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筑路工程机械设备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乙方为完成 向甲方承租 共 1 台QTZ40塔式起重机,设备状况完好,承租期从 20xx年8 月 5 日至 20xx 年 11 月 5 日。
2、租金:每月每台(套)租金元。每月在前预交下壹月租金,交款方式现金或转帐汇票。因自然或机械原因,每月每台正常工作日在 20天之内(包括 20天),当月月租按半月计算;每月每台正常工作日超过 20 天月租金按满月计算。
3、乙方承担设备的单程运输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并承担交通安全,自行处理有关协谈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
4、乙方必须对设备的安全完好负责,按规定操作、维护和保养,严禁超范围、超能力使用。
5、租赁期内,乙方未经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所租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零部件。在操作使用过程中,乙方可以对所租设备进行一般故障的排除,当出现重大故障无法排除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承租期间的设备正常耗用(如燃油)及非正常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租赁期享有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将设备抵押和转租他人。甲方现场操作人员应听从乙方现场负责人的领导,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7、甲方有权不定时监督设备的运行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地反映运行情况,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使用。若乙方指挥机械严重违章操作,对机械设备的安全与性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运行。并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8、乙方如需延长使用期限,应在本协议到期前壹个月提出续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签订延期合同。
9、承租期间,乙方由于人为原因而致使所租设备报废、丢失、须由乙方支付赔偿所租设备的价款。
10、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裁决。
11、本合同壹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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