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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主持词

2020-01-0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安乐死辩论赛主持词

  1、立论陈述阶段;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正方一辩:;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1.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

  1、 立论陈述阶段

  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正方一辩:

  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重视--生存备受关注,死亡也越来越发人深思.那么今天我们就将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的问题展开一场辩论.

  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让他安静祥和地离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理由有以下几点:

  1. 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这一生命过程的应有尊严。它保证了个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对生命的自主和自决的权利。

  2. 从经济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是阻止成本无限扩张的有效方式。当死亡过程逐渐展开,生存的成本逐渐放大,对经济,心理,家庭和社会成本都是不断的加大。而安乐死可以减少这种浪费的支出,是实行者对这家庭成员爱的考虑。

  3. 安乐死能够解除人的不幸和痛苦,是对人权的保护。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谢谢

  下面请反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反方一辩:

  张丽清:还记得古希腊医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吗:我将尽我的全力去辅助病人而决不损害他们!两千多年的这条训戒成为医生们的最高信条!而安乐死做为一个医学概念被提出时医生就被至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种法律的确立要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要保证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安乐死的立法将对法理,道德,伦理进行挑战甚置是颠复!没有甚重的态度,尽凭着对病人的一腔怜悯是不能成为立法的理由的!

  让我们回到医学的领域!对于病人的病痛我们非常同情!但估惜治疗,临终关怀等等手段能够部分甚至全部为患者带来生的尊严!为何非要一死了之,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 安乐死从技术上来讲是没有什么错的!错就错在要立法使所有的人都这样去做!这是对向死神抗争人们的打击呀!

  花儿美吗?是插在安乐而死的亲人坟前还是用它来抚慰生者更加眩烂!河山美吗?是与亲人周游过后留下美好的记忆,还是撒下安乐而死亲人的骨灰留下遗憾!蓝天美吗?是否要在云间回忆亲人的音容笑貌!时而叹惜生命的短暂!

  死去的人走了,他们去了哪里现在过的好吗!我们都不知道,但是如果他们泉下有知一定希望生者能够活的更好!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谢谢!

  2、答辩反驳阶段

  (1)下面请反方二辩根据正方立论反驳,2分钟

  赵鑫:正方辩友说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但是,安乐死本身是一种逃避行为,有悖道德伦理,安乐死会客观上纵容医学上的懈怠。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 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有学者认为,在这方面 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 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 ,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 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 ,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 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 则。使人无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 学的问题。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不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 ,谢谢大家

  (2)下面请正方二辩根据反方立论反驳,2分钟

  刘冬:反方辩友强调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不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那么请大家看一下安乐死的条件: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这就体现了安乐死是由接受者自愿结束生命以结束承受的痛苦,中国有古话说,:长痛不如短痛,人即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更有权利把自己从痛苦的深渊里解脱出来。我认为,对方辩友说那有悖于人的生存权利,那么现在按照安乐死实施的规则来讲,是由接受者自己来选择的,那么,我倒认为是强行把人留在这个世界上接受病痛的折磨是否更有悖于人的生存权利。安乐死的实施者是濒临死亡承受痛苦的人。另外 ,安乐死无论现在是否意境合法化,但已经存在了,为什么不将其合法化并制定相关规定使其更加完善呢?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并且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谢谢大家

  3、质辩盘问阶段

  (1)下面请正方三辩向反方一,二,四辩提问

  正方三辩问:

  郑鑫:首先,就如对方辩友所说的,生存是人的权利.

  那么,请问,死亡是不是人的权利?

  反方一辩回答:

  张丽清:我们是不能选择出生的!即然我们不能选择出生,那我们选择死亡的权利又是

  从哪里来的呢?

  正方三辩问:

  郑鑫:对方辩友,请您正面回答,

  生存是不是人的权利~?

  反方二辩回答:diyifanwen.com

  赵鑫:生存当然是人的权利!所以我们不能轻意剥夺人的生存权!所以安乐死不应该合

  法化!

  正方三辩问:

  郑鑫: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就在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对不对?

  反方四辩回答:

  唐栋:其实对方辩友,我们很明白人是有生存权的。但是权力并不都是相对化的,有生

  存权并不代表你就有选择死亡的权力。

  (2)下面请反方三辩向正方一,二,四辩进行提问

  反方三辩问:

  葛登超: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知不知道什么是“放弃治疗”?

  正方一辩回答:

  丁惨:我方只想说人对自己的生命是有权利的 包括的生存和死亡

  其二,放弃治疗是对没有挽救生命希望时的一种放弃生命的选择

  反方三辩问:

  葛登超:那我想请问了,国家对于放弃治疗的一系列标准当中为什么就恰恰没有“以病人个人意愿为准”这一说法呢?

  正方二辩回答:

  刘冬:对方辩友,你只是在告诉我们 国家现在没有对安乐死合法化

  可是我们说的是应不应该

  实然和应然可不要混淆哦

  请问,如果没有治愈的希望,为何不能安乐死?

  反方三辩问:

  葛登超:对方辩友!难道死才唯一的方法吗?请问对方;安乐死有弊端吗?

  正方四辩回答:

  孙能烨:我们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安乐死的对象是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相信对方也认同这一前提

  当死亡是唯一的结果的时候,所以我们才要好好的死

  任何事物都有弊端的

  我们恰恰正是把垂危病人的 生死弊端 减少到最低

  (3)下面请正方三辩质辩小结,2分钟。

  郑鑫: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顺应社会要求的。二战以来,安乐死合法化 的呼声越来越高。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其立法工作也势在必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安乐死在我国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 需要的强烈表现。而我国通常认为实施安乐死是一种犯罪,这种“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已不符合社会需求,因此,在我国制定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来完善对生命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谢谢!!

  (4)下面请反方三辩质辩小结,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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