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夏邑县水资源保护规划项目进行 察、测试 的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 大纲要求目标
2、技术服务的内容:勘察、测试技术内容
3、技术服务的方式: 有偿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夏邑县
2、技术服务期限: 5月底
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项目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 提供乙方要求的技术资料:
2、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 其他: 。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6.07万元。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建行商丘市梁园支行
地址: 梁园区新建路
账号: 4100 1501 6150 5020 2865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本项目
3、保密期限:20xx年,下一次规划结束。
4、泄密责任:国家法律范围内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特殊情况出现,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现场勘察,室内测试。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项目要求。
3、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项目结束,夏邑县。
第八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
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第九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如发生不可抗力。
第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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