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吊装作业的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所用手势、哨音、铃音、旗帜等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信号要明确,禁止喊话或代替指挥(用步话机指挥除外)。
第二章 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办理
第三条 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含外来施工队伍),须办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由作业所在部门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指派1名作业负责人(可由施工班、组长担任)和1名监护人,并与其共同落实起重吊装作业必要条件和补充安全措施,并进行风险分析,经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人员与施工单位领导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
第四条 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是高处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和代签,无需填写的栏目,一律用“/” 划填,如有错填,该许可证作废处理,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二字。
第五条 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作业负责人留存,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二联由监护人留存,监护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当班班组或车间留存;第四联为存根,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第六条 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3天,1个施工点1张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起重吊装作业要制定施工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八条 参加起重作业的人员要有明确分工,统一听从指挥人员的命令,严禁起重作业中多头指挥。
第九条 指挥信号不明或有错误,吊车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并及时通知指挥人员。
第十条 遇有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或夜间照明不足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第十一条 在起吊作业前,指挥人员必须充分了解现场工作环境,重物的形状、体积、重量、起重方向及安装位置,然后确定使用的工具,制定起吊方案和操作规程。人员分工要细致,明确责任,确保安全起吊。
第十二条 起重机操作人员持有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件,方可上岗作业,并了解所操作起重机械的性能、强度、规格及安全系数等。
第十三条 各种起重机械上的安全设施、传动、转动部分防护罩、过荷限制器、滑轮销子等都必须齐全完好,在使用前要逐一检查,残缺不全及不合格的机具严禁作用。
第十四条 起重机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第十五条 禁止用起重机械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第十六条 起吊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各部机具是否灵活好
用,合乎要求。
第十七条 起吊安装在基础上的设备时,起吊前,有关人员必须核对检查基础的尺寸有无缺陷。尺寸不匹配,基础承重不够或有其他缺陷等,严禁吊装。
第十八条 吊装20吨以上的重物或吊装现场环境复杂的作业,在吊装前必须由负责起重工作的单位拟定出起吊方案,经生产技术部审批后方可进行,较重大的起重方案必须由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起重物件有特殊要求(保护光洁度,不能倒立,保护保温度,不能损坏平台等)必须明确提出、写出书面要求,双方签署后有效。
第二十条 起吊较大物件时,生产技术部要会同起重单位负责人、指挥人员、技术人员一起对绳扣索具、锚坑、滑轮、拉绳等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准起吊。
第二十一条 起吊作业用的绳索不得拴绑在生产设备及管线上,也不得穿越交通要道和中、高压电线的上方。
第二十二条 起重作业的锚点设置和施工是保证起重作业安全的重点,因此,必须按技术规程进行设置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 起吊过程中,起重物件上和重物下面严禁站人,并准在吊臂下逗留或通行。
第二十四条 吊装大型设备时,必须在四周划出禁区。设置明显标志,并派专人监护,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五条 在厂区通道或消防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事先
通知消防或安全部门允许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六条 夜间在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必须在道路两端设立红灯及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 在输电线附近进行起重作业,钢丝绳、吊车臂、重物与电线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米,6000伏以上的高压输电线的垂直下方禁止带电进行作业。
第二十八条 起吊作业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带安全帽,2米以上高空作业要捆好安全带。
第二十九条 在地面的钢丝绳与电焊机导线交叉时,应有绝缘保护措施,防止漏电烧坏钢丝绳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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