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各方在此向他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其已经完成了有关法定手续并取得了其自身最高权力机构的批准和授权,完全有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并且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本协议构成有效的对其有约束力的义务;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会:
(1)违反其章程的任何规定;
(2)违反任何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判决或政府机关法令的任何规定。
7.2 原股东各方在此向丙方作出下列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和乙方均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方和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4)甲方和乙方系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其所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是真实、完整、无任何法律瑕疵的。该等股权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亦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诉讼、仲裁、权属争议、权利主张等);
(5)目标公司作为甲方和乙方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相关法律设立的具有完全及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具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目标公司自依法注册登记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期间一直合法存续并合法经营。甲方和乙方保证为丙方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所涉及的相应法律文件等的相关材料是全面、完整、真实的。
(6)甲方和乙方将依本协议各项条款中规定之期限和内容严格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并且为丙方依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完成与增资扩股有关的必要程序和丙方依法和依据本协议所应享有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切帮助和必要的便利。
(7)甲方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完全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权属权益状态、债权、债务情况及目标公司所应对任何人(包括本协议的签约方,及非本协议的任何自然人、法人、经济实体、政府机构等)所应尽之义务、责任等,上述各种情况已全部记载或体现于相关评估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文件中,并已提交丙方的尽职调查人员。
(8)甲方和乙方接受、承担并履行目标公司在完成增资扩股事宜全部手续之日前的原股东各方的出资责任、目标公司因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应缴或在征税费、应付工资等费用及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9)除已经披露予丙方的情况,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并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的现实或潜在的针对目标公司以及其资产的诉讼、仲裁、纠纷,以及其他法律行为或政府行为。
(10)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并保证,自本协议签订到增资扩股全部完成之时止,目标公司保持正常运营,并保持其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并且没有任何包括(但不限于)以重新负债、加速还款、重新对外贷款、豁免对外贷款、分红分利、人为的灾害或事故、关键管理层人员的离职、出售资产等在内的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生。
(1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订立之时和其后配合丙方的授权代表人员接管目标公司的经营。依据丙方的书面指示,由丙方指派人员担任目标公司相应职务,相应的管理人员应将向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递交书面辞呈,并随即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12)甲方和乙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和各方权益的实现,其将配合本协议丙方,协助办理相关政府主管和/或审批机构的批准、许可、登记、备案等手续以完成本协议项下之交易。
(13)原股东各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本协议述及之法律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期间,目标公司与任何第三人就开展业务及签订协议等而进行洽商、谈判、签订备忘录、合同、或出具任何担保书、保函等担保性文件而可能引致目标公司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对任何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承诺、保证、单方确认等,均须经丙方授权代表书面确认后进行。
7.3 甲方和乙方在此特就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矿业权作以下陈述和保证:
7.3.1 关于探矿权
(1)目标公司是本协议附件所列探矿权(以下简称“目标探矿权”)的唯一合法权利人,对目标探矿权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目标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矿界争议,目标探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行政程序查封、冻结的情况。
(2)目标公司已依法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如需缴纳的话)。
(3)目标公司不存在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情况;不存在私自开采、非法承包、出租、转让、与他人合作开采等违法行为。
(4)目标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矿产勘查成果资料,不存在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5)目标公司已依法办理了勘查用地报批手续;目标公司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没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6)目标探矿权不存在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可能基于本次增资扩股前因可归责于目标公司的原因或行为而吊销目标探矿权的情形。
7.3.2 关于采矿权
(1)目标公司是本合同附件所列采矿权(以下简称“目标采矿权”)的唯一合法权利人,对目标采矿权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目标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矿界争议;目标采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行政程序查封、冻结的情况;
(2)目标公司已依法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如需缴纳的话)、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3)目标公司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不存在越界开采的非法行为;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
(4)目标公司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5)目标公司已按照规定填报了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6)目标公司已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目标公司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没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7)目标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可能基于本次增资扩股前因可归责于目标公司的原因或行为而吊销目标采矿权的情形。
7.4 原股东各方及目标公司在此承认,丙方依据原股东各方和目标公司所作的保证和原股东各方、目标公司向丙方和/或丙方的尽职调查机构(财务、法律)作出的信息披露而签署了本协议。
7.5 目标公司将负责就注册资本变更之事宜,办理包括工商、税务等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原股东各方应尽到自己的合同义务。原股东各方及目标公司将尽力确保上述变更登记手续尽早完成。在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证照后,目标公司应立即通知各方,并应各方要求提供有关文件的正本原件以作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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