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甲方)
劳动者:(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如下教师聘用合同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聘用乙方为本学校教师,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如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甲方聘用乙方具体从事教师岗位的教学工作。该工作岗位在甲方的设在金厂镇的外语学校。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得拒绝。
三、乙方每周工作五天,其中每周三到周五到学校备课,每天工作7个半小时,上班时间为早8时,下班时间为17时。每周周六、周日上课,周一至周二休息。国家法定假日休息。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工资人民币600元,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金200元。该工资于每月15-20日领取。乙方如有事假,按月工资的日平均标准按日扣减工资。月病假10日以内,每天扣发日工资标准的50%。病假超过10日,从第11日起按日平均标准每增加一天病假,扣减一日工资。
应乙方要求,社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基金随同工资发放,由乙方自行交纳,甲方不承揽责任。
五、甲方对乙方的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不发给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试用期满开始,甲方应该为乙方发放交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每月200元,按月随工资给付乙方,由乙方自行向社会保险部门交纳,如乙方未向保险部门交纳该基金,甲方不再承担为乙方交付社会保险责任,乙方无权就社会保险问题对甲方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六、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向甲方书面提出,经甲方批准后,办理工作交接,如乙方没有得到甲方的批准、也未办理工作交接而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金为甲方另行聘请教师所需要的培训费和应付工资的总额。
十、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提前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1、连续迟到、早退5次以上、月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含5次、10次);
2、连续旷工2天、月累计旷工3天或]弃课一天以上(含2天、3天、1天);
3、连续病假超过30天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
4、连续事假15天对甲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5、不服从学校领导、经批评教育不能认识或改正错误的;
6、不团结同事并与同事发生口角或冲突的、或在背后贬低同事、或散布不利于团结语言、或有故意损毁他人名誉的;
7、不能礼貌对待学生及家长与学生或家长发生冲突的、或体罚学生造成相应后果的;
8、被学生和家长投诉3人次以上的(含三人次)
9、故意损坏或侵占公私财物或拾取学生家长遗失物品隐匿不还的;
10、不服从甲方正常工作岗位调动的;
11、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以甲方的考核标准为评价依据。)
12、多次违反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不能认识或改正错误的;
13、有违法行为而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14、签订本合同时对本人自然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其他劳动关系、社会行为表现等与本合同相关情况有故意隐瞒经甲方核实的;
15、有严重违反教师法和儿童保护法规的。
16、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导致人身事故,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0元以上、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17、在工作时间饮酒或经常酗酒影响工作的;
18、未经司法部门许可,组织或煽动其他人员对抗领导或罢工、游行、张贴小、大报、或上访造成不良影响、或参加非法社会组织的。
1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并按法律规定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甲方因经营原因或因法律事件终止;
因经济调整原因或因甲方自身经营原因需要裁减人员的;
甲方被其他经济实兼并而需要减员的;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劳动合同终止,甲方不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
甲方因破产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补偿时;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终止而没有经济能力补偿时;
乙方因病或意外事件在非工作岗位场所病故或伤残而不能坚持工作的;
乙方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本合同期满双方未达成续签合意的。
十三、甲方承揽乙苯的上岗前的培训,如乙方提前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应该赔偿甲方对乙方的培训费用和重新培训同类人员所支出的费用损失,共计XX元。
十四、乙方在履行职责的工作岗位上因发生意外受伤,按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享受待遇。但下列情况不享受工伤待遇:
1、乙方在工作岗位上因违反规章制度故意进行危险活动、游戏、与他人打闹、殴斗而发生意外伤害,乙方不享受工伤待遇。如发生此款规定情况,甲方有权根据伤情是否影响继续工作而决定是否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2.如乙方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受伤而未及时治疗或故意隐瞒伤情工作而导致伤情加剧,对乙方不按工伤处理。
3、如乙方有其他疾病而向甲方隐瞒,导致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经抢救48小时而死亡,不享受工伤待遇,但乙方对甲方没有隐瞒病情或者因突发疾病经抢救48小时后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4、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合同后,应按照本条款约定向甲方告知上下班的必经通行路线。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而伤亡者,肇事方没有赔偿能力,可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作保险待遇。如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明确告知上下班必经路线,一旦发生交通伤亡事故,甲方有权对乙方不按工作保险条例执行。
乙方如按本条款享受工作保险待遇,乙方因交通事故向肇事方索赔权利转移给甲方行使,由甲方受偿该项赔偿权利。如实际受偿利益大于工伤保险待遇,超出部分利益归属乙方。
乙方上下班的必经路线的始点与终点是:,该路段的交叉路口在:
乙方上下班经过该路段的起始时间是: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生效。有试用期的,在试用期满第二日全部生效。
甲方声明:我方对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已经明确,愿意接受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约束,对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声明人:(签、盖章)
年月日
乙方声明:我方对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已经明确,愿意接受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约束,对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声明人:(签、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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