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东、王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34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慧董光成郑华章 【审理法官】潘慧董光成郑华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东;王玉辉 【当事人】吴东王玉辉 【当事人-个人】吴东王玉辉
【当事人-公司】阿拉善盟九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姜胜阳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刘祎伟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王子丹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胜阳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刘祎伟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王子丹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胜阳刘祎伟孙长庆王子丹
【代理律所】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 1 / 8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吴东 【被告】王玉辉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玉辉要求吴东偿还借款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反证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质证新证据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玉辉要求吴东偿还借款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王玉辉于聊天记录中一再要求吴东还款,吴东对还款责任及还款数额并未提出异议,王玉辉表明为向吴东出借款项刷信用卡套现,吴东亦未明确否认,结合吴东给王玉辉出具的借条,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吴东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吴东另主张其向王玉辉销售了茶叶,价款应当借款中扣除,以及部分购买茶叶的客户将茶叶款错误支付给王玉辉,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王玉辉对此亦不予认可,且吴东所主张的纠纷与本案所涉民间借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吴东上述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吴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吴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9:20:19 2 / 8
吴东、王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0民终3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阳,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伟,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丹,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东因与被上诉人王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09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东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玉辉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玉辉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吴东与王玉辉之间无民间借贷关系。一审诉讼中,王玉辉提交2019年12月23日吴东出具的借条一张,载明吴东借到王玉辉人民币伍拾伍万元。但该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王玉辉没有向吴东支付任何款项。该借条是双方之间为注销王玉辉在武夷山吴印生态茶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60万元),王玉辉为避免出资不到位而准备将60万元的款项汇入武夷山吴印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为避免纠纷而出具的借条。但是王玉辉并未如约汇款,故该借条应予销毁,王玉辉依据应当销毁而未销毁的借条向吴东主张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该借条并非此前双方经 3 / 8
济往来的结果,王玉辉前期汇款的用途系购买吴东的茶叶款及其他款项,并非借款,不
能证实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吴东在一审时,提供双方之间的购买茶叶快递单及发货单及与黄金刚的微信聊天记录、《商铺租赁合同》,证实吴东与王玉辉之间存在茶叶买卖关系,股东出资、合伙经营等法律关系,故在公司分红、股权转让未达成协议等情况下,一审法院仅通过借条认定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3.一审法院应按照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解释规定进行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王玉辉应提供证据证实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一审法院仅依据借条认定双方间所有关系终结,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退一步讲,一审法院认定该借条系双方结算此前经济往来包括茶叶款的结果,借条出具后,吴东向王玉辉发送了4批茶叶的价款应从总款项中予以扣减。且从一审法院所认定的王玉辉向吴东借款的20多万的转账记录看,该款项的收款人并非吴东,依据该证据要求吴东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依据。
王玉辉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涉借条是真实的,签署借条是吴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欠款事实清楚,吴东向王玉辉出具借条,明确了债务数额及偿还期限,此借条系双方对之前存在的各种经济往来的汇总确认,吴东在微信中亦承认上述款项。
王玉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吴东偿还王玉辉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至2020年7月1日为29,099.75元,并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吴东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玉辉、吴东因茶叶购销业务相识多年。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王玉辉通过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向吴东支付款项80余万元。2018年6月15日,王玉辉、吴东共同发起设立武夷山悟心明茶业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 4 / 8
日,双方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武夷山悟心明茶业有限公司清算并申请注销登记。2018
年7月6日,王玉辉、吴东签订“武夷山吴印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玉辉以60万元购买吴东持有的该公司20%的股权。2019年8月22日,双方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武夷山吴印生态茶业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减少至240万元,其中王玉辉减少出资60万元,减资后公司为吴东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2月23日,吴东向王玉辉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玉辉人民(币)55万元正,2019年3月1日之前还款10万元,2019年4月15日之前将钱全部还清”。吴东未按期偿还王玉辉相应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王玉辉、吴东相识多年,在买卖茶叶、股权转让、公司经营等方面存在多笔经济往来。2018年12月23日,吴东向王玉辉出具借条,明确了债务数额及偿还期限,该笔款项应系双方结算在前经济往来的结果,其借贷关系成立。吴东承诺限期偿还王玉辉款项,其应秉持诚信及时履行,逾期应赔偿王玉辉利息损失。综上所述,王玉辉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吴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玉辉借款55万元,并赔偿王玉辉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4月15日、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96元、保全费3520元,由吴东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中,王玉辉提交了其与吴东之间的聊天记录,王玉辉在聊天记录中陈述“我查了一下转账记录,我银行卡,微 5 / 8
信,支付宝转账一共是732580,给你现金4000,分两次每次2000,信用卡套现了
82×××00,所有这些款项都有转账记录和刷卡记录。我要不要给你寄一份复印件过去,你也算算账。你看看先给我多少,我什么时候把股份还给你”。吴东答复“不管你怎么算都是65万,茶,除了张红艳那边的款就是55万元。我现在也不想去算那么多,反证我按55万来还,别的我也不说了,至于股份这东西,你想弄就弄,不来弄也没事,感恩你”……王玉辉另陈述“我现在真的很需要钱。你也知道我之前为了借钱给你刷了很多信用卡,利息也很高,我帮你的时候真的也是全力以赴了。我现在炒股亏的厉害,上火上的身体也不好,你就看在我帮你的份上,能给我多少先给我一点。我真的非常需要钱现在”,吴东回复“其实一直以来你都不相信我。如果你一直相信的话,我们俩都不会成这样子,其实股份你拿去根本都没有用,公司就是一个空壳,什么都没有,我一直叫你把它过户出来,这样我就能给别人就会给一笔钱,这样早都会给你了,一直拖着那里你也不去弄,我也实在是没有钱,所以说到了现在这种地步,其实你要相信我的,我会写借条,说明我就是会认这个钱,其实真的要把我的股份让出来,让我好给别人,这样大家都会好起来。你不信任我,我现在也没有钱,反正哭的都是我们两个人”……王玉辉回复“上次你说的股份的事情,我想了想,股份在我手里抵押着对我的确毫无用处,你拿去能换成钱给我的话,我愿意配合你。但我想确定你多久能够把钱还给我”。吴东回复“好的,安心我会先安排一些给你的”。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吴东于二审中对借条载明的数额予以否认,表示部分客户将应当支付给吴东的销售款支付给了王玉辉,故该借条载明的数额有错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玉辉要求吴东偿还借款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王玉辉于聊天记录中一再 6 / 8
要求吴东还款,吴东对还款责任及还款数额并未提出异议,王玉辉表明为向吴东出借款
项刷信用卡套现,吴东亦未明确否认,结合吴东给王玉辉出具的借条,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吴东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吴东另主张其向王玉辉销售了茶叶,价款应当借款中扣除,以及部分购买茶叶的客户将茶叶款错误支付给王玉辉,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王玉辉对此亦不予认可,且吴东所主张的纠纷与本案所涉民间借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吴东上述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吴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吴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 慧 审判员 董光成 审判员 郑华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江小梅 书记员刘珍琪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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