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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电科院科研楼工程项目监理处

内蒙古电力科学院科研楼工程

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电科院科研楼工程项目监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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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1、总则

为了加强电科院科研楼工程现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确保“草原杯”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科院科研楼工程。 3、会议管理及考核

3.1迟到:接到会议通知后,凡是参加会议迟到者,罚款现金50元/次。罚款

交监理处,作为会议烟、茶、水果等项支出。

3.2缺勤:接到会议通知后,不参加会议没有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者,罚款现金

100元/次。罚款交监理处,作为会议烟、茶、水果等项支出。

3.3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地协调会准备报告,罚款现金100

元/次。罚款交监理处,作为会议烟、茶、水果等项支出。 3.4工地协调会议内容没有落实:罚款200元/天·项。 4、安全文明管理及考核

4.1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内容执行。

4.2由监理监督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工完、料尽、场地清”工作的,罚款500

元/天·项。

4.3对安全文明施工检查通报内容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罚款300元/天。 4.4完成安全文明施工检查通报内容,但对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整改通知单没有

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反馈,罚款300元/天。 5、施工质量管理及考核 5.1.1事前控制

本工程实行原材料准用制度,工程中使用的所有原材料、构配件都要按照康远监理公司《监理工作程序》中的规定,进行供货商资质审查、见证取样以及原材料、构配件准用审查。未经监理处审查批准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得使用于本工程。 5.1.2施工方案

①任何项目施工都要有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无施工方案或者施工方案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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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者,罚款500元/项。

②各施工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如有变动,须书面报经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罚款500元/项。 5.1.3开工报告

①本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②开工报告未经审批就擅自开工者,罚款500元/天。 5.2事中控制 5.2.1监理口头通知

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巡视、检查、验收时,对于首次发现的一般性工程问题,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有关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并填写《监理口头通知记录》一份(自存,不作为工程资料),并要求承包单位被通知人员就口头通知内容签字认可。承包单位被通知人员拒不签字的,罚款300元/次。 5.2.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对于一般性工程问题,只进行监理口头通知、或者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当监理工程师发出有关工程整改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时,同时进行罚款处理300元/次;对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反馈,罚款300元/天。 5.3事后控制

①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月度投资实际完成统计报表,罚款300元/天。 ②施工单位没有严格认真进行三级自检就上报监理处要求进行四级验收,罚款500元/次。

③一次验收不合格,需要进行二次验收,罚款500元/次。

④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视情节、程度轻重,罚款500~10000元/项;没有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而擅自处理,罚款500元/次。 5.4文件资料

①各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文件资料管理办法》、《监理工作程序》中明确的文件格式和内容进行各种资料的编制、整理工作,凡是因为资料格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施工进度拖延、耽误工期的,按照500元/天进行罚款。 ②四级验收时不能提供验评资料,罚款500元/项,同时视为没有进行三级自检验收,按照5.3条款②罚款500元/次。

③验评资料填写与实际不符,材料跟踪不能做到相互对应,罚款300元/次。 6、施工进度管理及考核

6.1没有按照批准的三级网络进度计划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罚款50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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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以外原因造成的延期除外)。

6.2没有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对二级进度计划产生影响,罚款2000元/次(施

工单位以外原因造成的延期除外)。 7、现场总平面管理及考核

7.1施工承包单位不得在其给定的施工场地之外私建、乱建临时建筑和设施,

或堆放设备、材料,更不允许占用道路作为施工场地。必要时,须经监理处和业主批准,违者罚款500元/次。

7.2各类履带式机械及超重件运机械进厂路线,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按批准的、

指定的路线通行,否则对道路及地下设施造成的破坏,由当事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同时罚款500元/次。载重汽车的进场路线,也必须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7.3施工承包单位需使用业主提供的水源、电源时,应事先向监理处提出申请,

经监理处和业主协商批准后按指定地点和容量联接,不得擅自私接,违者罚款500元/次。

7.4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时需要中断水源、电源时,必须提前2天,提出书面

申请,经监理处和业主批准后执行。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任 务并予恢复;如不能按时完成并影响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时,其后果由当事施工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并罚款500元/天。

7.5设置在施工现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各施工单位应予以保护,不得损坏和

移动。

监理处发出的罚款通知单与上述罚款处理可以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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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科研楼工程项目监理处

200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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