除外橙色已列 入的前臵胎盘种类)
11.其他
紫色预警
+所有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如HIV、梅毒、肺结核、肝炎等
妊娠风险预警评估报告
+产科初诊首诊孕妇均应根据《妊娠风险预警评估分类表》进行首次妊娠预警风险评
估分类
+“红色预警”——1个工作日内上报
+“橙色预警”——3个工作日内上报
+其他颜色预警——7个工作日内上报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确诊后填写 《不宜继续妊娠报告卡》,于当日立即上报区妇保所
妊娠风险预警动态评估会诊
+ 在对孕妇进行孕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应继续进行妊娠风险预警动态评估,复诊中首次评估或分类升(降)级着均需填报“重点孕妇报告单”,其中分类变化着需注明“升级”或“降级”
+ 需要会诊的重点孕妇原则上以区县内会诊为主,并填写《重点疾病会诊单》,同时应发挥辖区内三级 综合性医疗机构的综合诊治优势。
+ 医疗保健机构对转出的高风险孕妇,应在发出会诊申请后负责追访落实其就诊情况(红色预警在3个工 作日内;橙、紫色预警在7个工作日内);接诊医疗保健机构应在评估确诊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会诊意 见。必要时可请对口会诊抢救中心进行会诊,指导后续诊治。
妊娠风险预警管理
+ 绿色标识(正常孕妇):孕中、晚期和分娩前随访
+ 黄色标识:每月随访一次,追踪重点孕妇转诊单或重点孕妇报告单确诊结果,了解孕期妊娠风险评估分类的升、降级
+ 橙色标识:妊娠合并症病情较重,对母婴安全有一定威胁,原则上应在二级或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监护及随访,直至分娩
+ 红色标识:疾病严重,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原则上应在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诊治。病情危重者需及时转本市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救治。对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需告知本人继续妊娠的风险,劝告其终止妊娠,并落实诊治随访
+ 紫色标识:妊娠合并严重传染病需转诊至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妊娠梅毒转至各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特殊病例管理和评审
危重孕产妇管理及评审 孕产妇死亡管理及评审 围产儿死亡管理及评审
危重孕产妇管理及评审
+危重孕产妇是指怀孕、分娩或产后42天内,发生威胁生命、濒临死亡的情况,经成功抢救或由于偶然因 素而继续存活的孕产妇。
+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预案和抢救“绿色通道”,成立由医务科、妇产科、急诊科、麻醉科等各相关科室组成的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一旦发生危重
孕产妇抢救,组长及当班产科 最高职称的医师、产科主任应当立即到达抢救现场负责组织抢救。
报告 会诊和转诊 随访 评审
报告: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立即电话和短信同时报告(发生到报告2小时内)并于6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妇保所经审核确认后立即以短信方式上报市妇幼保健中心,若出现濒临死亡在短信报告同时,需立即电话上报;短信上报内容:姓名、年龄、户籍、孕产史(GxPx)、孕周/产后几天、产检次数、目前诊断、危重程度(病危、重症、濒临死亡)、发病抢救医院
会诊和转诊:危重孕产妇需要会诊和转诊时,应先与对口单位联系,填写《危重孕产妇转诊单》,由了解病情的医师护送到院交接病人。接收方应签署、发回《危重孕产妇转诊单》,并完成《危重孕产妇个案表》中“过程”和“转归”栏目相关内容填写。
随访:首诊医疗保健机构和区妇保所要做好危重孕产妇追踪随访工作。
上海市危重孕产妇上报标准
妊娠并发症
1.产科出血(>2000ml,或出现休克、DIC者)
2.重度子痫前期(心衰、肾衰、脑出血、HELLP综合征等)、子痫
3.羊水栓塞
4.子宫破裂
5.各种产科疾病所致的DIC
6.妊娠期急性脂肪肝
7.其他危及生命的产科疾病
妊娠合并症
1.严重心脏疾病,心功能III-IV级,左心室收缩功能不全(EF<40%),严重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心肌梗死,风湿热活动期,恶性高血压、高血压脑病等
2.肺栓塞、重症肺炎、急性血型播散性肺结核、哮喘持续发作状态,各种原因引起的大咯血、呼吸衰竭
3.肝衰竭、急性消化道大出血、重症胰腺炎
4.急、慢性肾功能衰竭
5.糖尿病严重代谢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甲状腺危象
6.血细胞严重异常和/或凝血功能障碍(如血小板<20×109/L或进行性减少)
7.免疫系统疾病活动期伴多脏器功能受损
8.脑血管意外、癫痫持续状态、昏迷
9.休克(感染性、心源性、过敏性、失血性、神经源性等)
10.恶性肿瘤晚期
11.孕产期严重感染
12.其他危及生命的严重内外科疾病
评审
评审的内容
1.通过分析危重孕产妇抢救案例从到院就医至出院的6个环节(入院、诊断、医疗/监测/管理、护理/监测/执行医嘱、转诊、出院),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适宜技术和管理、服务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评审后及时完整填写《危重孕产妇个案表》
2.接产医院院级判定濒临死亡孕产妇者,需填写《濒临死亡孕产妇个案表》。
3.如发生转诊,所有涉及的接产医院及所在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均需及时组织评审,并完整填写《危重孕产妇个案表》中“过程”、“转归”、“评审”和“病史摘要”栏目。
分级评审模式及要求
+院级评审:每月一次,评审组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负责人、产科主任、产科和相关
专业的高年资医师、护士长等组成。评审后完成《危重孕产妇个案表》,并上报区妇保所,落实改进措施。
+区级评审:每季度一次。
+市级评审:每季度抽取典型病例(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对其进行讨论分析,发现亮点和问题,提出 改进措施。
孕产妇死亡管理及评审
报告 调查 评审
报告
•孕产妇死亡病例在短信报告同时,需立即电话上报,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以email方式上报。
•短信上报内容:姓名、年龄、户籍(外地来沪时间)、孕产史(GxPx)、孕周/产后几天、死亡诊断、死亡日期和时间、死亡地点。调查
•发生孕产妇死亡后,区妇保所应当立即到达死亡地点(如死亡医疗机构、居住地等)进行调查,
评审
目的要求 •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提出降低孕产妇
死亡的干预措施;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分级评审 •院级评审 区级评审 市级评审
评审结论 •I类:可以避免•II类:创造条件可以避免•III类:不可避免
问责管理 •评审结果向医疗机构反馈,责成医疗机构对明显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理,同时针对产科重点问题或薄弱环节开展分层分类培训。对发生I、II类孕产妇死亡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进行告诫谈话、问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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