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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交科技发〔2013〕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针对当前科技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部制订了《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加强科技成果公开、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和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三个方面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将4个管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3年8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1—

评审专家在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招标、可研论证、中期检查、验收(鉴定)等实施全过程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为加强评审专家管理,2012年,部制定印发了《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厅科技字〔2012〕73号),明确了评审专家的遴选条件等相关要求。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不断提高项目管理科学化水平,依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严肃相关纪律

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提出负责任的评审意见。

(一)恪守学术诚信。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对所提意见高度负责,正式评审意见须经本人署名并按要求提交备查;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投机取巧、断章取义。

(二)遵守行为规范。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为相关单位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三)严守保密纪律。维护评审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二、执行回避制度,确保公平公正

—2—

评审专家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别、评审性质、技术领域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根据特定需要遴选聘请。以下情况的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是项目申请或承担单位的(含退休人员);

(二)评审专家与项目负责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评审专家与项目负责人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的;

(四)评审专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评审的。

评审专家遇有以上情况应主动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回避。

三、开展信用记录,落实退出机制

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行为等进行信用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评审专家,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或从专家库中除名。

有如下情况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直接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一)一年之内3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评审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审活动或中途退出的;

(三)评审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发现有其他

—3—

影响公正行为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的;

(五)不按要求及时提供专家意见等相关技术文档的。

部科技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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