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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标准合同书

2021-02-1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转让内容

  1、甲方自愿将“青真市安留铝铁矿山采矿权”转让给乙方,采矿许可证号为:52X920064。

  2、本协议转让的矿区位于清镇市暗流乡矿山村,面积3.102平方公里,确定矿区范围的拐点坐标以《采矿许可证》记载的坐标为依据。

  二、转让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次转让方式为作价出售。转让资产为采矿权,采矿权转让费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元)。

  2、转让合同签订生效,15日内乙方支付转让费的80%即 万

  元整(小写¥ 元)给甲方,乙方留转让费的20%即 万元整(小写¥ 元)作为尾款,尾款的支付方式由本条第3款约定。

  3、在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为乙方后,且同时满足本款以下条件时,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尾款:因矿山涉及约万元诉讼债务(小写¥ 元),待该诉讼终结执行债务时,乙方以转让费的10%代甲方抵偿应当由甲方所承担之债务(抵偿额以100万元为限,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剩余转让费的10%即 万元整(小写¥ 元)待甲方清结其所有债务,并向乙方提交债务清结凭证后,再行支付。

  三、债权债务及权利义务

  1、采矿权转让前产生的一切债务,包括矿区内所有的征地、移民搬迁补偿、地方关系的协调、国家及地方政策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全部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和交纳。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及以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承诺其对本协议项下的采矿权,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与任何单位或个人有采矿权权属争议,没有将该采矿权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设定过抵押担保,没有被任何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采取过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除第二条第2项涉及的诉讼外)。如果甲方的采矿权因以上瑕疵造成转让不成就时,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应当符合采矿权转让的法定条件,乙方应当符合其受让条件,任何一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造成转让不能成就时,按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保证现有的协调地方关系的管理人员在不少于3个月的期限内积极协助乙方协调地方关系,以配合乙方顺利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及延期的相关证照,否则按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的变更登记过程中,甲方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合法、真实、有效的证照及其他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不能完成采矿权人的变更登记时,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在乙方实际接管矿山前,甲方应当妥善保管、维护现有设备,不得擅自转移、处分现有设备,同时积极配合乙方对设备的整合技改,以确保在乙方实际接管时现有设备完整、矿山能顺利正常运营,否则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第二条第2项的约定支付转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采矿权转让费25%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采矿权转让费,并向乙方支付矿权转让费25%的违约金。

  五、其它

  1、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协议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协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甲、乙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双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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