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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

2021-04-1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之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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