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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 民法典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劳务合同纠纷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劳务合同纠纷有一定的规范和影响。在民法典中,有如下相关规定:

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意味着,如果劳务合同已经生效,即使相关人员发生了变动,当事人仍然需要履行合同义务。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意味着,在劳务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章可循。

3.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如果签订了培训协议,有相应的违约金条款的,职工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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