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案例题〗(答案较简略,有的还要结合案例展开说明)
1、A县乡镇企业局与B市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B市公安局的48立方米木材变卖。后B市公安局多次向A县乡镇企业局催要变卖货款未果。为要回货款,B市公安局于1998年5月18日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孙某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孙某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现问:
(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2)本案中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1)本案应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安局扣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追回木材款,但发出的却是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3)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B市公安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
2、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县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截住,工作人员发现其无证入山,对其罚款10元。李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 B )A县政府 B县林业局 C护林防火站 D李某 (2)本案中的行政相对方是(D)A县政府 B县林业局 C护林防火站 D李某
(3)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BD)A县政府 B县林业局 C护林防火站 D李某 (4)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吧?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 答: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我国的派出机关,属于县林业局的派出机构,在此案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县林业局的名义行政行政职权。其工作人员对违法的李某罚款10元,所以其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
3、1998年9月李某偷渡到韩国打工,2003年年初被韩国遣返,同年3月25日入境时在某边防口岸被查获,边防检查机关在履行法定的处罚程序后,对其非法出境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李某认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边防检查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问:(1)李某的理由能否成立?(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1)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李某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他的追诉时效应当从2003年3月25日开始计算。 (2)法院应当作出维持边防检查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因为边防检查机关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法定依据,程序合法,故应判决维持。
4、某大学学生李某到学生食堂买饭时,因来得太晚而排在队尾。此时正逢学生就餐的高峰期,食堂买饭的学生拥挤,李某心中着急,便直接赶到前面插队,与在此排队的学生姜某发生口角,李某将姜某打伤。大学公安处委托法定鉴定机关进行伤害鉴定,该鉴定机关认为姜某所受伤属于轻微伤,因此公安处决定给予李某治安拘留2天的处罚,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请问:(1)大学公安处的处罚是否合法?(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1)大学公安处的处罚不合法。因为该大学公安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无权以自己名义对李某实施行政处罚。
(2)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大学公安处的行为违法。(注:李某已经接受了2天拘留,故法院不能作出撤销判决。)
5、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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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答:本案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林业局。
本案的关键在于文中授权的含义。如果属于授权,则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如果属于委托,则由作出“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的授权只能视为委托,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授权。本案只是名义上的授权,而其实质则是委托,因为乡人民政府实际上接受的是林业局的委托而非法律的直接授权。因此,本案的行政主体是林业局。
6、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他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他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可以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问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
答:派出所在行政法上可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所属于派出组织。在我国,派出组织有两种类型: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派出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果法律、法规授权于派出机构,则派出机构可能因此而成为行政主体。就本案而言,九公里派出所虽然是韶关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派出所有警告和50元以下的罚款权,这是法律的明文授权.九公里派出所因此而具有了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处罚是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内,因而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由其独立承担责任。
7、2000年1月14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李某不服,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根据所学知识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哪一个?2、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3、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什么时间内? 答:(1)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2)李某如不服处理,可以不经复议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3)《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
8、2000年4月29日,某县的一个考场内,开考约30分钟后,监考老师发现一名来自公安系统的女考生拿出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向其提醒不能抄袭。该考生仍然继续抄袭,无奈监考老师收缴了其资料。但不久该考生又拿出一份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在几次提醒无效的情况下,没收了她的资料,并当场告诉她:“你这门考试以零分处理”,该考生并无异议。考虑到该考生只差两们就拿到所学专业的文凭。因此考后县自考办研究决定,只在要上报的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登记该考生“夹带资料,并建议给予从轻处分”,所考科目 为零分。该考生接到此处分决定后不服,6月6日,向县政府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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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监考老师是诬告,成绩应算作合格。要求自考办公开赔礼道歉,并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现政府经过调查认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处罚权应属省考委,县自考办对申请人作零分处理的决定无法定职权。根据此,县政府撤销现自考办的处理决定,上报市自考办作出决定: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参考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考生的应考应以零分计算,停考两年。该考生仍不服,7月21日向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9月23日,某市政府法制办经合议作出撤销某市自考办的决定。
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答: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
9、某甲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个烟酒副食门市部。一天早上某甲刚开门,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王某进来,说是要买一条高级香烟,这人拿了烟,某甲让他付款,王某却执意不肯。为此,二人撕打了起来,最后双方都受伤,某甲伤的比较重。事后,工商所负责人主持调解,让王某付某甲烟款,医药费各自承担。他们让某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某甲认为工商所在偏袒王某就未签字。谁知这事一拖就是两个月,某甲去工商所,他们不是避而不见,就是说还没有协商好,某甲也不知道该如何办? 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也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0、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站执勤人员宋某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了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并对关某说:“交20元,再走。”关某接过处罚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关某问宋某:“为什么罚我?”宋某说:“你超载。”关某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某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啰嗦什么?”关某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宋某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交20元。”
问题:本案中,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参考结论:(1)宋某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2分
(2)宋某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2分 (3)实施处罚时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分
(4)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2分 (5)没有填写预定格、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分
(6)实施“态度罚”,滥用自由裁量权。2分
(7)收取罚款却没有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2分 11、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焚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 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 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焚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2.《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焚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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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1)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3)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4)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12、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李某不服,诉至法院。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A合法合理 B滥用职权 C越权 D不作为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C)A镇政府B镇党委C闵楼村村委D李某 (3)本案中,闵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B)A是 B不是 C根据题意,难以确定D以上说法都不对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13、1999年10月8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李某不服,意欲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帮他解答以下问题:(1)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有多长?他可以以何种方式申请复议?(2)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谁(哪一个)?(3)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1)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亦可以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
(2)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
(3)李某不能因不服处理,不经复议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复议前置程序。《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要先行复议的;必经遵从法律的规定。
14、张氏兄弟二人合开了一家电脑公司,经营电脑网络产品,兄弟二人为了招揽顾客,就在公司门口打出广告,凡在本公司购买商品满500元者,可用本公司的IP电话免费拨打5分钟国际长途电话。过了一段时间,当地公安局以该公司经营基本电话业务、扰乱电信市场为由,对张氏兄弟立案侦查。并对张氏兄弟收取“保证金”600元,没开收据。张氏兄弟以公安机关违法收取“保证金”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便求返还财产。问题:1.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答案要点:1.本案属于行政赔偿诉讼。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是否合法。 15、居民王某将其所有私房中2间出租给个体铁匠李义。因王某的私房位于一座中学的东侧.与该中学的教学楼仅一墙之隔。学校在李某的铁匠铺开张后不久,就以其声音太响,影响教学为由提出抗以议,但李某不听。学校问有关部门反映,公安机关遂以影响教学为名,决定查封李某的铁匠铺,并在其租用的王某的房间上加贴了封条。李某的铁匠铺撤走后,王某的私房却因公安机关加贴的封条而无法出祖、使用。王某虽多次请求公安机关取消其门上的封条,但公安机关以其对李某的查封决定为由,拒绝了王某 的请求。王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但法院以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由,拒绝受理此案。问题: 1. 王某是否村有权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决定? 理由是什么? 2、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成立吗? 为什么?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合理吗? 为什么?
答案要点:1、王某无权请求撤梢公安机关的决定。因为:(1)公安机关的决定是针对铁匠的打铁铺扰乱学校教学作出的;(2)其查封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是李某的打铁铺,而不是王某的私房;(3)王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李某的铁匠铺已搬走后解除对其私房的查封。
2、法院拒绝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以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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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人为限;(2)王某是受到该行政处理决定直接损害的人。
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1) 公安机关的错误的执行行为使王某的私房处于无法使用的状态;(2) 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执行,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查封的事实行为。(3) 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纠其违法行为的行为,又构成了新的侵权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贸任。
15:菜乡欲在其所邻的公路上修—条通往该乡鱼塘的支路,特向县林业局申请砍伐行道树若干立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支路修好后县文通局以该乡非法采伐行行道树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该乡不服,诉讼至人民法院,县林业局以县交通局侵犯其行政管理权为由申请加入诉讼,法院将其列为本案第三人。问题: 1. 本案人民法院能否审理行政机义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 理由是什么? 2. 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颁发权,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什么负任?理由是什么?
答案要点:1.本案人民法院可以间接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因为:(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及其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首要条件就是职权法定。(2)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时,必然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歧管理职权,从而有权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的审理是通过行政诉讼间接进行的。
2、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的颁发权,则应当因其越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因为:(1) 由丁行政机关之间内部权限不清而使相对人蒙受的损失,应当由国家统一承担。(2) 本案原告对于其违法行为没有主观的过错,如果原告受到处出,而林业部门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话,显然不公平。(3) 由丁原告没有违法的故意,其违法行为是于林业部门越权发放许可证引起的,因此县交通局应考虑这一情节,原告因事实违法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林业部门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应的损失。
16、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商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处理。王某和钱某在调查取证确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某区工商分局于5日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王某不予理睬。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王某当场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决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50元的听证费用。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17、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某市B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拘留10天,对乙予以警告,甲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的处罚改为拘留1天。甲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1)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8、王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其父忙于工作,放松了对他的
管教和关心。2008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10月17日,在马某的教唆胁迫下,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正当王某偷窃一乘客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人抓并扭送公安机关。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拟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
问题:讨论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 1、王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王某出生于1993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
2008年10月时才15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2、王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
3、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活动。
考虑到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同情节而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
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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