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
作者:李明昌
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08年第04期
一、企业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一)保障率不足风险
保障率不足风险是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会遇到的一种基本风险。风险共担是出口信用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对进口客户的独立资信调查结果给予50%~90%的理赔率,客户资信越高,理赔率越高;反之,理赔率越低。因此,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并不能保证防范100%的收汇风险,只能防范理赔率范围以内的应收外汇账款的风险。因此,企业自身也必须加强对客户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尤其是低理赔率的客户,说明保险公司从专业的评定角度将其确认为高风险客户,企业在与其开展业务时,必须从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业务量上综合考虑,以求将风险降到最低。关于保障率不足的风险,有些企业会陷入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只要采取组合措施,就可以100%规避保障率不足的风险。比如,国内某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一境外客户的出口合同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在其批准的循环额度内为其核定了70%的理赔率,该企业以为将剩余的30%部分再通过其他措施得到保障后就可以没有任何风险了,于是要求国外客户必须先提供30%的L/C结算方式,剩余部分再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其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一旦该客户真的发生了收汇风险,保险公司按已发货未收汇总额的70%给予投保企业理赔后,企业将会把包括L/C结算方式在内的应收未收的外汇账款的权益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 (二)额度失控风险
额度失控风险是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能会遇到的最重要的风险。企业在向保险公司申请出口信用保险时,一般是根据本单位以前年度的出口额度向保险公司申请一个总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如果企业的出口客户较多,并且结算方式与风险程度各不相同,还可以在总的信用保险额度内针对不同的客户分别为每一个客户申请一个不同的可循环使用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和理赔率。在这种情况下,取得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后,就需要对每一个客户的实际发货未收汇额度进行控制。一旦超过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发货,超额部分发生的逾期不能收汇的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例如国内某出口企业,在向欧洲某客户出口自己的产品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结算期为150天、理赔率为90%、在1年内可循环使用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获得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后,由于该公司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疏忽,在发货时放松了对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的控制,最后实际发货比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多出了近百万欧元。结果该客户突然宣布破产,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只对该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内的出口收汇给予90%的理赔,超额发货部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分不予理赔。后来,保险公司考虑到与该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才对超额发货部分给予了不超过50%的理赔。由此可见,这种额度失控风险一旦发生,带给企业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三)申报延时风险
申报延时风险也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必须重点防范的风险之一。其主要出现在以下两个环节:一是对境外客户发货后不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发货信息,提报发货发票、发货提单等单据;二是当境外客户出现收汇逾期时,不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客户已经发生逾期收汇的信息。由于申报不及时,不能使保险公司迅速跟踪调查客户的信息,可能导致损失的扩大。 (四)风险控制机制失效风险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很容易放松对应收账款的风险控制,认为投保之后风险就完全转嫁给保险公司了。其实,出口信用保险只是规避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防范手段,其发挥风险规避、促进出口作用的大小与企业自身的风险控制体系密不可分。一般来说,企业自身的收汇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再辅之以出口信用保险,发生风险的几率就小,出口信用保险就越能起到帮助企业扩大出口的作用;反之,作用就越小。 (五)分散投保、效率低下风险
由于对关联公司的出口不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一些通过设立境外销售子公司来扩大海外销售的大公司,一般采用境外公司直接在当地投保信用保险的办法,但由于信用保险具有政策保障性,不同的境外国家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不同,其保险费率与理赔程序也不同,由境外公司分散投保很容易导致投保成本高和理赔效率低等问题。
二、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收外汇账款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企业防范出口信用风险、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出口促进作用的重要保障。对出口企业来说,一套完善的内部应收外汇账款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开发新客户前的综合调查、结算方式与结算账期的合理选择、投保额度的合理申请、发货后的动态跟踪调查等。只有将企业内部的应收外汇账款风险控制制度和出口信用保险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作用与出口促进作用。
(二)加强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的综合管理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加强内部控制:一是建立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统一管理制度,如可以由财务部门的收汇岗位集中管理。二是建立多级审核制,即在发货时由发货人员、财务人员、部门经理等多级审核,通过多设审核闸口防止超限额发货情况的发生。三是建立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使用台账制度,逐笔登记限额内的出口发货情况。四是建立出口信用保险额度使用情况动态检查制度,每一笔发货之前都应仔细检查未收汇余额是否还在额度之内,对于超过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的,必须立即跳闸。五是建立出口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定期分析制度,按周、按月编报分客户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使用情况分析报表。 (三)建立定期申报制度
企业一旦获得保险公司对出口客户的循环授信额度并正式开始发货,就必须建立定期申报制度。定期申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定期申报对授信客户的出口发货信息,提交发票、提单等出口单据;二是一旦发现出口客户出现收汇逾期的情况,立即向保险公司申报客户的逾期信息;三是一旦客户的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 (四)对终端客户进行集中综合授信管理
通过设立境外公司扩大出口的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国内的保险公司申请对终端客户进行综合授信管理。目前,国内已经有大型出口企业采用这一投保模式,即通过国内母公司的总授信额度向境外销售公司的所有重要终端客户分别申请一个子额度,当终端客户发生收汇风险时,由国内保险公司统一理赔。这样操作不但可以降低综合投保成本,还可以提高理赔效率。 (五)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与账期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不能完全分散出口收汇风险,因此,企业在出口业务上,还必须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严格控制结算账期。投保前与投保后应采用一样严格的控制标准,而不能在投保后就放松控制标准。企业对客户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到位,在投保时,才能尽量争取到高的理赔率。
(六)与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应该与保险公司实现客户信息资源的共享。企业及时将了解到的客户资讯信息告知给保险公司,同时应向保险公司随时了解其掌握的客户最新的资讯信息。通过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可以将客户可能发生的收汇风险降到最低,同时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也可以实现共赢。 责编:险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