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赁使用乙方的发电机组达成以下协议,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租赁发电机组的数量及型号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整
上述合同月租费已包含发电机组至使用地点的运输费、负责发电机组往返吊装就位费用、发电机组维护费用、工人的基本工资、加班费、五险一金、工资性津贴、流动施工津贴、房租补贴、餐饮费、职工福利、劳动保护费、税费、利润、乙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等一切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另行支付任何其它费用给乙方。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发电机组到达使用地点安装完毕后第二天开始计算,租期暂定为六个月。
三、发电机组的交接条件:
1、乙方负责发电机组至使用地点的运输费、负责发电机组往返吊装就位费用。
2、乙方负责提供运行中机组使用的一切维护费用。
四、使用地点:
苏州市吴中区金枫路以西、竹园路以南。五、租金、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1、双方协商一致,每满一个月双方结算一次。
2、租赁期满一个月按照一个月结算,超过一个月,但是未满足月,租金按日结算。
3、乙方应在收取甲方每一笔工程款同时,开具同等金额有效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直至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为止。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派遣管理人员到甲方负责发电机组的正常发电,乙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在服务期间的住宿饮食由乙方自行负责。
2、租赁期间,若发电机组发生故障时,乙方负责修理及其费用。发电机组一周内出现3次以上非使用方的原因停机现象时,更换发电机组。
3、因发电机组本身原因故障停机,时间超过24小时时,乙方应在24小时之内调换一台同型号机组给甲方使用,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负责发电机组所需的柴油、机油。
5、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机组租赁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违约责任:
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2、依法向本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因工程停建或乙方发生严重经营困难并导致破产、清算时致使合同没必要履行。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出现或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款成立的。
3、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八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开始退场,并在开始退场之日起5日内完成退场,逾期退场的,甲方有权强行清场,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及设施视为乙方已放弃所有权,乙方同意由甲方自行处置。
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人:签约代表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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