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
第一条总则
借款人同意以其上东名府项目下的房产物业抵押给贷款人,并赋予贷款人第一优先抵押权;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定期限的抵押贷款。
第二条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二、贷款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一年。
三、贷款利率:年利率25%,合同期内利率不变。
四、计息方式:按季度支付利息。
五、本贷款到期时应按时还本付息,如果借款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贷款人给予借款人3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加收利息的20%的罚息。超过30天不能还清本息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六、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2.借款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借款人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借款人将款项转借给第三方使用。
5.借款人舍弃抵押房产物业。
第三条房产物业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抵押是指借款人将其项目下的房产物业权益抵押,抵押价格为1500元/平方米,抵押房产物业清单(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应向单县房地产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登记备案。
三、抵押的解除
借款人按合同清还贷款人本金及利息后,贷款人须在借款人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解除有关抵押房产物业的`抵押权益,并具函单县房地产产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的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四、抵押物的处分
1.借款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时,贷款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的权力。
2.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税款及借款人据此合同一切应付费用后,扣还借款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如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借款人;如有不足,贷款人有权另行追索借款人。
3.贷款人于运用其权力时,而令借款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贷款人概不负责。
五、抵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期间,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贷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四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有关本合同所涉及的抵押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二、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引致贷款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由借款人负责偿还。
第五条借款人声明及保证
借款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物业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物业发生全部或部分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过失,均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并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以贷款人贷出款项日作为合同生效日。
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代表:代表: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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