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音像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音像设备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章使用
第四条在使用音像设备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音像设备:
(一)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重点场所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违法行为过程中;
(二)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
(三)在现场组织调查取证过程中;
(四)在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
(五)遇有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时;
(六)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六条执法时因音像设备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视情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七条使用音像设备执法时,应先告知当事人,录音录像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八条音像设备应当佩戴在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现场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执法人员负责音像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本单位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音像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设备损坏。
第十条音像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专用存储器。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由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处置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商务执法工作者的;
(三)参与处理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对音像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监督
第十三条法规科会同执法保障科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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