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有限公司
x年11月初,我司与你司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据该合同约定:你司租赁我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租赁期为3年,即从x年11月18日起至x年11月17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按季支付,每期租金你司提前25-30天支付。合同签订后,你司已支付至第三期房屋租金(以下简称“租金“)。第四期租金即x年9月18日至x年12月17日的租金,你司应于x年8月22日前支付,但截至本函出具之日,你司未按约支付。你司现已拖欠我司租金总额为人民币216516.00(大写为贰拾壹万陆仟伍佰壹拾陆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我司对该租金进行了多次催要,你司却至今不予支付,你司拖欠租金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我司郑重向你司提出如下要求:请你司在接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将租金人民币216516.00(大写为贰拾壹万陆仟伍佰壹拾陆元整),支付我公司。
希望你司能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否则我司将保留依法采取清退房屋、扣除押金、提起诉讼的权利,届时你司不仅要补交免租期的租金(72172.00元)、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日支付逾期应付租金1%的违约金,具体数额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相当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即216516.00元等),赔偿我司所遭受的损失,且须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不可挽回的商誉损失。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北京X有限公司
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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