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 不N-适应这一要求 而在政府信 g-公开的环境 要原则.已经成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 下。如果档案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缺乏 方面。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各级档案部门正在 《档案法》的有关条文作依据,就会使政府信息公 全力为政府信息公开和民主进程的开展献计献 开的良好局面难以打开。 策。作为档案部门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第三、各级综合档案馆是政N-信息公开的行 和指导原则的《档案法》,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档案 为主体。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对象是文件及 事业发展的需要,-y-在1996 ̄就对《档案法》进行 档案.而档案馆又作为文件的最终归宿和档案的 了修订,迄今已经12年了。12年来,档案实践中遇 所有者.是社会和公众利用政府开放档案的主要 到的种种问题考验着以《档案法》为主的档案法 场所。因此。在理论上把档案-N作为政N-信息公 规体系。毋庸讳言,我国的档案法规体系在内容、 开的行为主体就显得顺理成章。在实践上,档案 结构以及配套性和协调性上已经很难适应时代 馆也逐步开始成为信息公开的主体行为者。 的发展要求.有些内容甚至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 二、围绕信息公开。找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 的趋势相冲突。 的条件与档案法规之间冲突的症结 一、针对信息公开。认真分析档案法规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政府信息能够及时、全面 与政府信息公开发生冲突的原因 公开,同时实现公民平等、便利地获取信息,体现 第一、文件、档案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 便民利民,gll_务。而现行的《档案法》对档案信息公 容。文件作为政务活动的办事工具和载体之一, 布、利用、传播等方面的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的 记录着政府对社会管理活动的内容,是反映政府 现实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形成某些障碍和制 部门为民众服务及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据,同时也 约。具体表现在: 是民众了解政府行为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重要窗 一是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与《档案法》部分规 口。在国家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时,文件就理 定时限的滞后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能在最短的 所当然地成为信息公开的主体。作为文件归宿的 时间内公布可以公布的信息,而《档案法》则对档 档案同样也具有与文件一样的信息公开功能。 案开放利用的时间远比这个要求长。《档案法》第 第二、档案部门依据《档案法》开展政府信息 四章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 公开活动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在取得政府信息 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 公开的行为主体地位后.必然要为政府信息公开 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 尽心尽力。而十年前修订的《档案法》部分内容已 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 裆案与社会 5 益以及其他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 理。针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法》中的 可以多于三十年。”根据此规定.不管是否属于保 某些规定有违政府信息公开的趋势的问题,根据 密档案,凡是未满30#-的,原则上都是不公开的。 具体问题可从以下方面修订:首先。对档案的开 这又显然阻碍了包括政府信息及各类4--g息的开 放利用时限.可以缩短甚至取消部分档案的开放 放利用。给档案信息公开制造了障碍。 期限;其次,为了扩大档案开放范围和提高信息 另外,我国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也 公开的全面性,有必要根据实际明确并缩小保密 为档案法的滞后敲响了警钟。截止2007年底,全 档案的范围;再次。明确档案部门开放档案的法 国3124家国家综合档案馆中,: ̄i-2807家(占总数的 律责任,并规定相应的监督机制及惩处措施,从 89.9%)开展了现行文4q-利用工作。现行文件的开 而实现对不作为档案馆的有效监督。 放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之一.而这种做法 二要健全与《档案法》配套的法规、规章,确 在《档案法》中找不到依据。 保档案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为解决目前政府信 二是信息公开的全面性与《档案法》部分规 息公开实际与现行《档案法》的不协调和冲突之 定的限定性。本来可向公众开放的现行文件,一 处.建议首先应制定一些相关的可操作性强的地 旦入馆就变得神秘了,不开放了。这些都是《档案 方法规。据调查,目前我国不少省市已经制定了 法》不合时宜的规定所导致的,从而使得政府信 一些相关的地方法规和条例.并在实践中起到了 息公开得不到全面开展。在西方一些拥有相对健 一定的作用。如上海市将原制定的《上海市档案 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公开是一般原则,不公 管理条例》及时进行了修改,把档案馆作为政府 开才是例外,除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商业 公开信息查阅服务场所:广东省政府办公厅早在 秘密、个人隐私等少数信息外.绝大部分信息都 几年前就制定了《现行文件资料移送办法》,并向 是公开的。在我国,政府掌握的绝大部分信息仍 省档案馆提供了大量的已公开现行文件。同时, 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档案法》 广东省还颁布了《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进一步 在政府信息管理者(档案行政部r-1和档案信息管 确认了广东省各级综合档案馆是各级政府政务 理服务部门)与公众之间在权利、义务限定和保障 信息公开场所的法律地位, 这些规范性文件或政 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均衡性.使我国的信息公 府规章虽然与专门法律相比位阶较低.但其在实 开成为可为可不为的事.致使信息公开的全面性 际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大打折扣 三要加强《档案法》与外部相关法律的相互 三是信息公开的“亲民”性与《档案法》的“保 衔接与协调..考虑到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的内在 守”性。信息公开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按照“公开是 联系,政府信息转化为档案后必然受到 档案法》 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解决信息获取中的 的约束..因此,建议政府信息公开时也尽可能地 不平等问题,让政府和公民“亲密接触”。《档案 考虑与《档案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消除不必要 法》对开放档案期限、档案利用者的身份、利用目 的冲突,使两者实现和谐发展 另外.我们也要在 的告知、利用范围、利用手续等一系列限定.有违 修订和完善《档案法》及制定其他档案法规、规章 信息公开所要求的“亲民”、“开放”之目的。这种保 时.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并注重和其他法律法规 守的规定,给信息公开带来了不小的障碍。虽然政 的关系 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及时全面地公布信 在新形势下进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可以说, 息是必要的义务。但是,由部门规章、内部规定、特 凸显了与《档案法》部分规定的矛盾和;中突,也呼 权意识等组成的“玻璃门”(看着是敞开透明的实 唤我们在遵循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的原则下. 则进不去),已经挡住了政府信.g-公开的步伐。 增强对《档案法》部分内容进行切合实际修订的 三、切实解决档案法规体系与政府信息公开 迫切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使《档案法》更具包容 相互冲突的几点建议 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一要进一步完善《档案法》,使其更科学合 (作者单位:湖南竹卡、li案 ) 6 档案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