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甲方委
托乙方作为甲方与赵金钢(桥东石德黑马收货站,个体工商户)货运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及诉外调解代理人,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黄浩、任德宾 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和诉外调解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甲方如提供虚假事实和证据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谈判、和解;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特别授权。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完成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采用风险收费的方法代理并支付委托费用。具体收取方式为:
1、乙方办案期间所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2、律师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索赔额的30%作为律师费。
3、支付方式为:
在甲方得到还款后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如甲方分期得到还款,须根据每期的赔付金额,按比例向乙方支付。(例如:两期付清,每期20万,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的方式也为两期,每期为20万30%=6万)
六、甲方擅自终止委托事项或撤诉等,其预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并应向乙方赔偿损失。
七、乙方对委托承办事务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本案结案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从事进行其他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双方另行协商。
九、乙方代理本案期间,甲方就本案不得组织越级上访,不得发生暴力冲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发生上述事件给甲方及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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