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为了优化办公环境,保证大家的身心健康,根据《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
(二)儿童福利院、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七)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希望所有工作人员从即日起,自觉执行,一律不得在办公室内吸烟,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请大家相互监督、严格遵守,一经发现,月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直至辞退。
X区X办公室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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